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商业银行信贷责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的加强和完善信贷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严加防范和控制信贷资产的风险,根据《金融违纪行为处罚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度,制订本信贷管理责任制。第二条信贷管理责任制本着“谁发放、谁负责”的原则,遵循信贷资金运动的客观规律。第三条全行所有信贷管理人员和信贷管理机构都必须受信贷管理责任制的约束。第二章信贷管理职责第四条各级信贷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贷款通则》、《黄石市商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及有关贷款发放和审批的有关规定。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第五条客户经理要对客户总经理(支行行长)负责,客户总经理(支行行长)对市行负责。第六条信贷管理责任人分为第一责任人和经营主责任人,第一责任人为在借款借据和在呈报市行审签表上签字的管户客户经理。经营主责任人为客户总经理(支行行长)。(一)第一责任人的职责:1、负责贷款申请的调查,对借款人进行全面、详细、深入的调查。主要内容包括:借款人资格、股东结构、资产负债、生产经营情况、贷款项目及用途、不利因素等,全面真实地撰写调查报告。明确贷与不贷、贷多贷少、期限长短、贷款方式等意见。并对贷款调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2、核实担保抵押物品的真实性和价值。对保证人视同借款人一样进行调查,并了解保证人真实意图,对抵押物要现场核实,审查有关文件资料与抵押物是否一致,并对实际价值进行评估,审查质押物的真伪和手续的完备。并对保证人的保证资格的调查和抵质押物的真实性负责。3、依法合规办理各项贷款手续。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质押合同》,办理抵押物登记,质押物冻结等相关手续,并对各项手续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负责。4、负责贷款户的贷款检查管理,监督银行贷款的合理使用,落实收贷收息的资金来源,按期收回本息。当发现危及银行贷款安全的问题,应立即报告,不得隐瞒。5、收集和整理信贷档案,妥善保管各种文件和证据,不得损毁遗失。6、认真执行贷审会决议。7、按规定要求及时发送和回收贷款催收通知单,认真核对帐务,督促借款人及时续办担保手续,确保银行债权的有效性。(二)经营主责任人的职责:1、按国家不同时期的金融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根据本行的资产负债情况和市行的授权范围,把握贷款的总量和结构,做好贷款的审核。2、对客户经理报送的贷款资料要进行认真审查,审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规性。审核贷款的法律手续和文书的合法性,审查材料是否完整和全面。情况不明的要责成有关人员重新调查落实或亲自调查落实,并明确签注贷款意见。3、全面加强信贷管理。检查、督促、指导第一责任人正确履行其工作职责,定期分析研究本行信贷资产状况,确保信贷资产的完整与安全和我行债权连续有效。4、及时解决客户经理反映的有关问题,对危及我行信贷资产安全情况,有权依法采取一切保全措施,并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和领导,不得隐瞒。5、以身作则,抵制各种形式的违规违法行为,不得强令信贷部门发放贷款,不搞人情贷款和以贷谋私。6、做好综合反映工作,及时总结信贷工作经验和教训,不断提高信贷管理水平,组织和带领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7、对本行信贷资产的真实性、安全性负有全面责任,对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负有连带责任。第七条各责任人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及岗位职责,自主独立办理信贷业务,不受外界影响,有权拒绝各方干扰。第三章贷款责任人界定及追究第八条依据贷款的操作程序和贷款的风险程度,从方便信贷管理责任制考核出发,在非不可抗力的影响下,把信贷管理的失职(失误)归纳为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贷款尚未到期,借款人出现严重的经营及财务危机,已濒临破产、倒闭、停产、半停产。(二)贷款尚未到期,借款人连续拖欠贷款利息三个月以上。(三)贷款逾期三个月以上。(四)贷款发放一年内,贷款项目停建或被撤销的。第九条贷款期限内,借款人已无能力支付贷款利息,并拖欠达三个月的,贷款第一责任人则下岗清收贷款本息。经营主责任人应立即向市行书面报告相关情况。第十条客户经理管理的贷款出现不良,且不良贷款金额达到其管理贷款总额的2%,或连续两个月出现不良贷款的,贷款第一责任人下岗清收贷款,经营主责任人应立即向市行书面报告相关情况,并协助第一责任人清收。第十一条下岗清收阶段,停止发放客户经理的考核收入,每月按310元发放工资。再根据其清收的具体情况,决定恢复或调离客户经理岗位。第十二条贷款逾期一年仍无法收回的,第一责任人应主动提出辞职或调离商业银行,并给予经营主责任人降职或撤职处分。第十三条违规发放贷款,经努力收回部分或大部分贷款本息仍造成部分贷款损失的,应予以处罚和赔偿。第十四条处罚种类:(一)批评教育:包括口头警告、书面检讨、通报批评。(二)经济处罚:包括扣发个人所得、罚款、赔偿经济损失。(三)行政纪律处分:包括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四)其它处理:包括下岗待聘、限期调离。第十五条由下列情况造成贷款本息损失的要予以处罚、赔偿、责任追究。(一)故意隐瞒借款人或项目对贷款安全的不利因素。(二)对借款人或项目的调查评估与事实严重不符。(三)发放假名、冒名贷款。(四)未按规定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质押合同。(五)未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和质押物品的核实。(六)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七)违规徇私向家属、朋友发放贷款。(八)当发现危及银行贷款安全的情况不报告,又不采取积极措施。(九)丢失和毁损重要信贷档案致使银行贷款损失。(十)贷款后管理不积极,不主动导致贷款丧失诉讼时效或贷款担保失效。第十六条凡贷款发生损失,由市行市场营销部组织相应业务人员进行全面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如实上报贷审会,由贷审会根据具体原因及责任大小,提出责任处理意见及赔偿意见,提交市行行务会作出责任处理及赔偿决定。第十七条责任及赔偿分摊。造成贷款损失的责任,原则上由第一责任人承担80%,经营主责任人承担20%。第十八条赔偿金额的计算。根据市行决定的赔偿金额乘以各责任人应承担的百分比等于各责任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直接从责任人保证金中扣除。第十九条凡因违反有关规定发放贷款,而被有关监管部门处罚的一律由有关责任人承担,第一责任人与经营主责任人分担比例按第十七条规定执行。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本信贷管理责任制由市行审贷会负责解释和修改。第二十一条本信贷管理责任制自签发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