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门----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发布时间:2009-01-0518:19:29作者:本站编辑来源:本站原创浏览次数:8456收费项目审批机关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收费依据备注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省政府土建总造价5%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8]14号、省物价局粤价[2001]323号,省委粤发[2000]10号社会福利机构建设除外。仅限于乡镇规划区收取,对农民建房收取的部分取消。根据粤价〔2009〕151号文规定向省级产业转移园内企业免收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1998]1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村镇建设发展很快,村镇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但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村镇建设滞后的现象日益明显,规划工作落后,土地资源浪费,环境脏乱差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如不引起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将严重影响我省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为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特作如下通知:三、增加投入,加快村镇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设施的建设(一)各级政府要从政策和资金安排上支持村镇建设。向村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按规定用于村镇建设。乡镇和管理区(中心村)要继续收好、用好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乡镇规划区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应按土建造价5%收取,管理区(中心村)范围内的集体或个人建设项目按3%收取,专项用于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部分贴息资金,大中城市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城市建设专项资金辖区村镇主要基础和公用服务设施建设。市、县(区)财政每年要安排适量周转金,支持试点村镇基础和公用服务设施建设。(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从财力和物力上支持村镇建设。交通部门要在资金方面支持村镇搞好村镇公路的规划建设;水利、卫生、爱卫会、工商、教育、邮电等部门要从财力和物力上支持村镇搞好防洪、改水、改厕、医疗卫生、集市贸易市场、科技服务网点、教育和由电通讯等设施建设。(三)大力推行谁投资、谁经营、谁收益政策。积极吸引包括外资在内的各种资金参与经营村镇供水、排水、道路、环卫等设施建设项目。对村镇市政公用事业,可推行股份合作制,鼓励农民投资入股进行建设。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粤价[2001]323号各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已以粤价〔2001〕169号文转发)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取消和降低涉及我省住房建设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我省住房建设收费项目的管理,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的负担,是当前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产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必须从大局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精神,共同配合,做好住房建设收费项目的整顿工作。二、对涉及我省住房建设的1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作如下调整:(一)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文规定要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费的项目,一律执行国家规定。共7项,分别是工程定额测定费、征地管理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鉴证费。其中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鉴证费的最高、最低定额标准不调整。(二)根据目前实际情况,暂不调整收费标准的2项: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2、房地产权属登记费。(三)降低收费标准的4项:1、建筑企业管理费。采取分步实施办法,先降低收费标准,再逐渐过渡到取消收费。具体办法是:2002年按现行标准的50%收费;2003年底之前取消该项收费。取消该项收费项目后所形成的建设系统管理经费资金缺口,由各级财政重新核拨,以保证其正常运作。2、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此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费,并从广州市扩大到全省已开展此项业务的城市中执行。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广州市:小区建设项目按基建投资额的5.5%收费;零散建设项目按基建投资额的11%收费;其他地区:收费标准一律按基建投资额的4.5%计收。以上收费标准均包含消防设施配套费,具体“切块”办法,由省消防局、物价局、财政厅另行商定。4、公证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60%收费。(四)取消收费项目1项:报建费。(五)取消子项目收费的1项: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管理区(中心村)收取的部分取消。但对乡镇规划区收取的部分,仍按现行收费标准计收。新旧收费项目、标准对照详见附表。以上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附件:合并、降低涉及住房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对照表序号收费项目计量单位现行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1报建费(1)工程费1万元以下元/宗5取消(2)工程费超1万元至20万元以内元/宗40(3)工程费超20万元至50万元以内元/宗90(4)工程费超50万元至100万元以内元/宗115(5)工程费超100万元至500万元以内元/宗370(6)工程费超500万元至1000万元以内元/宗750(7)工程费1000万元以上元/宗10002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建总造价(1)乡镇规划区5%暂不调整(2)管理区(中心村)3%取消3建筑企业管理费2002年(1)基建工程工程总造价4‰2‰(2)维修工程工资额2%-3%1%-1.5%。2003年底前取消。4房地产权属登记费暂不调整。(1)初始登记宗90(2)转移登记宗不超过80(3)变更登记宗不超过805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按粤价[1997]6号文执行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费,并从广州市扩大到全省已开展此项业务的城市中执行。6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粤价[2000]157号文执行暂不调整。7公证费按粤价[2000]150号执行按现行收费标准的60%收费。