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建设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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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法规规范工程建设行为的法律,它不仅包括直接规范工程建设行为的法律,也包括与工程建设行为密切相关的法律。一.工程建设法律的含义体系结构纵向结构横向结构1.宪法——核心,最高法律效力2.建设法律——建设法规体系的核心和基础。3.建设行政法规——是对建设法律条款的进一步细化4.地方性建设法规5.建设行政规章①建设部门规章②地方政府规章6.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7.国际条约二.工程建设法律的纵向结构三.工程建设法律的横向结构实施阶段竣工验收准备阶段前期决策阶段投资意向投资后评价生产运营生产准备工程施工施工准备设计文件审批工程勘察设计工程发包与承包报建拆迁获取土地使用权规划审批立项可行性研究投资机会分析项目建议书一、法律体系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通常包括下列部门:1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宪法部门还包括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附属的低层次的法律。第二节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2民法。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和单行民事法律组成,单行法律主要包括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等。3商法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等。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的原则。4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等。5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社会保障法是调整有关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的法律,包括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节约能源法等;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等。8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诉讼法。又称诉讼程序法,是有关各种诉讼活动的法律,其作用在于从程序上保证实体法的正确实施。诉讼法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的内容也大体属于该法律部门。二、法的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及有关规定,我国法的形式主要包括:1宪法。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宪法是由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2法律。法律包括广义的法律和狭义的法律。广义上的法律,泛指《立法法》调整的各类法的规范性文件:狭义上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的法。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如《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5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部门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低于同级或上级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依照下列权限裁决:(1)同一机关、新与旧的规定不一致,制定机关裁决;(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6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法律的系统性解释文件和对法律适用的说明,对法院审判有约束力,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如《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7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如《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等。国际条约是我国法的一种形式,对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具有法律效力。此外,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等,也属于我国法的形式。总则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等内容第一节建筑法概述一.建筑法的含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二.建筑法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1.调整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建筑活动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其配套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二节建筑许可一.施工许可制度的概念《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这个规定确立了我国工程建设的施工许可制度。二.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法定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则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定条件:①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②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第三方担保关于到位资金的要求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2.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3.抢险救灾工程4.临时性建筑5.军用房屋建筑三.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1.施工许可证的效力期限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应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2.开工报告的效力期限开工报告的有效期为6个月,开工报告不能申请延期,到期自动废止。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这有两层涵义:一是实行开工报告批准制度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国务院的规定,其他任何部门的规定无效;二是开工报告与施工许可证不要重复办理。四.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管理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施工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2.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的条件3、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条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报告的批准手续。《建筑法》6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五.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案例:某建筑公司承揽了某开发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的施工项目,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2012年3月12日,在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始施工。经群众举报,有关主管部门到施工现场命令建筑公司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补办施工许可证。你认为主管部门的处理正确吗?1.注册资金2.专业技术人员3.技术设备4.业绩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节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制度一.企业资质管理(一)企业资质等级划分的依据(二)建筑企业资质我国建筑企业资质序列分为施工总承包(12个专业)、专业承包(60个)和劳务分包(13个)。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无级别(三)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综合资质劳务资质专业资质业务范围不受限制甲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设立类别和级别不分级别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工程劳务工作(四)工程设计企业综合资质行业资质专项资质业务范围不受限制甲级同级别相应行业和专项工程的设计业务工程性质和特点来设立类别和级别1、监理企业资质:甲、乙、丙级2、各级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的工程类别:甲:一、二、三;乙:二、三;丙:三(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一)建筑业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的含义执业资格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对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通行做法。我国已经在建设行业中一些事关国家财产安全、公众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专业技术关键岗位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将建设行业中现行的以企业资质与个人执业资格相结合的管理模式逐步发展为以个人执业资格管理为主的管理模式,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与国际接轨、达成国际互认、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二)种类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一级建造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招标师;注册会计师)二.建筑业专业人员资质管理(一)发包的含义是指建设单位或者招标代理单位通过招标方式或者直接发包方式将建筑工程的全部或部分任务交由他人承包,并支付相应费用的行为。发包方式有两种:招标方式直接发包第四节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一.工程发包制度①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总承包(EPC)②设计——施工总承包(D-B)(二)提倡实行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按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方式:工程总承包施工(勘察、设计)总承包提倡的工程承包的主要方式:工程总承包与施工总承包两者最大的区别是在工程范围:工程总承包是企业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部分的承包。施工总承包,是指施工单位仅对施工任务(一般指土建部分)的承包。其他阶段的承包任务由建设单位发包给其他的承包单位负责。施工总承包与施工总承包管理施工总承包管理是指由建设单位委托一家CM单位承担项目管理工作,该CM单位以承包商的身份进行项目管理,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程设计活动。一般情况下,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不参与具体工程的施工,但如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也想承担部分工程的施工,它也可以参加该部分工程的投标,通过竞争取得施工任务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ManagingContractor):是指业主方委托一个施工单位或由多个施工单位组成的施工联合体或施工合作体作为施工总包管理单位,业主方另委托其他施工单位作为分包单位进行施工。一般情况下,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不参与具体工程的施工,但如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也想承担部分工程的施工,它也可以参加该部分工程的投标,通过竞争取得施工任务。(一)工程承包单位的资质等级许可制度《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二.工程承包制度是指通过招标方式或者直接发包方式取得建筑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取得相应费用并完成建筑工程的全部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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