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富阳市人民政府文件富政〔2011〕4号关于印发富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富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富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富阳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行为,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进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8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的政策性住房。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本市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住房改革和保障委员会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3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制定全市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市建设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实施工作。市发改(价格)、监察、民政、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税务、审计、公安、工贸集团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和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相关管理部门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使用和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第六条市发改局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我市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用地计划,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项目布局等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二章优惠和支持政策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指标不得挪作他用。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4第九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执行,不得上浮。经市建设局同意,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贷款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第十条对于缴交住房公积金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优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时,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浙江省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第十二条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缴土地出让金等名义,变相实施商品房开发。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方便居民工作生活。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应以成片开发、集中供地、集中建设、集中配套建设模式为主。5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第十五条按照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多层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层、小高层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增加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10平方米。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由市住房改革和保障委员会组织协调,市建设局管理,市工贸集团具体实施,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按照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第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6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第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第四章价格管理第二十条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建设局,依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等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市房改办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销售,不计利润。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二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享受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高层、小高层为建筑面积70平方米。购买面积在享受面积标准以内的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享受面积标准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购买,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予以核定。超面积部分差价款上缴财政,纳入城市住房发展基金。第二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除物业维修基金等规定代收代缴的费用以外,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7未予标明的费用。市物价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市物价部门核发的缴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第二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要做到质价相符。市物价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依法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第五章准入和退出管理第二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房改办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第二十六条城镇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常住非农户籍(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在本市安置的退伍或转业军人不受限制);(二)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三)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8(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审核时市统计局尚未公布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公布的前一年度数据确定)。在上述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离休人员、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士官、复员军人、伤残军人(一至六级)、三属和杭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中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第二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以一对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属同一户籍内的直系血亲可作为申请家庭成员。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以后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视作一户申请家庭。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第二十八条家庭房产面积是指申请家庭已享受实物分房和批地建房,现有或已有过的通过购买、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的所有房产面积。第二十九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需填写《富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9(二)家庭收入状况证明材料。民政部门收入核定机构出具的家庭收入核定证明。(三)家庭成员房产情况证明。提供户籍所在地和现住房房产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承租证明;属集体户口的,由单位出具有无分房证明;配偶户口属外地户口的,由当地房产、国土管理部门出具房产情况证明。(四)优先出售对象还需提供市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采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国土局、房改办、房管处两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三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准购证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办理:(一)申请、认定。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1.申请受理公告。由市房改办不定期将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10住房房源在《富阳日报》、富阳电视台和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房源数量、地段、户型、价格、建设开发单位、申请受理的时间、准购对象范围等。2.填表申请。申请人到市房改办或社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领取《富阳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如实填写并经申请家庭成员各所在单位党组织、纪检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无单位的,由各所在社区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确认,并加盖公章)及家庭现住房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后,附第二十九条除民政部门收入核定机构出具的收入核定证明以外的规定材料在规定时间内送市房改办,市房改办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基本情况、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并对符合初审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3.审核。市房改办会同市国土、房管部门对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申购条件的,转送市民政部门收入核定机构对申请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定。市民政部门收入核定机构按照《富阳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实施办法》的规定对申请家庭的收入状况进行核定,出具相关收入核定证明并反馈市房改办。收入核定符合申购条件的,由市房改办以登报和上网形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经审查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市房改办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市监察局、民政局、房改办会同申请人单位党组织、纪检11部门对公示后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二)销售。1.入围。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符合购房申请条件的一般购房申请对象,为入围人员;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符合条件的优先出售对象,为优先准购对象。2.摇号。经济适用住房通过电脑公开摇号的方式进行销售。市房改办将全部入围人员的身份证号码输入电脑,以随机抽取方式分别产生一般准购对象、预备对象。其中,一般准购对象与房源数(减去优先准购对象数后的剩余房源数,下同)的比例为1:1,剩余人员全部作为预备对象。然后,再将选出的一般准购对象和优先准购对象一起通过电脑选号产生选房顺序号。预备顺序号同样通过电脑选号形式产生。3.由市房改办对准购对象和预备对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4.市监察局、民政局、房改办对公示后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5.公开选房。市房改办组织经公示查实符合准购条件的准购对象公开选房。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符合准购条件的,市房改办按选房顺序号发放准购证,开具选房联系单,购房者凭市房改办出具的《准购证》、《富阳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选房联系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