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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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社会保险•一、年金保险•二、产业灾害补偿保险•三、医疗保险•四、雇佣保险年金保险•一、公务员年金•二、军人年金和军人保险•三、私立学校教职员年金•四、国民年金公务员年金适用范围: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以及遗属。主管部门:总务处(公务员年金管理公团)缴费标准:由公务员交纳月报酬的5.5%(工龄超过33年就不再交纳)国库或地方政府负担公务员报酬额的5.5%及灾害补偿负担金。年金的支出:短期和长期两类共18种,短期包括医疗费、灾害补偿等,长期包括退休金、伤残年金及遗属年金等。军人年金适用范围:现役军人和遗属主管部门:国防部(财政局)主管缴费标准:现役军人交纳月报酬额的5.5%(军龄超过33年就不再交纳)国库负担军人报酬额的5.5%和灾害补偿负担金。年金支出:用于退役年金、残废军人年金和遗属年金。军人保险适用范围:中士以上军人保险期:10年具体流程:1人1户头,1户头5万圆(1974年12月),1个户头每月交纳保险费300圆,每月交纳的1/3由国库负担由各军兵种参谋长负责主管,保险费入韩国银行援护特别会计保险帐户。保险期满全额退还,退役者全额加5分利息,因病或其他身心障碍而退役者全额加5分利息再加30%,死亡或因服役而身心受损伤退役者全额加5分利息再加50%。私立学校教职员年金在韩国国立学校的教职员为公务员,因此单独设立私立学校教职员年金主管部门:教育部(私立教职员年金管理公团)主管。缴费标准:教职员交纳月报酬的5.5%学校交纳教职员报酬额的3.5%国库支付2%及运营费年金支出与公务员一样。国民年金发展背景•1973年12月颁布过“国民福利年金法”,对老龄、残疾、死亡等丧失劳动能力者进行保险,但政府未能付诸实施。•1986年制订“国民年金法”,1988年1月开始实行。国民年金由保健福祉部(国民年金管理公团)主管,适用于18岁至60岁的一般国民。国民年金加入者分单位加入者、地区加入者和任意加入者。单位加入者原规定雇佣10人以上的单位,是义务加入。•1991年改为5人以上单位,1995年7月开始扩大到农村和渔村,农民和渔民也义务加入。雇佣5人以下的单位和城市自营业者是自愿加入,计划在本世纪内也实行义务加入。•1992年单位年金加入者有500万人、地区年金加入者2.5万人,任意加入者8300人。•国民年金的筹集方式:公积金方式•参保缴费:原则上一切费用由加入者负担。雇佣5人以上单位的保险费由雇主和被雇人各负担一半农民和渔民则考虑到其负担能力,由国库支援一部分国民年金的支出主要用于老龄年金、残疾人年金、遗属年金及一次性偿还金。老龄年金为期20年,是从男60岁(女55岁)开始发到死亡的终生年金。遗属年金和残疾人年金则按老龄年金的一定比率发给,比率取决于加入时间和残疾程度。韩国年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国民年金制度与其他年金制度有差别:•公务员等年金制度的补偿支出明显多于国民年金,因为它没有年龄规定,退职就发给。•目前,军人年金已严重赤字,公务员年金也再过10年就会出现年金基金枯竭现象,而国民年金在2040年以前不会出现赤字。产业灾害补偿保险•主管部门:劳动部(勤劳福祉公团)•保险费:雇主一方负担•保险对象:与业务有关的职业病因产业灾害而发生的工伤、疾并残废、死亡等进行医疗服务或给予生活补贴(根据不同情况支付一定比例的补偿或年金)。医疗保险•背景•韩国的医疗保险法是1963年制订的,但条件不具备•1977年开始部分实行•1989年全面实行。•分为公务员及私立学校教职员医疗保险,单位医疗保险和地区医疗保险三类;地区医疗保险又可分为农村地区和城市地区•单位保险对象为雇佣5人以上的单位,雇佣5人以下的加入地区保险。主管部门:保健福祉训医疗保险局公务员及私立学校教职员医疗保险由管理公团管理一般医疗保险实行组合制度,由中央的医疗保险联合会总管各组合实行独立的保险财政。各保险组合从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医疗费支付给为投保人进行医疗服务的医疗机关(投保人负担一部分)。•医疗保险的支付分为法定和附加,前者为医疗、分娩、体检等医药费,后者为丧葬费及分娩津贴以及本人负担的补贴(本人负担超过规定时给予补贴)。医疗须在指定医院,限于被保险者及其扶养者,分娩保险限于本人及其配偶。•医疗保险财政来源:主要靠投保人的保险费,国库补助或其他利息收入作为补充。单位保险和公务员、私立学校教职员保险的保险费为标准月报酬的3—8%(平均3.5%)之内单位和个人各分担一半地区组合的保险费按收入、财产、家庭人口等实行定额制,全部由投保者负担公务员及私立学校教职员医疗保险和单位医疗保险组合的财政状况较好,近年来累积金额继续增加,正在研究如何利用。地区医疗保险则还未从初期的赤字阶段摆脱出来,高额医疗费和老人医疗费的一部分靠财政调节,总费用的50%靠国库补助,因此目前成为保健福祉部预算的负担。医疗服务体系将全国划为中、大、全国三个医疗圈,提倡就近求医。即一般情况下先在一、二次医疗机关就医,经这些医院转院,可以到第三次医疗机关就医。如果违反此规定,医疗费全部由本人负担,日前农村地区医疗机关少,无选择余地。医院的医药费,由保健福祉部主管,每年进行调整。投保人的医药费由有关组合申报,经医疗保险联合会对此进行审查后支付。医药费的一部分由患者负担,法定比率是门诊负担30—55%,住院负担20%,但是挂专家号、超过规定等级等,本人负担一般为50%。目前认为本人负担太多,应有所减少。雇佣保险•雇佣保险法于1993年制订,1995年7月开始实行。其目的是消除失业带来的不安,从制度上解决产业结构升级而产生的熟练工人的大量需求。雇佣保险不同于失业保险,它不限于对失业者进行救济,而且用积极的人力政策手段,争取事先尽可能防止失业的发生。•雇佣保险适用于30人以上的单位,但雇佣安定和职业能力开发则适用于70人以上企业,今后将逐步扩大其范围。•保险费分为两类:失业保险费由雇佣主和被雇人各负担一半,雇佣安定和职业能力开发事业保险费则由雇主全部负担。雇主的保险费率为工资总额0.3—1.0%,被雇人的保险费率为工资总额的0.3%。雇佣保险由劳动部(职业安定局)主管。雇佣保险制度在雇佣安定方面的作用•1、对雇佣不安定行业的雇佣调整进行支援•2、对景气萎缩地区促进地区雇佣•3、促进高龄者和妇女的就业•4、对企业保育设施等促进雇佣的设施进行支援•5、提供雇佣信息,进行职业指导。雇佣保险在职业能力开发方面的作用•1、支援企业内在职训练•2、支援教育训练•3、失业者的再就业训练•4、对职业训练设施给予支援•5、对职业能力开发的发掘与支援。失业津贴的发给,顺交纳12个月以上的保险费而非自发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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