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比例尺地形图测绘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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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比例尺地形图测绘基本要求3.1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3.1.1大比例尺地形图(指1:500、1:1000、1:2000地形图)是城市规划、管理、工程项目设计、建设和土地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为指导城市大比例尺地形图测绘工作,特制定本要求。3.1.2本要求主要对城市大比例尺地形图的精度、测绘的主要内容和表示方法做出规定,测绘过程的技术要求将在随后的章节详细说明。3.1.3大比例尺地形图精度、测绘的主要内容和表示方法在《城市测量规范》(CJJ8-99)(以下简称《规范》)和《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T7929-1995)(以下简称《图式》)中作了详细的规定和说明,《规范》和《图式》是我院测绘大比例尺地形图的基本依据。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出现了许多《规范》、《图式》中未作说明的地物,还有部分地物、地形要素的测绘未作详细说明。为确保大比例尺地形图满足城市规划、管理和其他用户的要求,结合太原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要求,作为对《规范》、《图式》中未详细说明有关事宜的补充。3.1.4本规定未明确规定的,按如下标准执行1《城市测量规范》(CJJ8-99);2《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T7929-1995)。3.2大比例尺地形图的规格太原市大比例尺采用40cm×50cm矩形分幅,图幅按太原市地形图编号方法进行编号。3.3大比例尺地形图的精度无论采用何种方法成图,城市大比例尺地形图的精度应执行以下要求。3.3.1图根点、测站点精度图根点相对于图根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得大于图上0.1mm;高程中误差,不得大于测图基本等高距的1/10。测站点相对于邻近图根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得大于图上0.3mm;高程中误差:平地不得大于1/10基本等高距,丘陵地不得大于1/8基本等高距,山地,高山地不得大于1/6基本等高距。3.3.2地形图平面精度地形图平面精度应符合下表3.3.2的规定。表3.3.2图上地物点点位中误差与间距中误差(图上mm)地区分类点位中误差邻近地物点间距中误差城市建筑区和平地、丘陵地≤0.5≤0.4山地、高山地和设站施测困难的旧街坊内部≤0.75≤0.63.3.3地形图高程精度城市建筑区和基本等高距为0.5m的平坦地区,其高程注记点相对于邻近图根点的高程中误差1:500地形图不得大于±0.15m;1:1000地形图不得大于±0.20m;1:500地形图不得大于±0.30m。其它地区地形图高程精度已等高线插求点的高程中误差来衡量,等高线插求点相对于邻近图根点的高程中误差应符合表3.3.3的规定。表3.3.3等高线插求点的高程中误差地形类别平地丘陵地山地高山地高程中误差(等高距)≤1/3≤1/2≤2/3≤13.4大比例尺地形图测绘和表示的原则及相应说明3.4.1大比例尺地形图测绘应反映测图时的现状。3.4.2地形图上符号的尺寸按《图式》1-2页“2.1符号的尺寸”的规定表示。3.4.3地形图上符号的定位点和定位线按《图式》2页“2.2符号的定位点和定位线”的规定执行。3.4.4地形图上符号的方向和配置按《图式》2-3页“2.1符号的方向和配置”的规定执行。3.4.5地形图上各种要素的配合表示应符合《规范》“4.6.12地形图上各种要素配合表示,应符合下列规定”和《图式》“2.4符号在图上的正确显示”的要求。3.4.6在测绘地物、地貌时,应遵守“看不清不绘”的原则。地形图上的线划、符号和注记应在现场完成。3.4.7本要求说明中的各种数量指标,凡“大于”者含数字本身,“小于”者不含数字本身。