审计学考试复习题第一章绪论一、审计的定义审计是由专职机构和人员,依法对被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评价经济责任,用以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宏观调控的独立性经济监督活动。二.审计的本质与基本特征1.审计的本质是一种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2.审计的基本特征:(一)独立性(本质特征)(二)权威性(三)公正性三.审计的对象审计的对象(客体):是被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根据《宪法》及《审计法》的具体规定,我国国家审计对象的实体即被审单位是指所有中央和地方的各级财政部门、中央银行和国有金融机构、行政单位、国家的事业组织、国有企业、基本建设单位等。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上述部门的财政预算、信贷、财务收支和决算,以及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审计对象的内容都是通过一定的载体反映出来的,这个载体就是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如会计证、帐、表等资料,以及计划、预算、合同、章程、统计等相关资料。四、审计的职能①经济监督:监察和督促②经济鉴证:鉴定和证明③经济评价:评定和建议五、审计的作用(一)制约作用1、揭露背离社会主义方向的经营行为2、揭露经济生活中的各种不正之风3、打击各种经济犯罪活动(二)促进作用1、提高经济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2、促进履行经济责任3、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运行4、正确处理各种经济关系六.建立中国特色审计制度的意义:①有利于健全民主与法制;②有利于加强宏观调控;③有利于维护经济秩序;④有利于保障所有者权益;⑤有利于促进廉政建设;⑥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七.中国特色审计监督制度建立前的沿革:在西周时期,就出现了带有审计性质的财政经济监察工作。以“宰夫”之职的出现为标志秦、汉两代都曾采用上计制隋唐在刑部之下设比部,建立了比较独立的审计机构宋代设立审计司或审计院,是我国审计机构定名之始,审计这个名词正式出现。元、明、清三代基本未设专门审计机构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设立审计院,南京国民党政府也设立了审计院,后改为审计部隶属监察院,但由于政治腐败,审计制度只能是徒具形式。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25年7月省港罢工委员会中就设有审计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干1932年成立中央苏维埃政府审计委员会,1934年颁布审计法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在陕甘宁、晋绥等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也建有审计机构第二章审计组织与审计人员一.审计模式:立法模式审计机关隶属于立法机构行政模式审计机关隶属于行政机构司法模式审计机关隶属于司法体系,有司法权独立模式审计机关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之外★我国实行行政审计模式,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设立审计机关(一)我国实行行政审计模式(二)我国对地方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垂直领导体制全国审计机关统一由最高审计机关领导非垂直领导体制各级审计机关只负责本级的审计工作,上下级审计机关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双重领导体制下级审计机关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我国对地方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审计业务以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①制定审计规章制度;②制定审计项目计划;③提交审计报告;④受理复议;⑤检查工作。二、审计机关机构设置(一)审计机关系统★设置要求:首先,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在行政机关系列中单独设置审计机关;第二,审计机关在地位上应保持独立;第三,审计机关应专司审计监督之职。★设置状况: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领导全国审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在本级政府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向地方派出审计特派员,设置相应的审计机构,或在有关部门设置派驻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也设置了审计机构。(二)审计署机构设置★审计署主要设置了三种类型的机构,即行政职能机构、事业机构、派出机构★行政职能机构包括专业审计司和综合行政部门两类。专业审计司:财政审计司,外资运用审计司,工业交通审计司,商贸审计司,农业审计司,行政事业审计司,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司,金融审计司。综合行政部门有:办公厅、综合司、法规司、审计管理司、人事教育司等★事业机构有审计干部培训中心、审计科研所、审计出版社等。★派出机构包括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和驻国务院有关部门审计机构两类。⊙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直属审计署领导,实行特派员负责制,对审计署负责并报告工作。⊙驻国务院有关部门审计机构实行审计署和驻在部门双重领导,以审计署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审计署介绍:于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的,审计署是国务院29个组成部门之一,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是国务院组成人员。为履行职责,审计署设置了下列机构:15个职能司(厅):办公厅、法制司、财政审计司、金融审计司、行政事业审计司、经贸审计司、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司、社会保障审计司、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司、外资运用审计司、外事司、人事教育司、直属机关党委、监察局、老干部局。6个直属事业单位:计算机技术中心、机关服务局、审计科研所、干部培训中心、中国审计出版社、中国审计报社。25个派出审计局:外交外事审计局、发展计划审计局、经济审计一局、经济审计二局、贸易审计局、国防工业审计局、教育审计局、科学技术审计局、政法审计局、民族宗教审计局、监察人事审计局、资源环保审计局、社会保障审计局、建设建材审计局、交通运输审计局、信息邮政审计局、农林水审计局、文化体育审计局、卫生药品审计局、海关审计局、经济执法审计局、新闻通讯审计局、旅游侨务审计局、科学工程审计局、地震气象审计局。16个审计特派员办事处:京津冀特派员办事处、太原特派员办事处、沈阳特派员办事处、哈尔滨特派员办事处、上海特派员办事处、南京特派员办事处、武汉特派员办事处、广州特派员办事处、郑州特派员办事处、济南特派员办事处、西安特派员办事处、兰州特派员办事处、昆明特派员办事处、成都特派员办事处、长沙特派员办事处、深圳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办有《中国审计报》和《中国审计》、《中国审计信息与方法》杂志等。审计署历任审计长是:于明涛、吕培俭、郭振乾、李金华。(三)地方审计机关机构设置审计署的机构相对应,有的可以合并,有的可以不设置。三.