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2非比例再保险I.概念:非比例再保险,也称超额损失再保,是指以保险赔款和确定再保险人的责任。1.定义,它先规定原保险人负担的赔偿限额,自留损失,对超过这一限额的赔款,才由再保险人承担责任。2.作用:①扩大了保险人对每一危险单位的承保能力。②控制了原保险人的自负责任。8.2.2非比例再保险3.优缺点:优点:①不用逐笔决定再保险,进行再保险登记和寄送报表,只是在发生损失时才寄送损失报表。②帐务较少并且简单,但要求较精密,管理费用也较低,再保险费按保险人一种或几种业务的总保费的基础计算,事先也可大体确定。③对再保险人来说,不提供保费和赔款准备,而且一般也没有再保险手续费。8.2.2非比例再保险缺点:①不能用来交换,因而保险人得不到回头业务;②原保险人经营业务的结果与再保险人不发生直接联系,如有大的赔款,再保险人会导致亏损,而原保险人可仍有盈余,但如果未超过索赔款限额时,仅由原保险人赔付,而再保险人可能无任何责任。8.2.2非比例再保险II.非比例再保险可分为两类1.超额损失再保险也称超额再保险。分出人与分入人达成协议,对每一危险单位损失或一次事故中多数危险单位的积累责任损失,规定一个赔款限度,对超过限度以上赔款的全部或大部分责任,由分入人承担赔偿责任。8.2.2非比例再保险赔款限度,自赔额内的损失,分保接受人不负责,超过自赔额以上的赔款,则分保接受人承担全部或大部分责任,称为责任额。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限位超额分保,即以一个危险单位(如一架飞机)为基础计算赔款。2.事故超赔分保:分保分出人为求得在一次事故中的责任积累,超过一定限度时,超过部分由分保接受人负责赔偿。8.2.2非比例再保险3.超额分保的其他做法对于超额部分责任规定双方各自承担的相对数分出人承担自赔额,同时承担分保接受人最高责任限额以后的超出部分的赔款分层次超额分保8.2.2非比例再保险2.超额赔付率再保障“损失中止分保”累积超部分保。1.定义:是以一定时期(一般为一年)的责任积累为基础计算赔款,把一年的赔款控制在一定的赔付率水平上。2.比例确定第二节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二、非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Non–proportionalReinsurance)以损失为基础来确定再保险当事人双方的责任,故又称损失再保险,一般称之为超过损失再保险(ExcessofLossRe-insurance)。由于超过损失再保险是对原保险人赔款超过一定额度或标准时,再保险人对超过部分责任负责,故又称第二危险再保险,以表示责任的先后。(一)险位超赔再保险险位超赔再保险,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关于险位超赔在一次事故中的赔款计算,有二种情况,一是按危险单位分别计算,没有限制;二是有事故限额,即对每次事故总的赔款有限制,一般为险位限额的2至3倍,即每次事故接受公司只赔付2至3个单位的损失。第二节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二、非比例再保险(一)险位超赔再保险现有一超过100万元以后900万元的火险险位超赔分保合同,在一次事故中有三个危险单位遭受损失,每个危险单位损失150万元。如果每次事故对危险单位没有限制:危险单位发生赔款分出公司承担赔款接受公司承担赔款Ⅰ15000001000000500000Ⅱ15000001000000500000Ⅲ15000001000000500000共计450000030000001500000表9-5险位超赔的赔款分摊表单位:元第二节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二、非比例再保险(一)险位超赔再保险如果每次事故有危险单位的限制,譬如为险位限额的2倍:危险单位发生赔款分出公司承担赔款接受公司承担赔款Ⅰ15000001000000500000Ⅱ15000001000000500000Ⅲ15000001000000500000共计450000030000001500000表9-6(限额)险位超赔的赔款分摊表单位:元第二节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二、非比例再保险(二)事故超赔再保险事故超赔再保险,以一次巨灾事故所发生赔款的总和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事故超赔再保险的责任计算,关键在于一次事故的划分。有的巨灾事故如台风、洪水和地震,有时间条款来规定多少时间作为一次事故,有的还有地区规定。对于事故持续较长时间的,如森林大火和地震,按一次事故或几次事故,在责任分摊上是不同的。在超额赔款再保险方式中,有一种分“层”(Layering)的安排方法,即将整个超赔保障数额分割为几层,便于不同的再保险人接受。第二节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二、非比例再保险(三)赔付率超赔再保险赔付率超赔再保险(ExcessofLossratioReinsurance),是按赔款与保费的比例来确定自负责任和再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方式,即在约定的某一年度内,对于赔付率超过一定标准时,由再保险人就超过部分负责至某一赔付率或金额。由于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可以将分出公司某一年度的赔付率控制于一定的标准之内,所以,对于分出公司而言,又停止损失再保险或损失中止再保险(StopLossReinsurance)之称。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合同中,分出公司的自留责任和接受公司的再保险责任,都是由双方协议的赔付率标准限制的。第二节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二、非比例再保险与比例再保险相比,非比例再保险具有如下特点:(1)在比例再保险之下,接受公司的所有保费及赔款,皆与分出公司保持一定的分配比例。非比例再保险下,接受公司并不分担任何比例责任,仅在赔款超过分出公司自负额时负其责任。(2)比例再保险以保额为基础分配自负责任和分保责任;而非比例再保险以赔款为基础,根据损失额来确定自负责任和分保责任。第二节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二、非比例再保险(3)比例再保险按原保险费率计收再保险费,且再保险费为被保险人所支付原保险费的一部分,与再保业务所占原保单责任保持同一比例。非比例再保险采取单独的费率制度,再保险费以合同年度的净保费收入为基础另行计算,与原保险费并无比例关系。(4)比例再保险通常都有再保险佣金的规定,非比例再保险中,不必支付再保险佣金。(5)比例再保险的接受公司对分入业务必须提存未满期责任准备金。非比例再保险的接受公司不发生未满期保险费责任。(6)比例再保险赔款的偿付,通常都由帐户处理,按期结算,非比例再保险对赔款多以现金偿付,并于接受公司收到损失清单后短期内如数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