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依法行政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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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这次培训班的安排,有机会和大家共同学习依法行政的相关知识感到很荣兴,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一个转型时期,人治社会逐步向法治社会过渡,而这种过渡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依法行政的实现程度。据统计,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百分之八十需要行政机关去执行。行政机关的施政行为与公民息息相关,直接为公民所感受,因而行政机关能否依法办事,对公民的榜样作用也最强。然而,目前我国的行政执法现状却不容乐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越权执法、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现象还时有发生。这种现象不仅损害了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败坏了政府在人们心中的形象。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而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因此,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我们各级领导干部义不容辞的职责。下面我就围绕依法行政我们共同学习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我国依法行政经历的发展历程我国依法行政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发展逐步提出的。其中,有顺途,也有坎坷,有成绩也有失误,但总体上看,进展很大。建国之初,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得到较大发展。但是由于历史原因,自1957年开始,特别是文革十年,我国社会主义法制遭到极为严重的破坏,依法行政无从谈起。为避免历史悲剧重演,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段重要讲话为我国依法行政的提出作了政治上和思想上的准备,奠定了基本理论基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显著成绩,依法行政作为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基本准则也逐步确立起来。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各级政府机关都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这是第一次在党的文件中提出依法行政的要求。199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1996年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共中央举办的法制讲座上指出:“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第一次将依法行政提到了作为依法治国重要基础的高度。1996年3月通过的行政处罚法,充分体现了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精神。1997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又提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其载入宪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政也取得了明显进展。1999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行政执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自此,依法行政的观念在我国得到普遍认同,依法行政原则在我国开始得到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已成为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基本准则。我国加入WTO以后,对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意识与能力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此,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以及主要任务和措施,是建设法治政府的纲领性文件,《纲要》的发布,是国务院贯彻执行宪法的重大举措,充分表明国务院坚持执政为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坚定决心,对进一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大意义。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民主法制建设,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已成为全国人民和全体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高度共识。我县依法行政工作取得的显著成效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九十年代,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县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和特点,本着“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认真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特别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颁布以后,政府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总的来看,可以概括为:“四个一”,(一个增强、一个提高、一个完善、一个改进)和四个转变。一、“四个一”一个增强,就是依法行政的意识有了明显增强现在,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在决定重大事项时,都能注意听取有关法律方面的意见,制发规范性文件,都进行法律审核,从而保证了决策的合法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县上除领导干部带头组织学习外,还普遍举办了各种形式的培训班,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基本上都进行了上岗前的轮训,同时,每年都制定培训计划,对科级干部和公务员进行法制培训。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有了明显增强。决策合法、执法守法、依法办事已逐步成为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自觉行动。一个提高,就是依法行政的能力有了明显提高目前,我县已建立了重要决策法律分析和论证制度、重大决策事项报告制度、决策信息公开制度等一系列依法决策制度和程序规范。特别是自行政处罚法实施以来,我县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行为,还通过开展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演示等活动,强化执法人员的执法程序,杜绝和纠正了过去行政执法“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一个完善,就是依法行政的制度建设有了明显完善我县普遍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县政府与行政执法部门、部门与基层单位,基层单位和执法人员层层签订了执法责任书。