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包单位(外协队)违约行为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制约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行为的发生,维护合同双方合法权益,提高合同履约率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建设安全目标、质量目标、进度目标、效益目标按期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xxx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项目的施工、设备等。第三条本规定发包人指中xxxxx。第四条本规定分包人(外协队)指与xxxxx签订分包合同的协作单位。第二章违约行为的范围第五条分包人(外协队)应遵纪守法、诚信履约,具备合同履约能力和履约条件,不断提高合同信用水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外协队伍违约行为:1、工程转包;2、擅自分包或肢解分包;3、聚众闹事,围堵业主、总包部以及发包人营地;4、工地现场阻工;-2-5、施工作业面连续停工;6、因外协队自身原因造成在关键线路工期较合同工期滞后10%以上;7、因外协队自身原因造成在非关键线路上升为关键线路,合同工期滞后20%以上;8、完工结算及竣工验收资料移交较合同约定延迟1个月;9、外协队及施工人员,违反业主、总包部、发包人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质量管理条例、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0、外协队及施工人员违反业主、总包部、发包人制定的针对杨房沟电站的所有管理条例。11、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12、法律、法规禁止行为。第三章违约行为的处理第六条若非分包人(外协队)原因(不可抗力除外)导致分包人(外协队)违约行为发生,地厂发包人有权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的责任,其责任大小视分包人(外协队)违约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及对工程建设情况的影响程度而定。第七条对于违约行为处理方法有下列情形:1.分包人(外协队)项目经理每月驻工地办公时间若少于21天(自项目开工至竣工),每月进行统计,无特殊情况请假-3-扣除违约金1000元/天;2.分包人(外协队)项目经理未按规定参加月生产、质量、安全例会;安委会(环水保会);年(中)终工作总结、表彰会,扣除违约金2000元/次;3.分包人(外协队)项目负责人离开工地需请假,未请假的5000元/次;4.分包人(外协队)项目负责人请假离开工地期间,未委托负责工地上一切事务处理的代理人,扣除违约金2000元/次;5.因分包人(外协队)自身原因造成的项目安全违约责任,根据地厂发包人安全环保部门的规定要求处理,并按相应条款扣除违约金;6.因分包人(外协队)自身原因造成违反有关质量规定、规范等问题,根据地厂发包人质量管理部门的规定要求处理,并按相应条款扣除违约金;7.因分包人(外协队)自身原因造成的项目环水保违约责任,根据地厂发包人安全环保部门的规定要求处理,并按相应条款扣除违约金;8.分包人(外协队)未能按照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将对违约方给予扣除违约金合同金额1~5%或按照合同总金额每天万分之2~4;9.因分包人(外协队)自身原因,拒绝或无法完成合同约-4-定的工作的,发包人将按照分包人(外协队)拒绝或无法完成的合同金额30%给予违约处罚。10.分包人(外协队)根据合同要求未经发包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的违约行为给予扣除违约金10000元/次;11.分包人(外协队)根据合同要求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的违约责任给予扣除违约金50000元/次或终止合同;12.分包人(外协队)未按照合同要求使用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的违约行为给予50000元的违约金赔偿;13.分包人(外协队)人员发生群集围堵甲方、总包部、监理、设计和业主等阻工事件时,乙方须按阻工时间长短(或业主、监理对甲方处罚金额加倍)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阻工时间在半天(不足半天按半天计)以内的,支付人民币1万元/次的违约金;阻工时间在一天(超过半天不足一天按一天计)以内的,支付人民币3万元/次的违约金;阻工时间在一天以上的,支付人民币10万元/次的违约金14.由于分包人(外协队)自身原因未能通过竣工验收的,按照地厂发包人要求中的未能通过竣工/竣工后实验的损害进行赔偿。发生延期的,外协队应承担延期责任;15.分包人(外协队)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5-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的按照相应合同违约条款处罚;16.分包人(外协队)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地厂发包人可通知分包人(外协队)立即解除合同,外协队在收到地厂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外协队应撤离现场,地厂发包人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完成现场交接手续,并且有权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外协队伍。但地厂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外协队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依照合同相关违约行为进行索赔;17.分包人(外协队)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依照合同内容相关条款进行处罚。第八条分包人(外协队)发生以上第三章第七条(违约行为处理)并且符合第二章第五条(1~8、12款违约行为的范围),分包人(外协队)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将接收书面警告处理。书面警告由地厂发包人3日内发出,书面警告要求分包人(外协队)限期整改并告知其违约面临的风险,该书面函件通知报送发包人母体单位。第九条分包人(外协队)违约接受书面警告处理后,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分包人(外协队)应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发包人的经济损失。若违约行为继续扩大,发包人书面警告3次后,分包人(外协队)仍未整改。发包人将按照第三章第七条第-6-15款执行。第四章违约行为的通报第十条地厂发包人有关领导在7日内,做出最终处理意见决议。同时,对将分包人(外协队)违约行为事实报告总承包部、上级监察部门以及系统内或网站平台。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规定作为合同条款的补充内容。第十二条本规定不影响已签订合同的执行效力。第十三条本规定生效后,已签订合同违约行为按本规定处理。第十四条本规定与合同文件条款发生冲突时,以本规定为最终准。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