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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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1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各类从事医疗活动的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护人员手、医疗用品。消毒剂、污水、污物处理卫生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2、引用标GB478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4789.1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溶血性链球菌检验GB4789.28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染色法、培养基和试剂GB7918.2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细菌总数测定GB7918.4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绿脓杆菌GB7918.5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和试剂金黄色葡萄球菌GBJ48医院污水排放标准(试行)3、术语3.1消毒卫生标准不同对象经消毒与灭菌处理后,允许残留微生物的最高数量。3.2层流洁净手术室及层流洁净病房采用层流空气净化方式的手术室及病房。即空气通过高效过滤器,呈流线状流入室内,以等速流过房间后流出。室内产生的尘粒或微生物不会向四周扩散,随气流方向被排出房间。3.3重症监护病房采用现代化仪器、设备,对各种危重病人进行持续监护与治疗的病房。3.4保护性隔离房间为避免医院内高度易感病人受到来自其他病人、医护人员、探视者以及病区环境中各种致病性微生物和条件致病微生物的感染而进行隔离的房间。3.5供应室清洁区灭菌前,供应室人员对清洁物品进行检查、包装及存放等处理的区域。3.6供应室无菌区灭菌后,供应室内无菌物品存放的区域3.7消毒剂能杀灭细菌繁殖体、部分真菌和病毒;不能杀灭细菌芽抱的药物。4、卫生标准4.1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护人员手卫生标准4.1.1细菌菌落总数允许检出值见表l.环境类别范围空气物体表面医护人员Ⅰ类流洁净手术室≤10≤5≤5Ⅱ类供应室无菌室≤200≤5≤5Ⅲ类供应室清洁室≤500≤10≤10Ⅳ类传染病科病房-≤15≤154.1.2致病性微生物不得检出乙型溶血性链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及其他致病性微生物。在可疑污染情况下进行相应指标的检测。母婴同室、早产儿室、婴儿室、新生儿及儿科病房的物体表面和医护人员手上,不得检出沙门氏菌。4.2医疗用品卫生标准4.2.1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或接触破损皮肤、粘膜的医疗用品必须无菌。4.2.2接触粘膜的医疗用品细菌菌落总数应≤20cfu/g或100cm2;致病性微生物不得检出。4.3使用中消毒剂与无曲器械保存液卫生标准4.3.1使用中消毒剂细菌菌落总数应≤100cfu/ML;致病性微生物不得检出。4.3.2无菌器械保存液必须无菌。4.4污物处理卫牛标准污染物品无论是回收再使用的物品,或是废弃的物品;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在可疑污染情况下,进行相应指标的检测。4.5污水排放标准按GHJ48(试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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