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项目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任务一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任务二强制汽车保险制度条款任务三交强险赔款理算案例导入•2009年3月,赵先生购买了一辆福特,并购买了交强险。某天在路口等红灯时被一辆奥迪追尾,福特后保险杠被撞坏,奥迪的前保险杠与灯等也出现损坏。交警认定奥迪车主负全责。奥迪车主应赔付福特车维修费400元,作为无责任一方的赵先生或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是否要赔偿奥迪车的损失呢?如果要赔偿,最多赔偿多少?案例分析•按现行交强险规定,在交通事故中,由责任方在财产损失责任限额2000元内赔偿对方车辆损失,无责任方在财产损失责任限额100元内赔偿对方车辆损失。所以,赵先生应赔偿奥迪车主100元。•质疑:为什么是对方撞了自己,自己是受害者,为什么还要赔偿对方100元,交强险到底是怎么一回事?任务一交强险概述一、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定义•所谓强制保险,是指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凡是在规定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不管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的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又称机动车强制三者险(简称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重要时刻•国务院于2006年3月21日正式发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008年2月1日,全国实行新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方案。二、汽车责任强制保险的特征•汽车责任强制保险所具有的特征表现为:•①强制性;•②对第三者的利益具有基本保障性;•③具有不可选择性•④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由政府专门管理和使用;•⑤以无过失责任为基础;•⑥具有公益性。美国汽车责任强制保险•美国是世界上推行强制责任保险最早的国家。•美国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的立法模式包括绝对强制保险和相对强制保险两类。•在保险费厘定问题上,各州做法不一。•美国各州都设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基金,在当事人未投保、逃逸、失去清偿能力或其保险人无力赔偿时,由各州设立的专业保险基金予以救济。德国汽车责任强制保险•德国机动车强制保险采取的是绝对强制保险的立法模式,没有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不能上路行驶。•德国没有由政府统一制定的全国性或区域性的第三者责任险费率。•为了保证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付,德国成立了第三者责任保险基金,主要负责对肇事车辆未投保、肇事车辆逃逸和驾驶人恶意行为三种情况下的赔付。英国强制汽车责任保险•英国是世界第三保险大国,是最早开办汽车保险业务的国家,也是最早推行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的国家。•英国的汽车强制保险有以下特点。•1)保障范围广•2)实行过错责任的赔偿原则•3)受害人享有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4)保障程度高•5)保险费率厘定合理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重大意义1)交强险是一项全新的保险制度•交强险制度的实施不仅关系到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2)交强险促进了保险业的发展3)实施交强险制度是促进财产保险业诚信规范经营的有利契机三、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特点(1)•鲜明的强制性•交强险最明显的亮点在于: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对契约自由的合理限制,原本是由缔约双方依照自愿原则签订合同,现在强制保险双方签订保护第三者的保险合同。•具体体现在:•(l)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不得上路。•(2)经营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必须承保。•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利用经济上的奖惩使驾驶人员遵守法规是世界各国强制保险制度的通行做法,即安全驾驶者将享有优惠的费率,经常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对有交通违法行为和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车辆提高保费,对没有交通违法行为和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车辆降低保费。三、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特点(2)•坚持社会效益原则•交强险制度,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将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作为首要目标,而不是为保险公司拓展销售渠道、谋取公司利益提供方便。•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保监会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三、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特点(3)•突出以人为本,保障及时理赔•由于设立交强险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及时的医疗救助及有效的经济补偿,因此,为防止保险公司拖延赔付、无理拒赔,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交强险规定了保险公司的3项义务:•(l)及时答复义务,(2)书面告知义务,。•(3)限期理赔义务。三、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特点(4)•明确保障对象•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交强险第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三、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特点(5)四、机动车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者在投保交强险的同时,可以投保商业三者险作为补充,以有效分散风险。•在机动车所有人、管理者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两类保险的情况下,当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由交强险先行赔付,不足部分再由商业三者险赔付。•两者相同点:保障的内容都是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给第三者无辜受害人所带来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两者区别主要表现:•(1)机动车交强险实行强制性投保和强制性承保•(2)两者赔偿原则不同(无过错过错)•(3)两者保障范围不同(大小)•(4)两者保险费率不同(统一盈利)•(5)两者责任限额设定不同(单一多样)•(6)两者运营管理机制不同。机动车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五、我国交强险适用的对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明确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也不能随意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交强险保障对象:是被保险机动车致害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交强险保障内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的标志任务二解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一、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四项: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二、保险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4)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l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l00元。三、保险责任解释(1)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2)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3)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5)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6)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四、垫付与追偿•被保险机动车在下列(1)~(4)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2)驾驶人醉酒的;•(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五、交强险的责任免除•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六、保险期间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交强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七、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1)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2)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3)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4)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5)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6)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八、交强险的赔偿处理(1)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①交强险的保险单;②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③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⑤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⑥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⑦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2)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方面注意事项•①保险事故发生后,

1 / 63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