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社会保障费改税争论的思考内容2、争论的背景3、争论的焦点4、国外社会保障税的借鉴5、对费改税的思考1、基本介绍1、基本概念社会保障费是对企业和个人按照一定比例收缴社会保障费,政府组织设立相关部门管理与运作企业和个人上缴的社会保障费。具有“补偿性”社会保障税是政府以立法的形式,将缴纳社会保障资金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其最大特点是强制性,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改变社会保障费征收过程中的阻力,确保资金的及时顺利到位。具有“非补偿性”2、争论的背景2000年,农业税税费改革期间,学界就已经有呼吁将社保费改税。2006年出台的《社保基金管理条例》对社保基金提出暂时不征税,规定社保局和税务局都可以征收社会保险,不改变现行的行政隶属关系。2010年4月1日,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求是》杂志上发表署名文章《坚定不移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提出“完善社会保障筹资形式与提高统筹级次相配合,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我国现行社会保障费制我国目前施行的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方式缴费方包括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承担。具体说来,个人与企业各自承担一部分上缴给国家,国家则通过对社会保障经费支出的方式来构成社保资金的那一部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现行社会保障费制面临的挑战社会统筹层次低,缺少专项法规制约社会保障资金多数是以各省市统筹为主,资金的支出有严格的地域规定,资金无法在全国范围内、甚至一个省内统筹调节使用。一些东部较发达省市的社会保障基金会有节余,中西部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则收不抵支,而中西部地区则更是需要社会保障的地区。现行社会保障费制面临的挑战综合缴费率高,征收体制尚不规范目前我国社会保险的征收体制不规范,缴费率偏高,这就必然增大企业的人工成本,而且抬高了社会保险的制度门槛。一方面,若社会保险几乎占据了参保企业的全部利润的话,这势必会影响、打击到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能力和积极性。另一方面,过高的社会保险制度的门槛,也会使相当一部分居民尤其是农村居民被阻挡在保险范围外。现行社会保障费制面临的挑战基金管理混乱当前社会保障城乡、行业间待遇差别明显,主要由于社会保险费筹集标准和范围不能够达到统一。从地区划分来看,较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一线与二线、三线城市社保费筹集存在差异。从行业划分来看,铁路、邮电、银行等由于其占据垄断地位,获取利润较高,行业发展景气,其职工享受较高福利,不同行业间社会保障和福利差距的增大。3、争论的焦点我国能否实行社会保障税呢?能否从现行的缴费制改为税收制呢?支持费改税反对费改税1、费改税是国际社会保障改革的大潮流,是与国际接轨。2、费改税可以提升征缴的权威性,增强征缴的强制性,加大征收力度,提高征缴率。3、遍布全国的社保税务系统可以大幅降低征缴成本。4、由税务部门征缴有利于扩大社保覆盖面。5、有利于提高统筹层次,有利于资金投资管理。1、费界性的改革潮流不是费改税,而是税改费改税。2、费改税不是加强征缴力度的关键所在。3、费改税不符合旨在加强缴费与待遇之间联系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战略的要求。4、二元社会经济结构制约着费改税。5、费改税不利于提高统筹层次。比较因素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费管理方式政府经办、财政预算、中央政府统一管理为主社会共建、财政保底、各级政府分级分散管理为主资金模式完全积累制、现收现付制完全累积制或部分积累制保障对象普惠制,公民普遍权利选择性,权利和义务对等统筹层次全国统筹地方为主资金调剂容易困难管理成本低高社会保障税与费的比较4、国外社会保障税的借鉴对象型社会保障税模式—英国项目型社会保障税模式—瑞典混合型社会保障税模式—美国三类社会保障税项目型社会保障税模式—瑞典1)按承保项目分项设置社会保障税的模式。2)把征税项目分如人养老保险、事故幸存者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工伤保险、父母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工资税等。3)按征收与承保项目建立起一一对应的关系,专款专用,返还性非常明显,而且可以根据不同项目支出数额的变化调整税率。对象型社会保障税模式—英国1)按承保对象设置社会保障税的模式。2)对不同的收益对象进行征收,如对一般雇员征收的国民保险税、对全体自营者(个体工商业者)征收的国民保险税、对自愿投保者征收的,希望取得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失业者可以缴纳此税,希望增加保险金权益的雇主、雇员和自营者也可缴纳、对营业利润达到一定水平以上的自营者征收的国民保险税等。3)针对不同就业人员或非就业人员的特点,采用不同的税率制度,便于执行。混合型社会保障税模式—美国1)以承保对象和承保项目并存设置的社会保障税模式。2)社会保障税不是一个单一税种的结构,而是由一个针对大多数承保对象和覆盖大部分承保项目的一般社会保障税与其他税种所组成的税收体系。3)美国由薪工税、铁路员工退职税、联邦失业税和个体业主税组成。适应性较强,可在适应一般社会保险需要的基础上针对某个或某几个特定行业实行与行业工作特点相联系的加强式社会保险,还能让特定的承保项目在保险费收支上自成体系。5、对我国开征保险税的思考政府、单位、个人三者共同负担负担与受益相对应、权力与义务相统一专门管理、专款专用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力制衡参考文献[1]马国强,谷成.中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几个基本问题[J].财贸经济,2003,05:32-35.[2]曾金飞.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现实矛盾研究[D].广东商学院,2012.[3]黄菡.社会保障税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实践的借鉴[J].财经问题研究,2005,06:94-97[4]黄瑞芹,张广科.社会保障税定位研究[J].财经科学,2003,01:61-64.[5]王洋.关于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问题探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2.[6]张如石.国外社会保障制度比较与启示[J].经济纵横,2004,07:44-47.[7]曹春.社会保障筹资机制改革研究[D].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2.[8]郑秉文.费改税不符合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战略取向[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05:23-30.[9]刘畅.我国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困境及对策建议[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9,09:17-22.[10]许康平,温贤武,刘星宏.借鉴国外社会保障模式经验,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J].大众科技,2008,10:200-201+199.[11]杨香军,邝怡丹.国外社会保障制度的比较与借鉴[J].劳动保障世界(理论版),2012,06:5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