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身份识别及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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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证券业务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证券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试行)》、《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工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本部各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严格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审查客户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第三条公司本部各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当遵循“全面、准确、适时、保密、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客户进行洗钱风险分级,确保对不同洗钱风险等级的客户分级管理。第四条公司本部各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对客户身份资料和洗钱风险等级等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各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2第二章相关部门职责第六条法律合规部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一)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并及时修订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办法及标准;(二)组织和协调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三)对公司各相关部门及分支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七条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是本单位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应根据业务实际,制定各业务环节、岗位人员的操作规范,全面落实客户身份识别、持续识别、重新识别及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经纪管理总部负责监督证券营业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完成情况,并对存在问题单位要求整改并跟踪落实情况。第八条公司本部其他支持服务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第九条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识别资料,核实和记录客户身份,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及时更新客户的身份信息资料。第十条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在为客户办理以下业3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在开户申请资料、业务申请资料和账户管理系统中登记客户身份信息(见附则),建立客户信息档案,并留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一)资金账户开立、挂失、注销、变更和资金存取;(二)基金账户开立、注销和变更;(三)代办证券账户开立、挂失、注销和变更;(四)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取消代理授权;(五)转托管、指定交易、撤销指定交易;(六)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签约、变更存管银行、修改银行账户资料;(七)代办股份确认;(八)交易密码、资金密码的挂失、重置;(九)修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资料(见附则);(十)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十一)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证券、期货信用交易合同;(十二)增加新交易品种;(十三)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其他业务。客户首次委托他人办理上述业务的,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确认客户间代理关系,要求代理人出示客4户临柜签署或经公证的被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核对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代理期限及其他信息,并留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存量客户在办理上述业务时,原有客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且无变更的,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可不重复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第十一条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在为客户办理上述业务时,应要求客户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姓名或名称,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开立账户或提供相关金融服务。第十二条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在为客户办理业务过程中,如发现客户存在以下情况的,应拒绝办理:(一)客户未按规定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公司资料;(二)客户所提供的个人身份证件或公司资料虚假,或存在可疑之处;(三)客户属于有关监管部门确认的证券市场禁入者或反洗钱禁入者名单。第十三条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有充分证据证明客户以前开立的账户有假名情况,应立即要求客户重新开立真实身份的账户,如客户拒绝,应采取停用账户的措施。第十四条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利用固定电话、移动5电话、互联网络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交易服务时,应采取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和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以识别客户身份。第十五条公司总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确认客户间代理关系,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了解客户的资金或者财产属于信托财产的,应当识别信托关系当事人的身份,登记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第十六条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在获知机构客户及其具体经办人、授权代理人,以及个人客户的有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立即予以确认并在相关系统中更新客户信息,保存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或经检查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第十七条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应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对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客户为外国政要及其家人的,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第十八条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在客户先前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到期之日的一个月前,通知客户在相关证件到期之日起两个月内携带更新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亲临开户分支机构办理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更新手续。6第十九条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客户采取限制资金转出、限制转托管、限制撤销指定交易、限制柜台业务办理等措施,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对前款内容有其他要求的,分支机构应遵守其规定,并将相关情况向所属地区合规专员报备。第二十条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应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下列条件时,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可信赖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客户身份识别结果,不再重复进行已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一)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要求。(二)本单位能够有效获得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第二十一条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依法委托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能够证明第三方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二)第三方为本单位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三)本单位在办理业务时,能立即获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户信息,还可在必要时从第三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7印件或者影印件。第二十二条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信赖其他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客户身份识别结果或者依法委托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持谨慎态度,采取妥善措施,积极敦促和监督合作方或者受托人的有关识别工作,确保本单位所承担的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得到履行。第二十三条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向公司本部、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可疑行为:(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二)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三)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四)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五)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报告上述可疑行为参照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有关可疑交易报告的规定执行。第四章客户洗钱风险分级第二十四条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应采取主观判断与客观标准相结合的方式,关注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的各种风险因素,划分客户的洗钱风险等级,在账户管理系统中标识“禁入”、“高”、“中”或“低”洗钱风险等级。8第二十五条风险因素是指引起或增加风险发生的机会或扩大风险程度,是风险发生的潜在原因。洗钱和恐怖融资的各种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一)客户身份风险因素:指客户的自身特点所隐含的风险因素;(二)地域风险因素:指客户所属国家或地区的性质所隐含的风险因素;(三)行业风险因素:指客户所属行业的性质所隐含的风险因素;(四)业务风险因素:指客户所办理的业务或者购买的证券产品所隐含的风险因素;(五)交易风险因素:指客户的交易行为特征所隐含的风险因素。第二十六条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在对客户进行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时,除考虑上述风险因素外,还应结合以下因素,适当调整客户的洗钱风险等级:(一)账户的资产规模和交易量;(二)客户所处的监管体制和所受监管的水平;(三)客户与本单位业务关系持续的时间和联系的规律性;(四)本单位对客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熟悉程度;(五)客户使用中介机构或其他特定安排的情况。第二十七条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在与客户初次建立业务关系时,要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划分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并在10个工作日内做好标识。第二十八条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对以下客户标9识“禁入等级”,拒绝或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同时按照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一)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通缉罪犯名单及其他禁止性名单的;(二)被列入联合国等国际权威组织发布的制裁名单、恐怖组织或恐怖分子名单的;(三)因涉嫌违法违规案件被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通报的;(四)因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行为被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协助调查的(五)其他被列入证券市场禁入或反洗钱禁入名单的。第二十九条公司本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客户标识“高洗钱风险等级”:(一)客户具有以下身份的:1.外国政要及其家庭成员,以及其他与之关系密切的人员;2.被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等监管部门调查、通报或处罚的;3.因交易行为异常被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发函要求调查的;4.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客户资料的一致性明显存在问题的;5.被列为以下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监控名单的:(1)我国有权部门发布的要求实施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控的名单;(2)其他国家(地区)发布的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反洗钱或反恐融资监控名单;10(3)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发布的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反洗钱或反恐融资监控名单;(4)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反洗钱专栏“风险提示与金融制裁”项下所涉名单。6.其他身份明显可疑的。(二)客户来自以下国家或地区的:1.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制裁、禁运的国家和地区,或支持恐怖活动的国家和地区;2.联合国等国际权威组织发布的制裁、禁运的国家和地区,或支持恐怖活动的国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