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宪法思考题1、怎样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以下为课件答案)政治制度说到底是政治权力安排即政治权力产生和运行的制度。人大制度作为我国政权组织形式解决了国家权力归属关系及不同国家机关的权力配置问题。人大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人大制度体现了国家权力的终极安排,从最根本意义上反映了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性质;另一方面,人大制度是我国其他一切政治制度乃至社会制度的基础和依据。(以下为网络相同论述题答案)答:所谓根本政治制度意味着: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反映了中国的国家性质。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包括运用和行使国家政权的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整个国家的政治制度体系中具有“根本性”的权力渊源地位,其他的国家制度、国家机构,其权力、合法性均来自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宪法和法律上,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制度和机构相比,是本源性的、根本性的。第三,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统治和管理国家政权权力的、具有相对低成本和较高可接近性的机构。相比较而言,在现有的国家政治制度中,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的距离最近、“人民”最容易进入和产生影响,人民代表大会最具有直接代表和反映“人民”意愿和要求的能力。第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丰富内涵也决定了它具有一种“根本性”。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民主集中制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这三个‘关系’、一个‘基础’、一个‘原则’,概括地反映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集中地体现了国家的性质。一句话,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效的政权组织形式。”第五,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性”还在于它与西方议会民主制具有根本的区别。中国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西方国家实行多党竞争制度。在目前阶段,在中国实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具有根本的重要政治意义,因此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所必然要求的政党活动空间的模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就具有了根本性的地位和意义。2、当前,一些人大代表存在履职能力不强、履职主动性差的问题,你认为从制度建设的角度可以从哪些方面完善以解决这一问题?(以下为课件答案)当前,人大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权威不够,人大制度作用发挥不充分是有目共睹的:“挂名代表”“举手代表”的现象,代表的组成结构不够优化,代表与选民的关系不够密切,人民对人大代表的监督缺失,人大监督职能没有充分发挥,人大自身组织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等等问题。因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善:(一)提高人大代表的参政议政(履职)能力1、在选举法中规定人大代表的素质标准:政治、文化、品行和年龄标准(最2高、最低限制)。2、完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增加选民直接提名推荐的候选人人数;扩大直接选举范围;建立候选人直面选民自我介绍制度;尝试候选人竞选制度。3、建立代表直面选民的述职、评议制度。4、提高代表的参政议政地位,强化代表的议案权、提名权。(二)加强人大的职权建设1、国家立法权:现行宪法确立的“一元两极”立法体制(一元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两极指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形成立法主体多元化的格局。2、任免权:避免人大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的过程中搞形式、走过场的现象,通过制度建设保障人大任免活动的权威性。3、监督权:对“一府两院”、军队、执政党的监督。(三)加强人大的组织建设1、改善人大常委会的人员结构,优化年龄、知识结构。2、增设专门委员会。3、在工作方式方面,增加人大工作的政治透明度:(1)公开人大开会的过程;(2)建立和完善公民旁听制度;(3)建立和完善立法听证制度;(4)建立大会辩论制度。3、试析造成一些人大代表履职能力不强、履职主动性差的主要原因。(以下为课件答案)1、人大代表选任方面的原因:首先,我们对人大代表的“代表”属性存在偏误:过分强调人大代表的职业构成必然降低代表的素质要求,并在实践中导致代表的劳模化、荣誉化和干部在代表中的比例过高等问题。其次,对代表候选人的条件要求过低:我国公民的被选举权只受国籍、年龄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限制,缺乏参政议政能力方面的要求(受教育程度、居住期限、品行要求)。2、人代会的运行机制方面的原因第一,候选人推介制度不完善:《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者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不利于选民了解候选人的真实情况;也不利于培养候选人对选民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第二,代表提案权的保障不平等。《全国人大组织法》和《议事规则》规定,人大主席团、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高法、高检可以向人大提出议案,由主席团列入会议议程;而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议案,要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交由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议程(即事先审查)。第三,人大代表选举中央国家机关领导人的权利受限制。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和《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国家主席、副主席、军委主席、高法院长、高检检3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意见确定正式名单。地方国家机关负责人则由本级人大主席团或代表联名提出。全国人大代表并无推举中央国家机关领导人的权利。4、为什么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宪法的核心内容?(以下为课件答案)宪法第一原则:人民主权,体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宪法的核心内容:1》人大制度体现了我国宪法的民主特征规定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受人民监督;人民可以罢免或更换人大代表;所有国家机关由人民通过人大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等。2》人大制度体现了宪法的法治特征一方面,规定全国人大享有国家立法权。人民意志和国家法律在人大制度中获得高度统一。另一方面,全国人大享有的国家立法权是最高国家立法权。人大制定的法律具有除宪法以外的最高效力。3》人大制度体现了我国宪法的限权特征宪法赋予人大对其他国家机关多方面的职权(决定、罢免、监督等)及人大代表的质询权,有利于对各种国家权力的制约。4、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主要内容。