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宪法学中国化:概念、基础与途径三年前作者曾提出“宪法学派与宪法学的中国化”的问题,主张研究中国的社会背景下的宪法学的功能与宪法学体系,认为在未来21世纪中国社会发展中,要想取得与国际宪法学界平等对话的地位,首先必须拥有能合理地解释本国社会实践的宪法理论。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原因,我们在运用宪法理论时经常处于自相矛盾之中,即用来解释中国社会实践的某些理论,包括基本范畴、认识工具、概念等并不是中国人自己开发的理论,或者说在解释某些中国宪法现象时习惯于运用外国的理论概念与工具。同时作者提出宪法学派的形成是宪法学中国化的基础与出发点。[2]当时由于文章篇幅所限,对有关宪法学中国化的具体命题没有进行深入的探讨。在回顾现行宪法颁布20周年时我们有必要认真地总结宪法实施的成就与经验教训,力求通过宪法学的中国化建立科学的宪法学理论体系。(一)宪法学中国化的概念宪法学中国化是指外来宪法学的合理因素与中国社会的实际相结合,提倡宪法学对中国社会的认识与具体运用,确立中国宪法学理论体系与宪法思想的主体性,形成中国特色的宪法学理论与学术风格。具体地讲,宪法学中国化的命题强调外来宪法学的合理因素与本土社会宪法现实的结合,使宪法学成为能够合理地解释本国宪法现象的学术体系与学术取向,建立具有本土特色的宪法学理论、规则与方法。在世界宪法学的发展史上,宪法学的本土化一直是影响宪法学理论发展的主要趋势与学术潮流,各国通过本土化的宪法理论解决本国面临的大量的宪法问题。由于宪法制度与理论本身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与地方性,各国在发展宪法学体系时注意把外国社会发展中积累的合理的经验与本国社会的具体特点相结合,不断地开发具有本土特色的宪法理论。中国宪法学100多年的发展中[3]移植与借鉴是宪法理论发展的基本特点,尽管一部分学者致力于宪法学本土化的工作,[4]但总的学术倾向是学术界忙于移植外国的理论,未能充分地关注宪法学本身的本土化问题。1949以前的宪法学的发展通常分为宪法学的“输入”期(1902—1911)、宪法学的形成期(1911—1930)、宪法学的成长期(1930—1949)三个阶段。在宪法学的输入期,我们主要移植了西方宪法制度与理论,在全面学习西方宪法学的过程中为中国宪法学的建立积累了一定的基础。这一时期学者们在移植外国理论时也从不同的角度试图寻求不同宪法学说之间文化上的连接点,在一定程度上关注了宪法学的文化背景。到了宪法学的形成期,在已经移植的宪法理论基础上开始树立了一定的宪法学的主体性。孙中山先生提出的五权宪法理论是独具特色的宪法学说,标志着中国宪法学的初步形成。《临时约法》公布后学者们撰写了大量的解释五权宪法的学术著作,努力体现中国学者自己的学术风格。到了宪法学的成长期,宪法学所体现的主体性有了一定的发展,使宪法学的价值逐步通过主体性的活动得到实现。新民主主义宪政的发展与学者们的学术活动进一步推动了宪法学本土化的进程,使宪法学理论体系具有了一定程度的主体性。1949年建国后由于受当时社会环境的影响,宪法学的本土化进程没有得到进一步发展,整个五十年代主要是受了苏联宪法学的影响,不可能提出宪法学中国化问题。从五十年代到八十年代,宪法学中国化进程基本上处于停止状态。直到现行宪法颁布后随着宪法实践的发展,在宪法的价值与事实关系中人们开始认真地思考宪法学中国化的理论问题,并有可能对宪法学中国化的范畴、途径与方法等问题进行较深入的探讨。在现行宪法修改过程中学者们一定程度上注意到了本国的经验与外国宪政合理经验之间的结合问题,从修宪的基本框架与具体条文的设计上力求体现宪法理论与制度的中国化问题。经过20年的实践,这部宪法在社会变革中发挥了调整功能,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中国宪法的特色。但从另一个角度讲,这部宪法在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体制或理论基础上的缺陷,与社会生活的要求与变革的社会实践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在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冲突中宪法理论没有提供充分的理论支持。