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地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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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一、出入口位置A《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第11.2.1条机动车停车场分为公用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两类。本节规定适用于公用停车场的设计。专用停车场的设计可参照使用。第11.2.2条停车场的设置应结合城市规划布局和道路交通组织需要,合理分布。在大型公共建筑、重要机关单位门前以及公共汽车首、末站等处均应布置适当容量的停车场。大型建筑物的停车场应与建筑物位于主干路的同侧。人流、车流量大的公共活动广场、集散广场宜按分区就近原则,适当分散安排停车场。对于商业文化街和商业步行街,可适当集中安排停车场。第11.2.3条公用停车场的规模应按照服务对象的要求、车辆到达与离去的交通特征、高峰日平均吸引车次总量、停车场地日有效周转次数,以及平均停放时间和车位停放不均匀性等因素,结合城市交通发展规划确定。第11.2.4条公用停车场的停车区距所服务的公共建筑出入口的距离宜采用50~100m。对于风景名胜区,当考虑到环境保护需要或受用地限制时,距主要入口可达150~200m;对于医院、疗养院、学校、公共图书馆与居住区,为保持环境宁静,减少交通噪声或废气污染的影响,应使停车场与这类建筑物之间保持一定距离。停车场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设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并远离交叉口;不得设在人行横道,公共交通停靠站以及桥隧引道处。出入口的缘石转弯曲线切点距铁路道口的最外侧钢轨外缘应大于或等于30m。距人行天桥应大于或等于50m。停车场出入口及停车场内应设置交通标志,标线以指明场内通道和停车车位。B《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8.1.8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8.1.8.1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并应右转出入车道;8.1.8.2出入口应距离交叉口、桥隧坡道起止线50m以远;C《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公安部建设部[88]公(交管)字90号1998年10月3日)第4条机动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八十米。D《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8.0.6居住区内必须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含通勤车)停车场、停车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8.0.6.1居民汽车停车率不应小于10%;8.0.6.2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0%;8.0.6.3居民停车场、库的布置应方便居民使用,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m;8.0.6.4居民停车场、库的布置应留有必要的发展余地。E《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4.1.5基地机动车出人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与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70m;2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3距地铁出人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m;4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人口不应小于20m;5当基地道路坡度大于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6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4.1.5本条各款是维护城市交通安全的基本规定。第1款是按大中城市的交通条件考虑的。70m距离的起量点是采用交叉口道路红线的交点而不是交叉口道路平曲线(拐弯)半径的切点,这是因为已定的平曲线半径本身就常常不符合标准。70m距离是由下列因素确定的:道路拐弯半径占18~21m;交叉口人行横道宽占4~10m;人行横道边离停车线宽约2m;停车、候驶的车辆(或车队)的长度;交叉口设城市公共汽车站规定的距离(一般离交叉口红线交点不小于50m)。综合以上各因素,基地道路的出人口位置离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不小于70m是合理的。当然上述情况是指交叉口前车行道上行方向一侧。在车行道下行方向的一侧则无停车、候驶的要求,但仍需受其他各因素的制约。距离地铁出人口、公共交通站台原规定偏小,参照有关城市的规定适当加大了距离。F《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CJJ15—87第3.3.2条停车场的进出口应设在其用地范围内永久性停车坪一端,其方向要朝向场外交通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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