(以下为课件答案)宪法监督制度是宪法监督专门机关依法定程序对国家机关、特定个人或其他组织的违宪行为或有关机关在适用宪法过程中产生的争议进行监督和审查,并对违宪行为给予制裁的制度,也称违宪审查制度。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主要内容: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消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常委会有权撤消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消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②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消各部委及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③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有权改变或撤消本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消本级政府及下级人大不适当的决定。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有权改变或撤消所属各部门、下级政府不适当的决定;⑤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备案、批准规定。5、试析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局限并就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谈谈你的看法。(以下为课件答案)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局限:①全国人大没有宪法解释权,其宪法监督权难以落实,常委会监督力不从心。②宪法监督遵循上下级关系和工作关系(层级监督),宪法监督权处于分割状态,主体空泛、模糊。③除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宪4法监督程序不健全。④宪法监督的法律后果单一:只是撤销和改变违宪的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不批准、发回一些违宪的法案,缺乏对不同违宪主体追究不同违宪责任如弹劾、罢免以及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等法律后果的规定。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①设立一个权威、独立的宪法监督机构:②逐步扩大宪法监督的范围: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全面的合宪性审查;裁决不同国家机关就职权范围争议提起的诉讼等。③完善各类规范性文件的宪法监督程序。④规定宪法监督的效力和法律后果的规定,强化其制裁性。6、一般认为,保障权利与制约权力是宪法主要的价值,试析之。(以下为课件答案)1)宪法确认人民主权原则,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障。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2.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人大制度、选举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3.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公民权利的制度化保障提供依据。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根本保障书。具体表现在宪法确认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3)宪法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是制约权力的根本遵循。1.人民主权原则和人大制度明确权力来源和归属。2.国家机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为权力确立基本目标、设定边界。3.监督机制约束国家权力的行使(人大监督;公民监督;宪法实施监督)。国家权力的本性,通过人格化(具有抽象性、强制力)的途径发挥作用。7、简要分析我国宪法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以下为课件答案)新中国建立后,全国人大分别于1954年、1975年、1978年、1982年制定了四部宪法,现行宪法经过了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正。制宪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我国宪法实施仍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宪法的一些规定长期得不到贯彻落实。2、立法与宪法的适应性不太好,影响法制统一。3、宪法权利救济不到位。4、一些违宪行为得不到宪法层面的纠正。9、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内涵、内容及二者之间的关系。(以下为课件答案)1、公权力内涵:公权力是人类共同体(国家、社团、国际组织等)为生产、分配和提供“公共物品”(安全、秩序、公交、通讯等)而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指挥、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立法和执行、实施决策、立法的权力。私权利内涵:私权利通常是指以满足个人需要为目的的个人权利。2、内容:1》法治建设的核心是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2》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关系3》法治视角下正确处理公权力与私权利关系的有效路径53、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关系权利是权力的本源,即无权利便无权力;权力是权利的重要保障;权利与权力既相互依存又此消彼长。1》公权力的边界:“法无授权不可为”必须主体合法、职权合法、依据合法、程序合法;“法有授权必须为”。2》私权利的边界:“法有授权皆可为”;“法无禁止不惩罚”。3》公权力异化对私权利的侵害:(1)权力个人化,容易出现书记集权的情况;(2)权力地方化;(3)权力部门化,权力集中在少数优势部门。10、我国宪法关于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设计。(以下为课件答案)法治视角下正确处理公权力与私权利关系的有效路径1、培育法律文化、弘扬法治精神,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未来路径。(1)高度重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与能力的培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2)推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拟任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要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公务员录用考试要注重对法律知识的测试,对拟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人员,还要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3)营造学法尊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切实增强公民依法维护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的意识。2、完善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1》权力配置科学化: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相互制约,并不是三权分立;2》权力来源法制化:权力的来源要有法律依据,授权法律的统一性;3》权力行使合理化:法律的幅度性规定,法律的原则性规定;4》权力运行程序化;5》权力监督有效化:完善权力运行的考核机制、畅通权利救济渠道,树立司法权威;6》权力出轨责任化,进一步健全问责制。3、完善保障私权利的法律制度11、人权的定义、层次及内容。(以下为课件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