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阳市农村党员干部过错问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及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强化村级党员干部的政治意识、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增强村级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市委《关于按照构建城乡统筹的基层党建新格局要求全面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意见》(富委【2009】31号)和《关于推行村级组织“三制”管理的意见》(富委组【2010】8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及村“两委”所属组织。第三条问责的对象。犯有过错的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及所属组织;村党组织成员、村委会成员、专职村务工作人员、村计生服务员(信息员)和其他享受误工补贴的村干部;农村党员。第四条问责的依据。各相关部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问题;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发现的问题;群众反映查实的问题;网络反映或新闻媒体曝光查实的问题;查办农村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关考核评议结果;其他渠道发现的问题。第五条问责的基本原则。坚持问责有据、有错必究、客观公正、程序规范,坚持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第二章问责的内容及方式第六条对村级组织的问责。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犯有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责令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向乡镇(街道)党(工)委写出书面检查或公开检查,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村党组织或村委会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并对村党组织或村委会予以整体诫勉。对构成违纪的班子成员中的党员移交纪检部门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1、违背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2、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工作失误和不良影响的;3、故意抵触或拒不执行上级决议、决定或执行不力的;4、班子严重不团结,影响村级工作正常开展的;5、不按规定组织召开各类会议的;6、违反村级民主议事程序和相关规定的;7、村党组织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8、违反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农村财务管理、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村级重大事项报告报批制度、村级印章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的;9、阻挠征地拆迁、项目建设或其他工作,干扰机关事业单位正常工作,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的;10、因班子工作不力,造成群众上访不断,社会不稳定的;11、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或任期目标承诺的;12、工作中把关不严,造成工作失误或国家、集体损失的;13、落实治安巡逻措施不力,造成失火、失盗等案件发生的;14、计划生育工作不力,发生违法生育等问题的;15、村党组织或村委会年度考核评议不称职(不合格)的;16、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未达标的;17、拒不参加组织谈心谈话的;18、其他违法违纪违规或违反社会公德的。对村“两委”所属组织的问责参照村级组织执行。第七条对村干部的问责。村干部犯有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予以三个月诫勉,并责令本人向乡镇(街道)党(工)委写出书面检查或公开检查,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职检查、责令辞职、组织免职或依法罢免。对构成违纪的党员移交纪检部门处理。对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1、违背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2、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工作失误或出现问题的;3、故意抵制或拒不执行上级决议、决定或执行不力的;4、拒不执行村党组织、党员大会、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大会等按议事程序形成的决议、决定的;5、违反村级议事程序,擅自决定应由集体作出的党务、村务事项的;6、大局意识不强,闹无原则纠纷,搞不团结,影响村级工作正常开展的;7、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后散布与集体决定不符的言论,或向外泄露集体讨论中的个人意见,影响班子团结和工作开展的;8、本人参与或组织、煽动他人集体上访,造成社会不稳定的;9、无故不参加上级和村级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的;10、工作作风粗暴或对群众吃拿卡要,造成不良影响的;11、长期拖欠村集体款项或非法占有集体资产资源的;12、本人纵容、煽动他人阻挠征地拆迁、项目建设等政府工作,干扰机关事业单位正常工作,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或村级工作正常开展的;13、违反村务公开、农村财务管理、小额公共资源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村级重大事项报告报批制度、村级印章使用管理、发展党员等有关规定的;14、工作中把关不严,造成工作失误或国家、集体损失的;15、采取张贴散发小字报、网络发帖等手段诽谤、诬告、打击他人,侵害他人声誉,扰乱社会安定,造成不良影响的;16、不赡养老人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17、年度考核评议不称职(不合格)的;18、拒不参加组织谈心谈话的;19、生活作风不检点或参与赌博、宗教和封建迷信等不良活动的;20、忙于个人事务或长期外出务工经商,不履行职责的;21、其他违法违纪违规或违反社会公德的。第八条对农村党员的问责。党员犯有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予以为期三个月的诫勉,同时确定为不合格党员;情节严重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按组织程序予以除名。对违纪的党员按规定同时予以纪律处分。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1、违反《党章》和有关制度规定,不履行党员义务的;2、拒不执行村党组织、党员大会、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大会等按议事程序形成的决议、决定,或执行不力的;3、闹无原则纠纷,搞不团结,影响村级工作正常开展的;4、违反组织纪律,搞非组织活动的;5、本人参与或组织、煽动集体上访,造成社会不稳定的;6、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工作的;7、在有关选举中违背组织原则随意表态,或散布小道消息,笼络人心,拉帮结派,搞宗族派性活动的;8、长期拖欠村集体款项或非法占有集体资产资源的;9、本人纵容煽动他人阻挠征地拆迁、项目建设等政府工作,干扰机关事业单位正常工作,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或村级工作正常开展的;10、采取张贴散发小字报、网络发帖等手段诽谤、诬告、打击他人,侵害他人声誉,扰乱社会安定,造成不良影响的;11、不赡养老人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12、本人年度考核评议不合格的;13、生活作风不检点,参与赌博、宗教和封建迷信等不良活动的;14、拒不参加组织谈话的;15、其他违法违纪违规及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第九条对犯有过错的村级组织,根据错误程度视情分别对村党组织、村委会予以问责。