内部审计的特点(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相比):一是具有内向性,即内部审计是为加强内部经营管理和控制服务的,他是本单位管理机构的一部分;二是具有广泛性;即内部审计不局限于对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而且要对内部控制、生产经营即经济效益各个方面进行检查、分析与评价;三是具有及时性、针对性和经常性,内部审计机构可以随时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可以及时地、有针对性地经常提出建议,并督促其采取措施贯彻执行。四.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基本素质: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依法审计;客观公正;职业谨慎;实行回避;保守秘密(一)国家审计人员★国家审计人员包括国家审计署的审计长、副审计长、地方各级审计厅局的厅局长、其他各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人员和无领导职务的一般工作人员。●国家审计人员本质上是代表国家行使审计监督权、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国家审计人员接受国家委托,以审计机关的名义,代表国家行使审计监督权。其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归属审计机关。(二)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前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的意见。(三)独立审计人员(注册会计师CPA)★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我国审计专业技术职称包括:高级审计师、审计师、助理审计师、审计员。我国独立审计人员执业资格要求: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考试制度:1、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1992);2、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1991)审计人员职业团体简介1、1984年,中国审计学会成立2、1987年,中国内部审计学会成立3、1988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CICPA)成立4、1941年,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成立4、1952年,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INTOSAI)成立5、1977年,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成立五.社会审计组织社会审计组织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和其他审计咨询机构。★根据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的有关规定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是指由单位发起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并符合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其他条件。发起单位以其出资额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六.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我国注册会计师可以办理以下两方面的业务:1、基本审计业务(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普通企业)(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4)法律、行政法律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2、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第三章审计的职责权限与法律责任★审计职责是指国家法律法规确定的审计机关应当承担的任务一、国家审计职责(一)内涵★国家审计机关的职责:是对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极其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二)特点:法定性、专门性、权责相应性二、财政收支审计职责(一)财政收支审计监督的范围:★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二)财政收支审计监督的种类:★包括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决算审计、预算外资金审计三大类三、财务收支审计职责(一)范围:★根据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国有企事业组织、国家建设项目、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国外援贷款项目等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二)种类:★金融审计、国有企业审计、事业组织审计、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社会捐赠资金审计、国外援款、贷款项目审计四.国家审计的管辖范围:指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审计机关之间的分工范围。(一)审计管辖范围划分的意义★(二)审计管辖范围划分的原则①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原则;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原则;③指定管辖原则。五.国家审计权限★概念:审计权限是指审计机关在履行审计职责过程中享有的权力。★审计权限的特征①审计权限属于行政监督权;②审计权限的主体是审计机关;③审计权限只能在审计监督过程中行使;④审计权限有一定的完整性.六.★审计权限的种类:①要求报送资料权②审计检查权③调查取证权④采取强制措施权⑤建议纠正违法规定权⑥通报和公布审计结果权⑦审计处理、处罚权审计处理、处罚: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以及采取其他纠正措施,并可依法给予处罚。审计处罚的类型主要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七.国家审计法律责任★审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是指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生的与审计监督有关的各种法律后果的总称。(一)特点:1、它是违反法定义务的后果;2、它是国家审计中的法律责任,不包括社会审计和内审的法律责任;3、它是因实施审计监督产生的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4、它是以行政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也包括相应的刑事责任,一般不包括民事责任。(二)意义:1、法律责任是审计法律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追究法律责任体现了国家审计监督的强制性;3、为审计机关行使审计处理、处罚权提供了法律保障;八.★法律责任的内容与追究(一)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行为: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拒绝、阻碍审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4、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法律责任:审计机关有权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二)被审计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