3.4.8本要求与《规范》、《图式》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本要求为准。3.5大比例尺地形图测绘的主要内容及表示方法大比例尺地形图应表示测量控制点、居民地和垣栅、工矿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交通及附属设施、管线及附属设施、水系及附属设施、境界、地貌和土质、植被等各项地物、地貌要素,以及地理名称注记等。并着重显示与城市规划、建设有关的各项要素。为使图面清晰,同时考虑1:2000地形图的用途,1:2000地形图上部分要素可适当取舍或不表示。3.5.1测量控制点测量控制点是测绘地形图和工程测量的主要依据,在图上必须准确表示。测量控制点的测绘和表示除满足《规范》54页“4.6.2测量控制点的测绘应符合下列规定”和《图式》6-9页“3测量控制点”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3.5.1.1建筑物上的控制点,若没有高程,可只注记点名。3.5.1.2无论用何种方法测绘的图根控制点,按《图式》3.1.7或3.1.8表示。3.5.1.3航测图成图所有控制点均不表示。3.5.2居民地和垣栅居民地是大比例尺地形图应表示的主要要素,居民地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主要附属设施应准确测绘实地外围轮廓,如实反映建筑物结构特征,正确表示建筑物间的关系。居民地和垣栅的测绘和表示除满足《规范》54-55页“4.6.3居民地和垣栅的测绘应符合下列规定”和《图式》10-19页“4居民地和垣栅”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3.5.2.1房屋的轮廓原则上以墙基外角为准,按建筑物材料和性质分类,注记层数。7层以上(含7层)建筑物性质均按“砼”注记。1:500与1:1000比例尺地形图测图,房屋一般不综合,应逐个表示,临时性的房屋可舍去。1:2000比例尺测图可适当综合取舍,面积小于6mm2的简易房、棚房可不表示,宽度小于3m的棚房用简易房表示,房屋只注记层数,不注记建筑材料和结构。3.5.2.2平房轮廓以建筑物墙基外角为准,若一边山墙超出建筑物主体墙面,以主体墙面为准表示。3.5.2.3所有楼房主体均以墙面为准表示。3.5.2.4建筑物和围墙轮廓凸凹在图上小于0.4mm,简单房屋小于图上0.6mm时,可用直线连接,边线按主要建筑物外围为准。3.5.2.51:500比例尺测图,房屋的天井均应表示;1:1000比例尺测图,图上6mm2以下的天井可不表示;1:2000比例尺测图,天井可不表示。天井内应加注“空”。3.5.2.6简单房屋可不注明建筑材料性质。3.5.2.7已建房基且房基高于地面但未建成房屋的建筑,无论正在施工或暂停施工,均按《图式》4.1.3表示。3.5.2.8房屋附属的悬空建筑物以实际投影表示。3.5.2.9阳台无论是否落地,均按《图式》4.3.1.2表示。1:2000比例尺测图,除与建筑物等长的阳台归主体表示外,其余阳台可不表示。3.5.2.10建筑物门廊、单位大门门顶等悬空建筑下的台阶、房屋等地物实测表示(可重叠)。1:2000比例尺测图,门顶、宽度小于3m的门廊、门(檐)廊支柱可不表示。3.5.2.11农村一般农户院内的小平台、台阶、照壁、花池、矮墙等附属设施可不表示。但半地下房屋高于地面部分按平台表示,台阶实测表示。1:500比例尺测图院内宽度大于2m且高度大于1m的平台及相应台阶应表示,1:1000和1:2000比例尺测图可不表示。平台应加注“台”。户外的照壁,1:500、1:1000比例尺测图按依比例尺围墙符号表示,1:2000比例尺测图可不表示。3.5.2.12农村农户门道外建筑无论是斜坡、还是台阶,1:500比例尺测图按《图式》4.3.3表示,1:1000、1:2000比例尺测图可不表示。3.5.2.13农村门道按《图式》4.3.1.4表示,虚线表示进出方向;有支柱但无墙的门道,按《图式》4.3.8表示,并实测支柱。投影宽度小于图上2mm的门顶可不表示。1:2000比例尺测图,门道与建筑物相邻时将其并入建筑物,但要表示进出方向,门顶、建筑物下的通道不表示。3.5.2.14台阶在图上可绘足三级(含台阶上的平台、图上3mm)按《图式》4.3.3表示。台阶两侧护墙宽度大于图上0.6mm时,护墙按实际宽度表示,否则护墙用单线表示。1:2000比例尺测图,宽度小于2m的楼梯不表示。3.5.2.15施工区用点线表示其范围,并加注“施工区”。1:2000比例尺测图只表示面积较大的施工工地。3.5.2.16院门按《图式》4.3.6表示,月亮门按院门表示。