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银行监管者腐败的制度设计摘要:银行监管腐败是金融腐败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从经济学角度将银行监管腐败的变迁归纳成三阶段,探讨了银行监管腐败的成因及反腐败的重点并提出建议。关键词:银行监管;腐败;博弈一、银行监管腐败的直观描述从经济学上分析,银行监管者作为一理性经济人,是以追求自身福利最大化为目标的。但由于受外界条件(尤其是反腐败机制的不断完善)的不断变化,其腐败程度、腐败趋势也是逐渐发生变化的。下图显示了银行监管腐败行为的一个演变过程,我们称之为“c—d模型”。图中的c—d线显示出了在一定腐败成本①前提下,银行监管者腐败程度的无限扩大的趋势。这里“最高成本”的概念主要是达到刑法规定的最严厉的处罚时,腐败的银行监管者所付出的代价(包括财产、人身自由和生命)。我们把c—d线分成三部分,代表三个阶段:(1)、(2)、(3)。第一阶段是银行监管者腐败的起始阶段。在这个阶段,银行监管者个体的腐败程度较小,腐败成本也很小;即每增加一单位腐败程度所增加的总成本也较小。这时的腐败现象一般来说不是主动的腐败,而是被动的甚至是被迫的,并且多数属集体腐败中的“搭便车”,如小金库的受惠者等。第二阶段是从被动到主动的过渡时期,占主要角色的是银行监管者的个体腐败。这时腐败程度和腐败成本都急速上升。此时的边际成本较之第一阶段的边际成本明显地增大。如果说在第一阶段开始时,遏制银行监管腐败的主要力量是心理成本(良心谴责)的话,此时只有法律给银行监管腐败者带来的预期成本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从理论上说,这时是用法律手段打击银行监管腐败行为的最好时机。但又存在一个矛盾:法律太严厉或刚性太强,反而可能对一部分腐败程度较高的银行监管者破罐子破摔,会加大对赃款的挥霍,而对有悔罪立功表现的监管腐败者从轻或减轻处罚,虽然有利于反腐工作的进展和挽回国家的损失,但同时也减少于对潜在监管腐败者的威慑力。可见,在法律处罚强度一定的情况下,处罚率就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第三阶段:一般来说,银行监管者的腐败发展到第三阶段时,其边际成本已经微乎其微了:处罚率趋于零,边际处罚强度趋于零,对处罚的心理预期也趋于零。如果说第二阶段中法律起了决定性遏制作用的话,那么在第三阶段里,法律筑起的最后一道防线也崩溃了。基于以上对银行监管者腐败过程的分析,我们认为,银行监管者的腐败行为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腐败具有自我膨胀的趋势。其腐败的演变趋势同样取决于我们反腐工作的力度,通过对监管腐败者的打击可以加大其预期成本,从而使其腐败曲线“c—d线”变得相对平缓。二、防范银行监管者腐败的制度设计(一)与其加大对银行监管者腐败的惩罚成本,不如提高对腐败者的查处概率更为有效首先应提高对银行监管腐败的查处概率,以降低腐败者的侥幸心理预期。腐败者并非都是风险偏好者。国外有学者进行过试验,令腐败被查处的概率的提高为罚款额的同样比例的下降做“补偿”,以保持腐败的预期总收益不变,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腐败者不是风险偏好者,腐败行为确会减少。这说明,提高腐败的查处概率比提高惩罚的力度更能有效地遏制腐败。当然,严格的惩罚对银行监管中的腐败行为的打击也是相对有效的,这也是我们仍建议应加大对银行监管腐败行为惩罚力度的原因。因为惩罚成本是腐败决策成本的主要部分,所以,对于银行监管者的腐败行为实施重罚也是必要的。相关的措施之一就是提高银行监管者“失误”的代价,一旦监管“失误”,负责监管的单位也应连带承担相应责任。“失误”的代价越高,他们拒绝贿赂的免疫力越强。(二)重视对行贿者的查处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以前大多数反腐研究均强调的是银行监管者一方(我们暂且称之为“公权方”)的过错,而把其相对方(我们暂且称之为“市场方”)视为受害者,反腐败也主要是偏重于对银行监管官员的政策。其实,在银行监管腐败行为中,市场方同样扮演了重要角色,在许多场合还是主动的。市场方在腐败行为中所扮演的角色、他们的行为所带来的危害决定了他们也同样是反腐行动的“平等”对象,同样要为其腐败行为付出相应代价。在运用法律反银行监管腐败的行为中,对市场方“平等”对待的意义在于:第一,可以使之为反腐败行为提供“组织费用”,从而有利于加大反腐力度;第二,可以督促他们更自觉地加入监督公权,进而加入反腐败的行列。(三)强化市场机能,减少行政审批,规范监管信息披露方式防范银行监管中的腐败行为,一个有效的办法就是强化市场机能,减少行政审批,从而减少银行监管者的“审批权限”和“自由裁量权”空间,将监管者的行政审批范围缩小到最低限度,减少通过腐败行为谋取暴利的机会。除此而外,规范必要的监管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也十分重要。建立这一制度兼有成本低和保障存款人利益的作用,可以对商业银行和监管者的经营活动产生强有力的外部监督作用,有助于减少内部人控制,增大监管腐败行为中的决策成本。(四)充分发挥全社会的民主监督作用,消除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发达国家,以报纸、广播、电视为主体的新闻媒体,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十分活跃,被称为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后的“第四种权力”,成为监督当权者,遏制腐败的一支重要力量。反观我国的新闻媒体,害怕新闻曝光过多,会有损党和政府的形象,不利于社会稳定。其实因舆论监督不力而使大量本可避免的腐败行为得以发生,其对党和政府威信的损害,恐怕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因此,应允许媒体在对法律负责的前提下充分参与舆论监督,降低国家获取代理人信息的成本。(五)适当提高银行监管者工资待遇,并辅之以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建议适当提高银行监管者的工资福利待遇,通过较高的工资收入来增大其进行腐败的私人成本。但是,在加大银行监管者工资福利待遇的同时,也应增强其收入的透明度,建立监管者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六)改革银行监管部门干部人事制度首先,完善银行监管部门的干部选拔制度,尽力避免腐败分子混入银行监管队伍。其次,通过组织结构变化,调整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关系;通过权力分解,引入竞争,定期轮岗,避免监管者与潜在的行贿人之间建立稳定的腐败关系。三是制定相应的“回避制度”,如规定银行监管官员不能直接到被监管的金融机构去担任高管职务,即使有必要也须有一定的缓冲期。比如禁止银行监管官员在退出公职若干年内到被监管机构去任职等。(七)加强对银行监管者的思想道德教育,以增加腐败者的心理成本和机会成本腐败的心理因素(如监管者的精神和道德上的满足与付出)是与一个人的思想素质有很大关系的,如果监管者思想素质不高,腐败意识容易侵入,那么腐败的心理成本就低,腐败的心理成本越低,腐败的程度就可能越严重。所以,思想道德教育对于银行监管中的反腐败也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