建立了奖优罚劣机制,完善了执法程序、错案和过错追究等工作制度,加大了执法力度,提高了执法到位率;落实了收支“两条线”和罚缴分离制度,进一步调整了执法的利益机制;全面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推动了行政执法的规范化,改变了长期以来行政执法主体混乱,乱执法、执法乱的状况,行政执法的整体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一个改进,就是依法行政的监督工作有了明显改进我县普遍推行执法公示制度,针对行政审批、管理、检查、收费、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将法律依据、办事程序、审批期限、承办机构和人员、办理结果和理由、救济途径和渠道等向当事人和社会公示,对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建立公开、公正的监督环境产生了积极作用。同时,还通过聘请行政执法监督员,邀请驻地企业给政府各执法部门“打分”等方式,积极开展执法效能监察和执法服务活动,加大社会监督力度,改善了执法服务环境。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监督机制,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方面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二、实现四个转变1、实现政府权力从无限向有限的转变,走出政府管不了、管不好、也不应管的怪圈,把主要精力集中到抓好社会秩序整顿、基础设施建设、国民素质教育提高等投资环境的营造上来;2、实现政府权力本位向责任本位的转变,走出“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法制化”的怪圈,努力做到政府责任与公民权利的双重回归;3、实现政府职能从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走出行政权力居高临下、行政机关“官”、“管”浓重的怪圈,把主要精力放到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上来;4、实现从片面强调公民责任向强化政府责任的转变,走出行政责任弱化或“空白”的怪圈,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点放到规范政府行为上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点和关键一、法治政府的基本内涵依法治国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其目标是建设法治国家;与此相适应,依法行政作为政府权力配置和运行的基本准则,依法行政的目标是建设法治政府。要建设法治政府,首先必须了解法治政府的内涵。简单的说,法治政府就是按照法治的原则运作的政府,政府的一切权力来源、政府的运行和政府的行为都受法律规范和制约。关于法治,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不同学者有不同的看法,但就法治的一些基本原则还是形成了共识。这些原则包括:1、法律必须公开,为公众知晓。2、法律必须是普遍的,法律不能是针对一些人特别制定,必须是对所有的人同等适用。3、法律必须是可预期的,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依据事先公开的、制度化的程序规则,法律不能溯及既往。4、法律必须是明确的,必须能为公众所认知和理解,不能模糊不清。5、法律必须没有内在矛盾,不仅同一法律内部不能自相矛盾,不同法律之间也不能互相矛盾。6、法律必须合乎情理,切实可行,不能要求公民去做他做不到的事情。7、法律应当保持相对的稳定,规则变更过快,公民便难以学习和遵守。8、政府的权威置于法律之下。9、尊重并维护司法权威。司法没有权威,法律便没有权威。10、司法公正,这种公正不仅要求法律适用上的公平,还要求拥有司法资源的公平。法治作为一个与人治相对应的概念,最核心的思想就是通过法律遏制政府权力,政府必须受到法律的控制。这也就是法治政府与非法治政府的根本区别。非法治政府只要求人们守法,而自己不用守法;法治政府则不仅要求人们守法,更要求自己带头守法。法治政府最基本的特征就是把自身的权力自觉地限制在法律的范围内,以防止权力被滥用。二、依法行政的基本涵义依法行政是指一切政府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管理国家和社会事业的职责,一切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接受法律监督,既不失职也不越权,对违法失职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它包涵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办事权限合法;二是办事程序合法。对于这个概念,应该包含以下特征:1、合法性也就是说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任何一项决策、路线、方针、政策和为实现这些决策、路线、方针、政策的行动或活动,都必须规范在《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的范围之中,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前提。例如,随着城市化的要求,不少地方都在搞城市改造,涉及不少城市拆迁问题,无论是协议拆迁,无论是强制拆迁都必须依法拆迁。事实上有些地方是违法拆迁、强行拆迁,这都是不合法的,都是违背《城市拆迁管理条例》的。注意这里有“强制拆迁”和“强行拆迁”两个概念,一字之差则有合法与违法之分。“强制拆迁”是对那些符合拆迁规定拒不拆迁,而由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拆迁的行为。而“强行拆迁”则是由有关部门或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而对被拆迁户实施的一种暴力性拆迁行为,这是违法的,这就不是依法行政。2、普遍性也就是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在行使国家权力时都必须是合法的。从国家建设的征地、工程的招标、土地使用权的招拍挂、城市建设的拆迁、政府采购到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的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等,都必须依法,没有例外。3、科学性或者叫统一性、相对性。也就是说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在贯彻落实某项决策、路线、方针、政策的过程中,不但要求人民群众要依法执行、依法实施这些决策、路线、方针和政策,而且首先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这些决策、路线、方针和政策是否合法;二是如何依法贯彻落实这些决策、路线、方针和政策。4、目的性也就是说依法行政的目的必须是明确的,必须是有利于社会和谐进步、经济持续发展、人民富裕幸福的。否则,违背或远离了这个目的,依法行政也就背离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背离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据统计,改革开放20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280多部法律,国务院制定了700多部行政法规,地方政权机关制定了4000多部地方性法规,其中大约有80%的法律法规是要由行政机关去贯彻落实的。因此,依法治国能否取得成效,主要取决于能否依法行政。必须加强依法行政的法制建设,使各级领导干部在日常公共事务中严格做到依法办事,做到政令畅通,执法如山,有令必行,有禁必止。这样,依法治国的原则才能通过政府行为落实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三、依法行政的重点和关键1、依法行政的重点是依法治官,而不是治民,是依法治权,而不是依法治事这也是依法行政的难点,“刑不上大夫,礼不施庶民”是我国封建法的本质。受这种观念根深蒂固的影响,我们一些领导和干部一提起法治,就自觉或不自觉的首先想到的是治理老百姓,而很少首先想到是治官、治权。我们必须从思想上和观念上明确,依法治国,依法行政,首先要依法治官、依法治权。要认识所有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自己身份的二重性和手中权利的二重性:就是本质上我们是人民的公仆,同时又是人民建设社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