1:2000比例尺测图可不表示。3.5.2.17表示权属范围且高于地面0.5m的墙按《图式》4.4.3~4.4.7相应的符号表示,其余的可根据其永久性、规整性、重要性等综合取舍,临时性的不表示。3.5.2.18地下建筑物的天窗宽度大于图上2mm时按实际宽度表示,否则按《图式》4.3.5表示。1:2000比例尺测图可不表示。3.5.2.19所有支柱、墩宽度大于图上1mm时,按实际尺寸表示(空心),小于1mm时按1mm符号表示(方体为实心,圆体为空心)。1:2000比例尺测图,所有支柱均不表示,大门宽度大于4m的门墩需表示,其余的不表示。3.5.2.20当棚房依围墙而建时,棚房和围墙分别完整表示。1:2000比例尺测图,用棚房表示即可。3.5.3工矿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工矿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包括矿山开采、地质勘探、工业、农业、科学、文教、卫生、体育设施和公共设施,是国民经济建设的主要设施,应准确测绘其位置、形状和性质特征。依比例尺表示的,应实测其外部轮廓,并配置符号或用依比例尺符号表示;不依比例尺表示的,应准确测定其定位点或定位线,用不依比例尺符号表示。工矿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测绘和表示除满足《规范》55页“4.6.4工矿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测绘应符合下列规定”和《图式》20-43页“5工矿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3.5.3.1架空传送带下的建筑实测表示。1:2000比例尺测图传输带按《图式》5.2.3表示,漏斗只测外形,并加助“漏斗”;滑槽符号中的斜线根据需要表示,也可不表示。3.5.3.2居民地外饲养牲畜的大型场所按《图式》5.3.6表示,饲养场统一加注“牲”。用于饲养牲畜的房屋按房屋表示。房前屋后的个体小猪圈、羊圈等不表示。1:2000比例尺测图,独立于建筑物以外的个体小猪圈、羊圈,可不表示,饲养场内建筑物密集时,不要求每个饲养场所均注记“牲”,可在空白处注记。3.5.3.3柱型广告牌应实测支柱,外围按实际投影表示,并加注“广告”。1:2000比例尺测图,广告牌可不表示。3.5.3.4跑道长度大于250m的操场,加注“体育场”,小于250m的操场加注“运动场”。3.5.3.5有名称的纪念碑应加注其名称。3.5.3.6正规球场、幼儿园、公园和露天游乐场内正规的娱乐设施用点线绘制其范围,并加注“娱”。1:2000比例尺测图可不表示。3.5.3.7建筑物外的独立厕所按《图式》5.8.8表示,农村院内与建筑物相连的厕所按房屋表示。所有简陋的厕所均不表示。3.5.3.81:2000比例尺测图,架空传送带下的支柱(架),烟道支架,橱窗、广告牌,路灯,小型牌、柱、墩可不表示。3.5.3.91:2000比例尺测图,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共公场所、学校等有重要意义的旗杆予以保留,其余的不予保留。3.5.3.101:2000比例尺测图,温室、花房、菜窖统一简称为“温”、“花”、“菜”。3.5.3.111:2000比例尺测图,农村的学校,可不注记全称只注记“党校”字样;小型卫生所可不注记名称,用图式相应符号表示。3.5.3.121:2000比例尺测图,宣传橱窗、垃圾台、路灯均不表示。3.5.4交通及附属设施交通是国民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图上应准确反映陆地道路的类别和等级,附属设施的结构和关系;正确处理道路的相交关系及其它要素的关系;正确表示水运和海运的航行标志,河流的通航情况及各级道路的通过关系。铁路与公路或其它道路平面相交时,铁路符号不中断,而将另一道路符号中断;道路为立体交叉或高架道路时,应测绘桥位、匝道、桥墩与绿地等,下层被上层遮住的部分不绘;桥梁应注明其建筑结构,有专有名称的加注名称;码头应实测轮廓线,有专有名称的加注名称,无名称者注“码头”;路堤、路堑应按实际宽度绘出边界。交通及附属设施的测绘和表示除满足《规范》55-56页“4.6.5交通及附属设施的测绘应符合下列规定”和《图式》44-61页“6交通及附属设施”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3.5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