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对分公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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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分公司管理规定1、分公司要在总公司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开展工程业务。2、分公司应结合本单位特点,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体系,加强制度建设,确保经营、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综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工作到位,并将分公司管理体系报总公司备案。3、分公司人事管理应定岗、定薪,由分公司负责人根据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分公司岗位任职资格、待遇等相关条件,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分公司与所聘用的员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其岗位、职责、工资待遇、保险等。分公司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由分公司负责人决定,报总公司备案。4、单位公章、合同章及资信材料等统一到总公司办公室领用,履行登记手续。各分公司均不得自行刻制公司各类章,否则总公司处以5000-50000元的严厉处罚或撤消分公司的经营权。总公司提供公司资质证书、人员上岗证件、执照以及其他的相关资信资料,以便分公司用以办理注册备案及投标过程中使用,证书原件借用期限为2个星期,最多1个月。5、分公司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印章和资信材料的使用和保管负直接责任,由分公司负责人明确专人保管,印章和资信材料的使用人必须坚持原则,要有强烈的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建立印章和资信材料的使用台账。严禁为非法活动和违背公司经营方针的材料加盖印章和出具资信。6、分公司的财务制度、财务行为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若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其责任由分公司负责人和财务手续执行人共同承担,分公司负责人不得强制财务人员执行不符合财务纪律的行为。7、分公司承担承包期间发生的全部经营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开办费、工程项目工程费用开支、所有税费、分公司日常开支和上缴总公司的管理费,以及分公司经营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8、分公司在承揽工程项目时,必须自己组织施工队伍,项目经理应由总公司进行资格确认和授权,如临时需要借用总公司人员,必须征得总公司同意,并按公司规定向分公司收取一定的费用。分公司不能私自和公司内部人员自行协商,否则总公司可随时撤消分公司资格或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9、分公司在承揽工程业务时,招投标项目由分公司自行组织编制投标文件,并以总公司的名义参加投标,不得以分公司名义签订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合同必须盖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招投标工程如需总公司编制投标文件,总公司将收取标书编制费。10、分公司必须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制定分公司的质量创优计划,定期检查在建工程的工程质量,对员工进行施工操作和质量意识的培训,积极引进新技术,新工艺,鼓励技术创新。11、分公司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分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定期不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明确安全责任,杜绝安全隐患,制定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等。若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向总公司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12、分公司应加强合同管理,签订合同时应认真把握,细致研究,合同条款明确规范。13、分公司有下列情形的,经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可免去其分公司经理职务:(1)分公司负责人不顾公司利益,有与公司发展背道而驰的行为;(2)承包期内不能按时足额上缴承包金的;(3)施工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4)经营方法不当致使分公司严重亏损的。14、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发生违法经营行为被相关管理部门处罚时,总公司有权对分公司负责人进行追加处罚;被相关管理部门暂停经营资格的,按其年度承包金的1-3倍追加罚款;被相关管理部门吊销经营资格的,按照其年度承包金的10-30倍追加罚款。在实施上述处罚时,总公司仍保留进一步处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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