在肯定宪法发展成绩的同时,我们必须正视面临的宪法与社会的冲突与矛盾,认真反思宪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作者认为,20年来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之间出现的冲突与宪法学中国化的问题有着密切的关系。由于缺乏中国化的宪法理论,宪法学对改革开放与社会实践中出现的宪法问题没有提供充分的理论支持,在实践中认识和解决中国社会宪法现象的理论往往是外国宪法学的某些命题与规则,理论的解释与现实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机制,有时甚至出现相反的结论。当我们回顾中国宪法学100多年的历史发展,特别是现行宪法颁布实施20年的实践时,我们有必要认真地思考宪法学中国化的问题,以中国的实践经验与国际宪政的普遍性原理的结合为基础逐步建立“中国宪法学”。(二)宪法学中国化的基础与意义宪法学中国化是综合性的概念,经过时代的变迁最后确立为宪法学发展与完善的出发点与基本目标。实际上世界各国的宪法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经历了不同形式的本土化过程,并通过本土化的过程建立了各具特色的宪法学理论体系。各国多样化的宪法学理论又形成了世界宪法学的普遍性价值体系,并影响着世界各国的宪法实践。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韩国、日本以及非洲、拉美等国家在建立各自的宪法学体系时都经过了移植西方宪法学理论的过程。这些国家采取的本土化方式主要有运动型的本土化与非运动型的本土化。在宪法学的发展中本土化开始以局部地区或国家的宪法学的学术活动形式展开,最后逐步形成为世界性的学术发展形式。尽管各国采取的宪法学本土化形式不尽相同,但都经历了一定形式的本土化过程。宪法学中国化是中国宪法发展的客观要求的体现。首先,宪法学作为研究宪法现象的知识体系,其本质的价值在于解决本国实践中存在的宪法问题。由于各国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具有不同的历史、文化与传统,社会发展中所面临的宪法问题是不同的,很难采用一种理论体系或方法解决自己的宪法问题。外国的宪法学理论或研究方法是在该国社会实践中孕育与诞生的理论,虽不能否认其一定程度的普遍性价值,但它首先是该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综合因素的体现,具有该国的理论特色。因此,当我们运用外国的宪法理论解决本国宪法问题时,需要考虑特定理论产生与存在的社会脉络(contexts),客观地分析所移植的理论或方法的文化承受能力,避免简单的移植或模仿。其次,中国社会中存在的宪法现象的特殊性也要求中国化的宪法学理论。宪法学的价值在于解决现实的宪法问题,为人权价值的社会化提供有效的理论支持与价值基础。当代中国社会正处于变革时期,改革实践不断向宪法学提出新课题,并推动宪法学研究的不断创新。随着社会改革的深入,越来越多的社会深层次的矛盾逐渐暴露出来,表现其解决这些矛盾的艰巨性。现行宪法颁布20年来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种宪法问题中有些是外国宪法实践中从来没有遇到过的问题,许多问题实际上是社会改革中的焦点、难点。对这些问题的解决目前中国宪法学理论所能提供的资源是非常有限的,以外国宪法理论解决问题时也可能遇到认识与事实、价值与事实、方法与现实之间的矛盾。中国宪法现象的特殊性与外国宪法理论之间出现的认识与事实的矛盾是作者主张宪法学中国化的理论依据之一。第三,宪法学中国化有助于为当代中国社会发展提供理论支持。现代中国宪法学面临两个重要课题:一是认真总结宪法发展的经验,为进一步深入研究宪法学寻找起点;二是对正在发生的宪法范式的转型提供认识基础,为建立21世纪中国宪法学寻找基点。而上述两项目标的实现都与宪法学中国化的命题有关。在寻找宪法学研究起点时,首先需要清醒地认识中国社会结构的特点与宪法在社会文化语境下的特殊意义,并从文化价值出发思考现代宪法的理念问题。另外,宪法范式的转型中我们也需要关注宪法存在的社会背景与社会生活中的宪法意义。实际上范式的转型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特定国家宪法的实践活动,需要不断地从社会实践中提炼社会共同体的价值体系,确立社会共同遵循的规则。合理的研究起点与宪法范式的确立,有助于为解决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各种宪法问题提供合理的理论依据。