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宁自治县社会保险事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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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八)受理社会保险业务咨询和查询,提供社会保险延伸服务。  (四)承办县本级统筹单位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的拨付工作。  (五)综合管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负责县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报表的拟制和上报。  (六)组织实施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清理回收社会保险欠费。  (七)指导和协调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九)承办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我县社会保险事业局隶属于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副局级事业单位,负责综合管理全县的社会保险公共事务。镇宁自治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工作职责、办事程序  (二)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社会保险统筹范围,办理县本级统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征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办理县本级缴费单位及其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一、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工作基本方针、政策,拟定本县社会保险经办工作业务规划、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  (三)承办县本级统筹单位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核定和发放工作。序号程序及需提供的资料备  注社会保险登记1.申请、领取《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2.填写《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3.审核;4.登记;5.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1.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凡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社会保险登记。2.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依据条例规定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社会保险登记1.单位发生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当自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一)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二)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三)社会保险登记证;(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2.发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3.申请变更登记单位依法如实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5.变更社会保险登记。6.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的内容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内容需作更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按更改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1.缴费单位的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一)单位名称;(二)住所或地址;(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四)单位类型;(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六)主管部门;(七)隶属关系;(八)开户银行帐号;(九)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2.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事  项1社会保险登记二、办事程序注销社会保险登记1.申请;2.单位填写《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审核;4.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5.收回《登记证》。1.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2.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3.缴费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4.缴费单位因住所变动或生产、经营地址变动而涉及改变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的,应当自上述变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并向迁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5.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6.缴费单位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社会保险登记年检1.申报;2.单位须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表》(以下简称《登记证年检表》)并携带以下相关资料:①《登记证》;②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③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④职工工资名册;⑤社保经(代)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3.审核;4.盖核验印章。1.单位每年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年检。年检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①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以前年检等情况;②参加险种、参保人数及变更情况;③申报缴费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④社保经(代)办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2.未经年检,证件自行失效。1社会保险登记2社会保险缴费单位申报社会保险费按照以下的规定进行:(1)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社会保险费申请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社会保险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2)审核。对于符合要求,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章核准,对于因不符合规定而被退回的,缴费单位要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的审核意见进行修正后再次申报。(3)缴费单位必须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的3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4)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采取以下形式:①缴费单位到其开户银行缴纳;②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支票或现金形式缴纳;③缴费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59号令)第10、12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一)养老保险缴费费率养老保险缴费费率包括单位缴费率和个人缴费率。单位缴费率由社会保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测定,经上级社会保险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一般不超过20%。个人缴费率由省人民政府根据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和个人帐户积累的情况决定。目前我省个人缴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8%,用人单位缴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20%。缴费基数确定:(一)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1989年第1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二)工资总额超过各统筹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00%计征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0%的,按各统筹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0%计征社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包括单位缴费率和个人缴费率。单位缴费费率为2%,个人缴费费率为1%。(三)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目前安顺市单位缴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5%,职工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的2%。随着经济发展,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社会保险费缴费费率确定3申报社会保险费(四)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工伤保险费率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是指各单位缴费费率由社会保险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不同行业的危险程度和工伤事故发生频率测定进行收缴。(五)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生育保险费全部由单位负担,目前安顺市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4%。个人不缴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1).下发《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表》(以下简称《缴费基数采集表》)。(2).单位依据缴费基数采集的要求如实将缴费人员本人的上年月平均工资填入《缴费基数采集表》;(3).由缴费人员签字确认。(4).单位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缴费基数采集表》上报县社保局征缴办。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采集:社保经办机构每年11月份向参保单位下发《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表》(以下简称《缴费基数采集表》)。单位依据缴费基数采集的要求如实将缴费人员本人的上年月平均工资填入《缴费基数采集表》,由缴费人员签字确认。单位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缴费基数采集表》上报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生成(1).核定单位上报《缴费基数采集表》;(2).县社保局于每年1月31日前按有关规定生成当年缴费人员的缴费基数。社会保险费缴费费率确定34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缴费人员增减变动  县社保局每月5—25日办理缴费人员增加或减少的变动手续。(1).人员增加:一是单位申报,领取《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个人信息登记表》;二是单位填写《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并附《个人信息登记表》)、调动文件及有A4纸复印件一份、骋用或劳动合同及有A4纸复印件一份、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转移证明及相关材料;三是县社保局征缴办核对单位上报的相关材料;四是办理参保人员的增加手续。②、人员减少:一是申报,领取《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二是单位填写《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并附社会保险手册、社会保险卡;三是核对;四是开具《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社会保险个人账户清算单》。4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5社会保险费稽核程序:(一)提前3日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对象,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二)应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三)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笔录应当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四)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五)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1).1998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15年及其以上者,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1.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退休条件后,向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2.县社保局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文件后,即按照文件规定向参保人员支付养老保险待遇。3.退休条件:a.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2*本人缴费年限*1%,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职工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从参保之年至退休当年,历年本人缴费工资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比值的平均值,保留小数点后四位数。(一)正常退休条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2)、企业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3)、1998年6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10年以上;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15年以上。(一)、基本养老金计发社会保险稽核养老保险待遇6b.个人帐户养老金=退休时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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