8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基建(1)广州投资额小区建设项目6%5.50%零散建设项目12%11%(2)其他地区5%4.50%9工程定额测定费建安工作量(编制管理费+定额测定费)统一为1‰(1)广州、深圳、汕头、珠海、佛山、中山、东莞0.8‰+0.3‰(2)其他地区1‰+0.3‰10征地管理费征地补偿费总金额2-3%1.4%-2.1%11房屋拆迁管理费补偿安置费用0.3%-0.6%0.2%-0.4%12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建安(1)大城市(广州、深圳市区)工作量1.5‰1‰(2)中等城市(地级市区)2‰1.4‰(3)小城市(县、县级市)2.5‰1.7‰13劳动合同鉴证费份5元3元1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工程造价0.2‰0.14‰1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鉴证费价款或酬金1‰0.7‰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意见粤发[2000]10号为进一步落实江泽民同志关于“增创新优势,更上一层楼,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要求,促进全省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0]11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乡建设,推进城市化进程的若干意见》(粤发[2000]8号)的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小城镇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推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小城镇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到1999年底,全省小城镇(建制镇)已达1557个,一批小城镇已发展成经济发达、规划合理、设施配套、环境优美的小城市,对促进我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城镇建设不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的问题,主要是:小城镇布局不够合理,中心城镇不突出,集聚力和辐射力不强;产业雷同,且规模小,资源浪费严重;环境污染突出;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市政建设和社区组织、设施不配套,城镇带动功能未能充分发挥;城镇行政管理体制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等。认真解决这些存在的问题,把发展小城镇作为加速我省农村城镇化的战略措施,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有利于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有利于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第三产业发展;有利于改善城乡生活质量,促进两个文明建设,逐步缩小城乡差别,推动城乡协调发展。这是有中国特色的城市化的发展道路,是我省增创新优势,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迫切需要和重要任务,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抓住机遇,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加快城镇化进程。小城镇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以加快全省城市化进程,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为目标,以体制创新为动力,按照“合理布局,科学规划,扩张为主,新建为辅,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方针,分类指导,突出特色,循序渐进,强化城镇功能,提高城镇环境质量,进一步引导农村人口和生产要素向小城镇集聚,使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村城镇化相结合,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小城镇建设的目标是:至2010年,全省基本形成功能协调,布局合理的城镇体系。根据集约发展的原则,全省建成300个左右的中心镇,使其成为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经济发达,富有地方特色和风貌的具有较强辐射和带动能力的农村区域性经济文化中心,部分中心镇逐步发展成为各具特色的小城市。基础设施基本配套。全省小城镇自来水普及率达98%,用气普及率达80%,人均居住面积达20平方米,其中经济特区和珠江三角洲的小城镇以上三项指标分别达到100%、95%和24平方米。环境质量有较大提高。全省小城镇污水处理率达40%以上,其中珠江三角洲的建制镇都有建成或共建、共享的污水处理厂(设施),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50%以上;全省小城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8平方米以上。二、高起点规划设计小城镇规划的原则:对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城镇功能的提高;提倡文明的生活方式,突出地方特色,继承和发扬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加快编制县(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力争到2002年底前基本完成这项工作。编制县(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要根据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着重明确县(市、区)域内小城镇健康、有序发展的空间格局和总体思路,确定2-3个重点发展的中心镇。对县(市、区)域基础设施要进行统筹安排,科学布局,制定共建方案,避免重复建设。认真做好村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编制村镇规划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村镇规划标准》,参照广东省《村镇规划指引》,合理确定人口和用地规模,统筹安排农业、工业、商业、居住、文化、教育、卫生、社区服务、市政和环境保护等各项建设。按成片发展的原则,安排好村镇居民点的布局调整和村镇工业用地的迁并集聚。特别要重视开发建设的总量、地域和时序控制,以及建设标准等方面的原则,确保各项建设健康有序地推进。对小城镇的成片开发地区(段)和需要改造的旧城区,要认真抓好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切实发挥其对土地使用和开发建设的控制和引导作用,保证城乡各项建设严格按规划实施。凡没有编制详细规划的地块一律不得刬拨、出让和开发建设。重视村镇建筑与景观设计,提高设计水平。单体建筑设计要处理好现代与传统的关系,既要有现代气息,又要注意传统特色。农民住宅设计要坚持“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原则,注重提高和健全使用功能。各地级以上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地方居民和民族特色的建筑艺术特点,组织编制农民住宅示范设计图集,供农民参考选用。小城镇街道和江河两岸的景观设计要按其功能确定主体格调,在整体协调的基础上,建筑形式要力求有所创新。重要地段和项目的规划设计必须实行招投标制度。三、大力促进小城镇的经济发展小城镇的经济发展要坚持区域分工、专业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围绕市场需求,加强科技应用,优化经济结构,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形成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局面;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突出优势产业、优势产品,扶持骨干企业和龙头企业的发展;加强科技成果推广和应用,提高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加快农业产业化步伐,形成农副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基地,引导农村产业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