对犯有过错的村级组织、村干部或农村党员可视情采取一项或多项问责措施。第十条对村级班子、村干部和农村党员的诫勉期限一般为3个月。诫勉期满,由乡镇(街道)党(工)委或村党组织对诫勉对象进行组织考察和民主评议。经考察评议合格的,解除诫勉;考察评议不合格的,可视情将诫勉期延长至6个月。解除诫勉或延长诫勉期,均须向诫勉对象发出书面通知。第十一条村级班子、村干部和农村党员受到问责处理的,同时按以下条款处理(处罚):1、全乡镇(街道)范围通报批评;2、取消年度内各类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3、村级班子被整体诫勉期间,村两委班子成员取消考核奖金;4、村级班子诫勉期满,经考察评议仍不合格的,对班子进行调整,对其主要负责人责令辞职、组织免职或依法罢免;5、村干部被诫勉期间取消考核奖金。第十二条乡镇(街道)党(工)委对受到问责处理的村级班子、村干部和党员要安排人员进行结对帮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帮助其尽快整改提高。第三章问责程序及手续第十三条过错问责由乡镇(街道)党(工)委组织实施,按如下程序进行:(一)函询通知。向拟问责对象发出函询通知,限3日内就函询的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已经查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也可不再函询。(二)调查取证。乡镇(街道)党(工)委根据函询情况,指派调查组对问责的事项进行调查取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三)研究决定。根据调查报告和调查组的初步处理意见,依据本办法规定,召开乡镇(街道)党(工)委班子会议,集体研究确定问责意见。(四)组织实施。乡镇(街道)党(工)委向问责对象发出《问责通知书》,并派员到村召开相关会议予以通报。受到诫勉以上处理的,要召开由全体党员、干部和村民代表参加的大会通报,必要时可张榜公布。问责对象接到《问责通知书》后,要在3日内写出整改计划报乡镇(街道)党(工)委。问责决定一般以乡镇(街道)党(工)委文件的形式在全镇(街道)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五)立卷归档。实施问责的函询通知、调查报告、通报文件、问责通知书、问责对象的整改计划等相关材料均要建立卷宗,由乡镇(街道)党(工)委建立专门档案。临海市村干部问责办法发布时间:2011-06-2116:31:25/*Generator:eWebEditor*/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村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村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健全村干部预防腐败工作制度,以扎实的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推进临海科学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农村基层党员和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试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村干部问责是指全市各村“两委”及其成员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依照本办法对其进行的责任追究。不履行职责主要包括拒绝、抵触、放弃、推诿等情形;不完全履行职责主要是指履行职责不彻底的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主要指无合法依据以及没有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上述行为是指尚未构成犯罪或违反党政纪处理规定的行为。对问责事项的追究,按照工作分工,直接责任人负直接责任,分管班子成员和班子主要成员分别负直接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第三条本办法的问责主体为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应成立问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被问责主体为全市村“两委”及其成员。第四条村干部问责实行权责相统一,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问责事项第五条村干部在执行上级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工作部署中要积极主动,认真落实。不准阳奉阴违、逃避推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1、对上级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确定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交办事项,因主观原因未履行职责,不能完成任务,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坏影响的;2、对上级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督办的突出问题推诿扯皮,致使问题得不到解决,或被镇、街道及其以上单位检查发现问题较重的;3、干扰、阻挠重点项目工程建设,对发展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4、作风漂浮懒散,工作被动拖沓,平时忙于个人事务,长期外出,不理村务,情节严重的;5、对任期年度目标承诺,因主观原因造成未能按时、全面完成,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坏影响的。第六条在村级组织建设中要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不准各自为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1、在村级组织选举中,采取不正当手段拉票、贿选或者利用宗族势力、黑恶势力干扰、操纵、破坏民主选举;2、党组织班子成员之间或上下级之间,长期闹不团结或村“两委”关系不协调,影响工作正常开展,情节严重的;3、村党组织书记任职以来三年内没有发展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或者接任后两年内不及时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导致长期没有发展党员或者不能解决长期没有发展党员问题的;4、在民主测评中,“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数合计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5、村主要干部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者连续两年基本称职的。第七条在处理村级事务中要发扬民主,尊重民意,秉公用权,不准独断专行、违规操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1、涉及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不顾本村现有财力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不向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报告,擅自投资兴建各种建设项目,造成较大损失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2、涉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村工程项目、企业、土地、山林、滩涂、农田、水利设施等进行承包、出让、租赁,未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等民主形式讨论通过,造成较大损失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3、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擅自出让、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