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宪法绪论宪法具有法的共性:即它们的本质是相同的,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表现,都是经过特定的程序制定成了法律、由国家强力保证其实施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集中反映社会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原则、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具有与其他一般法律的不同特点:第一,宪法的内容: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制度和最基本的国策,而一般的法律往往只规定某一方面或者某个领域的制度和政策。第二,宪法的效力: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母法”,是其他一般法律的立法基础。第三,宪法的规范:宪法是根本的行为准则。第四,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一般法律的程序更为严格。第五,宪法与一般法律相比,更加全面、更加集中地反映社会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宪法的分类:1、以宪法本质划分,社会主义宪法和资本主义宪法。2、以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3、以效力和修改程序的差异,分为柔性宪法和刚性宪法。4、以制定机关不同,分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协定宪法。宪法关系:一般地说,法的规范必然要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宪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叫做宪法关系。宪法关系的特点:第一,涉及面非常广泛,但均属原则性、宏观性层面的问题。第二,宪法关系的一方通常必然是国家或者是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组织(国家机关)。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具体说来,宪法规范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宪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1、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2、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3、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4、国家与国内各民族、团体、企业、事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宪法规范的特点:最高性、广泛性、原则性、概括性、适应性、无具体惩罚性。各国宪法的渊源:1、宪法典;2、宪法修正案;3、宪法性法律;4、宪法判例;5、宪法解释;6、宪法惯例;7、条约;8、学理等。我国宪法渊源:宪法典(含宪法修正案)、宪法性惯例、宪法性法律、宪法解释、修宪报告和决议。我国现行《宪法》的体系:序言;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含7节);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共138个条文,附《宪法修正案》31条。制宪:是指宪法制定者按照一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创造宪法规范的活动。修宪:是指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宪法文本的某些条款、语词或结构予以变动、补充或删除的活动。我国的修宪方式:第一种是全面修改、重新草拟新的宪法文本的方式。(75、78、82)第二种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决议对宪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正的方式。第三种是由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修正宪法的部分内容,并将修正案按顺序列在宪法文本末尾的方式。(88、93、99、04)宪法解释:是指制宪者或者按宪法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对于实施中的宪法的内容、界限和精神所作的说明。宪法解释的作用:通过解释可以使原意进一步澄清,明确其界限。但在必要时,通过宪法解释也可以使原意扩充或者限制。也可以对于特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违背宪法做出解释。根据《宪法》第67条的规定,我国的宪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西方最早提出主权观念的是法国的思想家波丹)、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分权制衡”原则(洛克分权学说,孟德斯鸠完成分权制衡)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人为本原则、依法治国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宪法的作用:1、巩固和规范国家政权。2、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3、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我国宪法作为人民的权利保障书,体现了下列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协调的原则;二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是基本人权;三是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宪法发挥作用所必备的条件:1、宪法的充分实施。2、法制的健全和完备。增强宪法意识:首先要认真学习宪法。第二,必须以宪法作为自己根本的活动准则。第三,要加强宪法的宣传教育。第四,学习宪法、宣传宪法,实施宪法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结合当前的具体实际,才能收到好的效果。宪法监督: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和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内容:1、审查法律、法规和其他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抵触宪法。2、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3、审查各政党、团体、企业事业等组织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宪法监督的基本类型:1、人民监督。2、立法机关的宪法监督。3、国家元首的宪法监督。4、普通法院的宪法监督。5、宪法法院的宪法监督。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方式:事先审查、事后审查、附带性审查、宪法控诉。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这种方式一般在法律、法规和其他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由专门的机关审查其合宪性。如发现与宪法不符,可予以修改、纠正或者中止制定程序的进行,以避免其在制定完成并生效后产生不良后果。事后审查:是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法规在执行、适用的过程中,因发现有违宪的可能性而予以审查,或者因特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而提出请求时,才予以审查。附带性审查: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的,又称具体性审查或者个案审查。宪法控诉:是指公民个人有权就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法规的侵害而向宪法法院提出控诉的一种制度。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宪法与宪政分属不同的范畴。宪法属于法的范畴,宪政则属于政治的范畴。宪法是宪政的前提,没有宪法就无所谓宪政,而宪政是实践中的宪法。如果徒有宪法但没有宪政,则宪法便是不落实的一纸空文。所以,宪法与宪政是两个既相区别又相联系的概念。宪政:就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也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正业,以便巩固这种民主事实,发展这种民主事实。第二章宪法的历史发展初创时期资本主义宪法的共同点:主要表现为,议会制、普选制的建立,作为人权核心的私有财产权的保护等。《钦定宪法大纲》和《重大信条》:1906年诏令预备立宪,并于1908年9月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以9年为期进行预备立宪。1911年10月10日辛亥革命爆发,清政府又匆忙于11月3日颁布《重大信条》(简称《十九信条》)。是中国近代史上最早的宪法性文件。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1月1日,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宣布中华民国建立,并于3月11日颁布了《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每一部,也是惟一的一部资产阶级民主的宪法。《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是由国民党政府于1931年6月颁布的。该约法实际上确认了国民党一党专制,以党代政的政治体制。可见,它是一部反民主的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宪法》:是国民党政府在撕毁1946年政治协商会议决议,准备全面发动内战的情况下,通过没有共产党和其他民主党派参加的伪国民大会于1946年底制定,并于1947年1月1日公布的。是一部确认国民党专制独裁统治的宪法。三种不同势力所要求的三种不同的宪法:第一,是从清朝、北洋军阀、一直到蒋介石国民党所制造的伪宪。第二,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宪法。第三,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共和国的宪法,这在人民革命根据地已经产生萌芽,而在新中国建立后成为现实。《共同纲领》主要内容及历史意义:《共同纲领》除序言外,分为总纲、政权机关、军事制度、经济政策、文化教育政策和外交政策等,共7章、60条。它肯定了中国人民革命的胜利成果,宣告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在中国统治的结束和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它是建国初期动员人民起来迅速完成民主革命的遗留任务,朝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的共同的政治基础和战斗纲领,它对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维护公民权利和自由,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保障作用,也为不久后我国宪法的制定和实施积累了经验、创造了条件。1954年《宪法》:制定背景:1、整个大陆军事行动已经结束。2、土地改革陆续完成,封建剥削制度被基本消灭。3、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活动和“三反”、“五反”运动取得了胜利。4、普选工作已经在全国范围展开。5、遭受战争破坏的国民经济已经得到恢复。历史意义:1、确认了新中国的国家制度。2、确认了我国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经济制度。3、确认了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方法和步骤。4、确认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赋予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1982年《宪法》的基本精神:1、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2、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3、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4、坚持改革开放,进行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1982年《宪法》的历史意义: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全面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正反两方向的经验,反映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各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发展措施。它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上升到了一个新的台阶,也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和完善。1988年通过第1和第2条《宪法修正案》:1)增加“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的规定。2)修改了土地政策,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1993年通过第3至第11条《宪法修正案》:1)把序言中“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2)在序言中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3)把“国营经济”、“国营企业”修改为“国有经济”、“国有企业”。4)将“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修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5)将“计划经济”改为“市场经济”,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6)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3年改为5年。1999年通过第12至第17条《宪法修正案》:1)在序言中,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修改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把邓小平理论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一样确立为指导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理论基础。2)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定。3)增加“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规定。4)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5)规定“在法律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6)把“镇压叛国和其他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2004年通过第18至第31条《宪法修正案》:1)在序言第7个自然段中增写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增写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在序言第20个自然段关于爱国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写了“社会主义的建设者”。2)第10条3款关于土地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