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管控与保险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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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4-13浅谈国际货物运输保险--重点评析货物运输保险索赔工作的流程及注意事项RiskmonitoringandcontrolInsuranceClaims摘要(Abstract)一、案引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概述1、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知识的简要介绍2、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简述3、陆上货物运输保险的简述三、保险索赔流程四、举证责任分配与注意事项一、案引2000年8月,“仁思达”号货轮满载豆粕从印度MUMBAI港起锚,驶往中国深圳,一路上,风和日丽,巨轮在平静的海面上轻划激进,靓丽的海豚不时从湛蓝的海水中跃起,格外增加了大洋的温柔可爱。货轮抵港卸货时,却发现货物发生了霉变。收货人遂依据保险单,向保险人提出索赔,险别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一切险加战争险。经过对损失原因的调查分析后,收货人和保险人对事故责任的认定难以达成一致,收货人遂提起诉讼。问:1、假如你是收货人,你该如何操作或处理这个保险事故?2、在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具体的流程该怎样进行?需要做哪些准备?其间有哪些事项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概述1、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知识的简要介绍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也是一种服务贸易。国际上没有统一的货物运输保险法。实践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是由各国国内法和当事人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确定的。a.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指进出口商对其进出口货物按照一定的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交纳保险费,当货物在国际运输途中遭遇风险时,由保险公司对进出口商遭受保险事故造成货物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b.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种类:其种类包括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和多式联运保险。c.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关键因素可保利益: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合法的利害关系。也是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有可保利益才能订立保险合同,否则订立的是赌博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承保的风险:国际货物运输中会遇到各种意外事故,具体可分为:①自然灾害;②意外事故;③外来风险。承保的损失:①全部损失;②部分损失,其又包括共同海损、单独海损、单独费用。代位与委付:代位指当货物损失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疏忽引起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享有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索赔的权利。在赔付部分损失的情况下,如果保险公司的追偿所得大于赔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则多出部分应返还给被保险人。保险责任起讫:按一般国际实践,通常以“仓至仓条款”来界定,即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至该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后满60天为止。被保险人义务:如实申报→及时提货→保全货物→变更通知→索赔索赔期限: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全部卸离运输工具后起算,最多不超过2年。2、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简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常用的是伦敦保险业协会制订的货物保险条款,我国对外贸易运输中除上述条款外,还经常使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分为一般保险条款和特殊保险条款。a.一般保险条款的承保范围:①平安险;②水渍险;③一切险。b.除外责任:对海上运输中被保险货物发生的下列损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①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过失导致的损失;②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③损失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经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造成的损失;④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特性以及市场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或费用;⑤属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中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c.保险责任起讫:①仓至仓条款(WarehousetoWarehouse);②扩展责任条款:又称运输合同终止条款,当货物被运往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是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载或因承运人依运输合同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合同,则保险单在下列情况下可继续有效:⑴被保险人及时将上述情况通知保险人;⑵加付保险费。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的扩展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⑴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⑵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60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仓至仓”条款的规定终止。d.被保险人的义务:①及时提货;②交纳保险费;③不得作违反保证;④提出索赔;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海关、港务当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造成的,则应以书面方式向其提出索赔,必要时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⑤保全货物;⑥及时通知;⑦提供单证。e.特殊保险条款:特殊保险条款包括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三种。3、陆上货物运输保险的简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订的陆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火车、汽车)分为责任范围、除外责任、责任起讫、被保险人义务、索赔期限五部分。a.承保范围:分为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两种。㈠陆运险①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②运输工具遭受碰撞、倾覆、出轨;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沉没;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遭受的全部或部分损失。③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范围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㈡陆运一切险其承保范围除包括上述陆运险的责任外,还负责承保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b.陆上运输保险条款的除外责任、责任起讫、被保险人义务、索赔期限等,基本上与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类似,在此不作具体讲述。三、保险索赔流程保险索赔: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行为。发生危险或出险及时通知出险书面报案接受报案上述流程可概括为:当被保险人保险的货物遭受损失后,向保险公司的索赔问题就产生了。被保险人应按照保单的规定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同时还应以收货人的身份向承运人办妥必要的手续,以维护自己的索赔权利。一、损失通知:当被保险人获悉或发现保险货物遭损,应马上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检验损失,提出施救意见,确定保险责任,查核发货人或承运人责任。延迟通知,会耽误保险人进行有关工作,引起异议,影响索赔。二、向承运人等有关方提出索赔: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提货时发现货物明显受损或整件短少,除向保险公司报损外,还应立即向承运人、受托人以及海关、港务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当这些损失涉及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如码头、装卸公司的责任,应立即以书面向他们提出索赔,并保留追偿权利,必要时还要申请延长索赔时效。三、采取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保险货物受损后,作为货方的被保险人应该对受损货物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特别是对受损货物,被保险人仍须协助保险人进行转售、修理和改变用途等工作。因为相对于保险人而言,被保险人对于货物的性能、用途更加熟悉,因此,原则上残货应由货方处理。四、背全必要的索赔单证:1、保单或保险凭证正本;2、运输契约,如提单、运单和邮单等;3、发票;4、装箱单、磅码单;5、向承运人或有责任方请求赔偿的书面文件;6、检验报告;7、海事报告摘录或海事声明书;8、货损货差证明;9、索赔清单。四、举证责任分配与注意事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在主管保险业时作出的解释,外来原因属列明风险,收货人应该举证证明事故的性质、原因和程度,而收货人则认为,在一切险下被保险人只承担损失发生的举证责任,保险人拒赔时必须证明损失是由除外责任造成,否则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于是,一切险下举证责任的分配就成为保险合同纠纷的核心。a.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举证责任根据《海商法》第251条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前,可以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和损失程度相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法》也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相关的证明和资料。根据这些规定,对损失性质和损失原因的举证责任由被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要获得保险赔偿,必须提供能够证明损失是由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造成的证据,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损失。那么在投保了海洋货物运输一切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提供哪些证据才算是“证据资料完整”呢?一般认为,在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一切险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标的发生损失,被保险人只要能够提供以下四方面的有效证据,就是完整地履行了举证责任:①海洋货物运输一切险保险单,用以证明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造成损失的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损失的货物是保险标的;②清洁的海运提单,众所周知,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证明,是承运人据以交付的物权凭证,承运人不得以提单记载以外的内容对抗善意的第三方收货人;③法律认可的货物起运港的货检报告,用以证明货物在起运时的状况良好,不存在原残的情况;④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害或灭失的证明,包括全部损失或者部分损失;b.保险人的举证责任在海洋货物运输一切险下,保险人欲对发生的损失拒绝赔偿,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全部或部分是属于除外责任范围列明的原因之一造成的。根据保险单条款,列明的除外责任共有五项: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指其本人和代表,不包括一般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②属于发货人的责任引起的损失。这里主要指包装不当、不足或标志不清错误。③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经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造成的损失。这就是所谓的“原残不赔”。④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特性以及市场跌落、运输迟延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⑤本公司海洋货物运输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约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战争险和罢工险属于特别附加险,不在主险的责任范围内,需另行附加投保,海运货物一般附加投保战争险。根据《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所以,保险人在拒赔情况下的举证责任除证明损失属于除外责任外,还需证明其已履行了《保险法》第17条规定的义务,免责条款合法有效。THANK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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