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股权信托的设计与风险防范目录离岸股权信托概述123离岸股权信托的风险与防范经典案例看信托风险一、离岸股权信托概述离岸股权信托的概念及优势1离岸股权信托设立的考量因素2离岸股权信托的架构设计3适用英国法律充分的司法保护规避汇率风险010203概念:以股权为信托标的,在离岸属地成立的信托。优势境外股权信托的概念及优势信托财产转移的合法性——配偶同意函,一致行动人协仪信托的“后门”防范——监管人及信托是否可撤销选择管辖与法律适用争议——国籍及信托设立地选择离岸股权信托设立考量红筹架构设立步骤境外上市主体(开曼群岛)个人BVI境内实体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境外上市5、股权控制或者协议控制2、注册境外壳公司多层SPV6、境外IPO4、设立SPV公司以避税3、成立上市主体1、实际控制PE/VC机构其他投资者境外股权信托架构家族信托个人全资BVI境外上市主体WFOE(外商独资)境内实体境外境内多层SPV公司红筹架构搭建完成之后,通过将顶层的离岸公司放入家族信托,确保公司的控制权。二、案例看信托风险管辖法院与法律适用境内富豪侵犯夫妻共同财产的风险某上市企业委托人实际控制信托香港富商案例一:管辖法院与法律适用家事法院判决平分8亿财产,上诉庭承认内地法院判决。平分3200万财产内地法院香港法院香港法院某通信公司副主席离婚案:两地不同判案例一:管辖法院与法律适用境外股权转让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案例二:侵犯夫妻共同财产的风险案情介绍:陈某与熊某系夫妻,熊某与熊小某系兄弟。婚前,熊某创办A公司、B公司,婚后,熊某通过股权置换和VIE模式构建,转让A、B公司股权获得C公司股票,无对价支付,C公司股票系本案争议财产。随后,夫妻感情恶化,熊某起诉离婚,一审驳回起诉。期间,陈某得知熊某转让股票的情况,故向J省高院起诉股票转让无效。女方男方兄弟美国上市公司C男方案例二:侵犯夫妻共同财产的风险婚前婚后A公司B公司男方B公司A公司100%100%400万股票无偿转让股票夫妻BVI公司100%SEC的信息披露:“…根据该公司首席执行官熊某的请求,其因个人原因向其兄弟熊小某无偿转让其持有的400万股普通股…”,SEC同时明确“熊某将400万股权赠与给熊小某,熊小某没有为这些股份支付任何对价”。400万股票11案例二:侵犯夫妻共同财产的风险法院审判观点:J省高院:本案股票取得时间和转让时间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熊某未经陈某同意转让股票构成无权处分,且熊小某未支付对价,两人系兄弟关系,因此不是善意第三人。法院判决确认股权赠与合同无效。最高院:熊某通过股权置换方式实现境外公司上市,属于经营投资行为,产生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熊某在离婚诉讼前无偿转让股票给熊小某,熊某与熊小某作为兄弟,损害第三人陈某的利益。故最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例二:侵犯夫妻共同财产的风险《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1最高院的判决确认一方婚前的股份在婚后的增值和分红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股权增值的界定2如果男方结婚前设立信托?股权控制关系,婚前财产与婚后收益无直接关系,女方很难基于国内法律框架解决问题。如果男方离婚前设立信托?利:把股权装入新设的BVI,再装入信托,利用BVI查询信息难、管辖难、费用大等增加对方诉讼难度。弊:依然侵犯夫妻共同财产,被击破可能性大,且可能面临境外法律惩罚。案例二:侵犯夫妻共同财产的风险美国上市公司C新设BVI(男方控制)B公司A公司100%400万记名股票信托?BVI公司100%案例三:委托人实际控制信托丈夫潘某女儿妻子简某1、双方1968年结婚,2009年法院判决离婚,简某获得3.7亿港元的赡养费。2、2013年,简某上诉,法院裁定简某获得5.1亿港元的赡养费。3、2015年,终审法院裁定双方分居时间为2008年,简某对安乐集团增值享有收益权,简某获得7.6亿港元。案例三:委托人实际控制信托潘某受益人:女儿受益人:简某保护人:潘某受托人:HSBC安乐公司泽西岛信托受益人:潘某信托结构图1995年设立案例三:委托人实际控制信托本案的争议焦点1、分居时间的界定,关乎共同财产的分割。终审法院考虑案件所有情况,认定双方事实分居的时间为2008年。同时根据平等分配原则,法院裁定安乐集团产生的盈利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简某有权获得其中部分盈利,具体比例待厘清。2、潘某实质拥有对信托的控制权,财产隔离作用失效。香港终审法院裁定“有明确证据显示,受托人极有可能在丈夫有此要求时预付该信托的全部或部分资本或收入给他。据此,本院认为应视为整个信托基金为丈夫可用的财务资源”法院通过“控制权”而非“受益权”判断信托的归属。案例三:委托人实际控制信托注意点:信托可否撤销的选择可撤销的信托:委托人在信托契约中保留了随时终止并取回信托财产的权力的信托。不可撤销的信托:只有在信托意图已经实现或不可能实现的情形下,基于委托人和全体受益人的申请并经法院判决而消灭。信托设立的风险考量1信托设立的防范建议2VISTA信托的架构及优势3三、离岸股权信托的防范与建议信托设立的风险考量潜在风险5、委托人及家族成员的国籍8、其他认识的信托安排4、信托监管人的选择1、信托财产的无权处分6、信托设立地的选择7、可撤销信托与不可撤销信托考量3、受益人的资格与范围选择2、企业经营权与财产权转移的协调信托设立的防范1、出具夫妻同意函或者一致行动人协议律师工作与建议2、根据客户需求选择注册地5、量身规划信托方案的具体内容4、境外律师出具相关的法律意见3、运用VISTA信托的可行性分析VISTA信托构架与优势优势1、VISTA禁止受托人干预BVI公司的管理2、财产授予者可以决定信托期间相关公司的董事家族企业股份BVI公司董事(委托人)BVIVISTA信托受托人受益人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