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陽明大學學生團體保險要點96年6月6日95學年度第8次擴大行政會議通過第一條國立陽明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據「大學法」第34條大學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之規定,並發揮社會救助之功能,謀求補償學生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時家庭所受經濟上之損失,特訂定本要點。第二條具國立陽明大學學籍之在學學生均應參加學生團體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為被保險人。第三條本保險由本校以公開招標方式擇保險費最低之保險公司為承保機構,本校校長或其職務代理人為要保人,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學籍資料所載之法定監護人或其家長。第四條被保險人在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以致身故、殘廢或受傷需要治療者(疾病治療不含門診、急診),均屬本保險責任範圍。第五條每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以當年度本保險契約書所訂金額為準。第六條被保險人應繳之保險費,本校補助之部分依教育部之規定,其餘由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於每學期註冊時各繳納二分之一。第七條免繳保險費之學生一、免繳學雜費之學生(包括低收入戶學生、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學生及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二、原住民身分學生。三、醫學系1~6年級公費生第八條保險期間一、自每年8月1日上午0時起,至翌年7月31日下午12時止。二、學期中入學學生,以註冊繳交應繳交之保險費之日起,為保險生效日期,至該學年度結束為止。三、有學籍的學生休學時,應繼續繳交應繳之保險費,並由學校造冊通知保險公司,以維持與在校生相同之保險效力。四、退學學生自喪失學籍之日下午12時保險效力終止。五、下學期之畢業生,其保險效力至該年度7月31日止;上學期之畢業生,其保險效力至該年度1月31日止。第九條保險金給付一、身故保險金:每一保險人,一般死亡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整;特殊意外死亡(參加校外教學活動或校內、外全校性正式的運動比賽或經校方核准登記之社團活動而遭受意外傷害以致身故者),身故保險金提高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整。二、殘廢保險金給付標準分為六級:第一級,最高以壹佰萬元為限。第二級柒拾伍萬元整第三級伍拾萬元整第四級參拾伍萬元整第五級壹拾伍萬元整第六級伍萬元整三、醫療保險金:需先以健保身份就醫其差額得檢具醫療收據正本申請理賠。1.意外傷害事故門診保險金:實支實付,最高給付伍仟元。2.住院醫療按「定額給付」,每日500元,最高給付60日。3.重大手術費用:實支實付,最高給付參萬元整。4.一般手術實支實付,最高以陸仟元為限。第十條保險金申請,申請人須檢送文件如下:一、填寫「學生團體保險理賠申請書」。二、申請身故保險金,須具死亡診斷書、被保險人除戶籍謄本及受益人身分證明。三、申請失蹤之身故保險金者,須另檢送失蹤證明文件。四、申請殘廢保險金給付者,須檢送殘廢診斷書。五、申請醫療保險金,須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及醫療收據。六、申請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者須檢送病理切片報告及診斷書。七、申請重大傷病保險金者須檢送診斷証明書。第十一條被保險人因下列事由致身故、殘廢、傷害或疾病者,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為。二、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三、被保險人非因保險事故所施行的外科手術、整形美容或天生畸型整復第十二條被保險人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精神病、癩病或麻醉藥、迷幻藥品嗜好症。二、法定傳染病。三、懷孕、流產或分娩,但因遭受強暴脅迫導致流產或分娩及剖腹生產手術或因子宮外孕而進行手術者不在此限。四、牙科鑲補或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包括檢查、驗光)或其他附屬品者。五、非以治療為目的之健康檢查、療養或特別護理。六、掛號、診斷證件、運送傷患、病房陪護或指定醫師等費用。七、未領有醫師執業執照之醫療第十三條由本保險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第十四條詳細保險內容以簽約保單內容為準。第十五條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財政部核定保險單之保險條款及有關保險法令辦理。第十六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