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码:1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号】黑劳社发[2006]96号【颁布部门】黑龙江省其他机构【颁布时间】2006-12-18【实施时间】2006-12-18【时效性】有效各市(地)、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6〕19号)精神,加大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落实力度,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现将《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6年12月18日 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有效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6〕19号)和《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财社〔2006〕12号)要求,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提高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效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通过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再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当前页码:2 (一)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持有《再就业优惠证》、通过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 (二)持有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发放的《灵活就业证明》,与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签订一年以上灵活就业协议的;异地实现灵活就业人员的《灵活就业证明》由灵活就业所在地劳动保障工作站发放。 (三)社保关系在所属辖区内,已参加社会保险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三条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4050”(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底)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60%计算;其他人员按其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15%计算。 第四条灵活就业人员享受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税费减免等补助政策,不再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第五条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程序 (一)灵活就业人员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交验本人《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灵活就业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单据凭证,填写《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及时将申报申请表等材料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灵活就业人员的户籍关系和社保关系不在同地的,在其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汇总本街道《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名册》,一并报区县劳动就业部门审核。当前页码:3 (三)区县劳动就业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下达批复。 (四)财政部门在批复后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到就业局就业再就业资金支出账户,由就业局通过社保补贴窗口将补贴资金直接发给本人,同时将享受补贴人员名单告知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 第六条除按第五条的程序补贴外,可采取就业部门与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税务征缴机构)联合办公形式,简化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手续。一是就业部门在社保经办机构设立社会保险补贴窗口,在灵活就业人员向社保经办机构(税务征缴机构)全额缴费同时,凭缴费单据,按比例发放社会保险补贴。二是经批准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可按补贴的差额向社保经办机构缴费,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差额缴费的同时,由就业部门按补贴额度向灵活就业人员出具社会保险补贴票据,由被补贴人签字后,作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凭证和缴纳社会保险费计账凭证。财政部门据实将补贴资金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账户。 第七条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人员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第八条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按季审核划拨的方法进行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在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缴费后,按季度向就业部门提供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名单,由就业部门向财政部门申领社保补贴资金,经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拨付社保补贴资金。 第九条鼓励企业(单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 (一)对企业(单位)吸纳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与新招用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当前页码:4 失业保险费三项之和计算,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相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办法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合并计算,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二)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安排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安排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三项费用之和计算。上述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满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办法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三)经职工个人申诉和劳动保障部门查实,企业(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与其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继续为该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补贴期满。 第十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社会保险补贴: (一)未按时足额给被招用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年度检验的; (三)企业(单位)与被招用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已经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社会保险补贴期满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当前页码:5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企业(单位)要按规定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于30日内将资金直接划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单位),以及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手续和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企业(单位),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二条省农垦、森工系统被地方其它企业招用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由企业缴费地劳动保障部门予以补贴。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造成社会保险补贴损失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并追回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四条对于弄虚作假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和企业(单位),一经查实,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其社会保险补贴,并协助劳动保障部门追回被骗取的社会保险补贴,今后不得再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五条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街道(乡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宣传社会保险补贴的政策,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引导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树立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带动其他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典型。 第十六条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对社会保险补贴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当前页码: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