第四,宪法学固有的“反思-批判意识”的学术品格也是宪法学中国化的认识与逻辑基础。宪法学作为研究宪法现象的知识与价值体系,具有强烈的反思与批判的学术品格,在宪法实践中不断地发现理论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提倡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争鸣,以理性的态度评价传统宪法学的价值与不足,鼓励理论创新,推动宪法学理论的发展。反思与批判意识既适用于对本国宪法学理论的评价,也适用于对外国宪法学理论的评价,有利于确立宪法学的科学精神。在作者看来,在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中提出“宪法学中国化”的命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就理论价值而言,宪法学中国化是建立中国宪法学体系的需要。如前所述,宪法学的重要使命是解决本国社会发展中存在的宪法问题,不同的宪法现象实际上决定了各国宪法学的不同对象与理论特色。而目前的中国宪法学理论体系中真正由中国学者开发的、用于解决中国社会实际问题的“中国化”的理论与学说是不多的,在各类教材与著作中的不少理论与学说是从外国引进的,在实践中缺乏必要的实践功能。当社会变迁中出现新的宪法问题时,我们还不能及时、有效地提供理论支持,在各种理论方案的选择中源于中国本土的可供选择的范围是有限的,有的学者所运用的外国宪法理论、学说与实际问题之间又出现了相互不适应性。我们知道,宪法学体系通常由本国宪法理论、外国宪法理论与比较宪法学理论三个部分组成。三种理论体系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各种知识体系之间存在着相互的交叉与渗透,形成以宪法理性为基础的科学的理论体系。如果对本国宪法理论的研究与开发落后于社会实践的发展,必然会影响宪法学知识之间的必要沟通,无法寻找必要的理论支持。就实践价值而言,宪法学中国化有利于为中国社会发展,尤其是法治国家的建设提供必要的理论基础。由中国社会发展的特点所决定,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宪法问题呈现其复杂性与多样性,迫切需要以中国化的宪法理论加以解释。在经济改革、政治改革以及对外政策的制定等各种实践活动中出现的现象最后都需要通过宪法理论得到解决,中国化的宪法理论对实践活动产生的影响是现实的,同时也是最直接的。总之,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中国的宪法学应当把中国社会当作自己的立足点、出发点和归宿点,建构解释和反映中国社会现实并与宪政普遍性相结合的宪法学体系。这种客观性实际上决定了中国宪法学不能不具有一定形式和程度的“中国化”。(三)宪法学中国化的基本要求台湾大学政治学系朱云汉教授认为,社会科学本土化议题最重要的启示,就是要提醒来自中国社会与文化背景的学者,对于指导自己知识创造活动的每一项前提,每一项预设立场,每一种思考方式,每一项学术准则都要进行严肃的检视,建立自主性的思考。同时他提出了社会科学本土化的三项最基本要求:一是学术社群的成员必须深化对本土社会的人文关怀;二是学术工作者要建立主体性的认知;三是建立学术发展的自主性。[5]就社会科学的整体的本土化而言上述的论述是有一定道理的,提出了社会科学本土化的基本要求。宪法学的中国化是一个过程,在宪法学发展的不同阶段应体现不同的要求。这种要求具体包括:一是对中国宪法学发展过程的反思。如前所述,反思是宪法学保持其生命力的基础,只有在反思过程中才能正确地把握宪法学成长的历史背景,了解宪法学在文化冲突与融合中得到发展的经验。二是中国宪法学应与社会生活保持合理的协调,使宪法在相互协调的社会环境中得到发展。宪法本身具有的整合功能为宪法学的中国化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三是宪法学中国化实际上是宪法学国际化的要求。宪法学的中国化是一种世界性的现象,需要从世界宪法体系中了解中国宪法的意义。宪法学的中国化与国际化是具有同等价值的概念与体系,国际化需要各国宪法学的本土化,宪法学的本土化又在推动宪法学国际化的发展。四是宪法学中国化的形式呈多样性。宪法学中国化的内容涉及到整个宪法学领域,包括理论体系、研究方法及其制度。宪法学体系中的理论宪法学、应用宪法学与方法论等都面临本土化的任务,其范围是极其广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