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名词解释1.宪法: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是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的宪法。凡是有关国家的根本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及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以一种法典的形式公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就是成文宪法。划分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标准是看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成文宪在一国法律体系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3.不成文宪法:是指一国的宪法渊源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存在于习惯之中,或者散见于若干宪法性文件,或者判例之中。不成文宪法不是绝对没有文字,而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如英国宪法就是不成文宪法。4.刚性宪法:依据效力和修改程序的不同,可以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凡效力高于一般法律、宪法修改须经过比一般法律更为复杂和严格的程序的宪法,就叫做刚性宪法。5.柔性宪法:柔性宪法,凡效力与一般法律相同,宪法的修改程序亦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就叫做柔性宪法。英国宪法就被称为柔性宪法。英国实行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并不认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6.钦定宪法:根据制定宪法的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凡由君主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就称为钦定宪法。1889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即为钦定宪法。7.协定宪示:协定宪法,凡由君主和国民议会协议而制定的宪法称为协定宪法。法国君主路易菲利浦与国会协定而产生的1830宪法即为协定宪法。8.民定宪法:民定宪法,凡由国民代表机关、制宪机关或者由“全国投票”表决通过的宪法称为民定宪法。美国宪法、法国现行宪法等都是民定宪法。9.宪法规范:宪法规范是调整有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0.宪法关系:宪法关系,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叫做宪法关系。11.原始宪法:又叫生成宪法,是指在本国的革命运动或者宪政运动中产生的宪法。12.派生宪法:派生宪法又称合成宪法,是指从国外移植进来或模仿外国的宪法。13.事先审查:事先审查是宪法监督方式的一种形式,又称预防性审查,是指在法律、法规生效前有关机关审查其合宪性的一种方式。它是指在法律和其他法规的制定过程中,由专门的机关审查其合宪性,如果发现其违宪,可以立即修改、纠正,以避免其在制定并生效之后产生不良的后果。事先审查可以保证一国法律体系内部的科学性、逻辑性和规范性,维护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14.事后审查:事后审查是宪法监督方式的一种,是指特定机关对已经生效法律,法规在执行过程中或在适用过程中,因对它的合宪性产生怀疑而予以审查,或者因特定的单位和特定的人就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提出请求时,才予以审查。审查的结果是宣布该法律、法规无效。世界上多数国家都采用事后审查。15.附带性审查:宪法监督方式的一种形式。是根据在监督法律、法规的合宪性过程中有无诉讼或纠纷而进行的一种分类或划分,又称为具体性审查或个案审查,区别于抽象审查。具体是指司法机关或宪法法院等宪法监督机关在审理具体的诉讼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的行为。美国实行这一制度,凡被联邦最高法院宣布违宪的法律,不仅最高法院不再引用,而且下级法院也不再引用。16.宪法控诉:宪法控诉是指公民个人有权就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而向宪法法院提出控诉,要求宪法法院审查该项法律、法律性文件和行为是否合宪的一种制度。1.人权宣言:是世界上著名的人权文件和权利宣言。1789年法国爆发了革命,资产阶级取得了反对封建势力的重大胜利。制宪会议通过了《人权宣言》。该宣言确立了资产阶级人权、民主和法治等一系列原则。后《人权宣言》作为法国1791年宪法的序言,置于宪法之首。2.独立宣言:是世界上著名的权利宣言和文件。1775年北美爆发了反对英国殖民统治者的战争。独立战争期间,1776年7月,北美13州殖民地的代表召开了第二届大陆会议,通过了《独立宣言》,宣布了美国的独立。该宣言提出了一系列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原则和人的权利,推动了独立战争和欧洲各国特别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发展。3.权利法案:《权利法案》是英国重要的宪法性文件。1688,英国“光荣革命”后推翻了象征专制统治的斯图亚特王朝。在资产阶级和封建贵族妥协并分享政权的基础上,国会于1689年通过了《权利法案》,表明资产阶级的君主立宪政体的英国最终确立。4.美国宪法:美国宪法是独立战争胜利后的1787年,美国13州的代表在费城召来的制宪会议上通过的确立美国建立联邦制国家的文件。后经各州批准,成为美国宪法。这部宪法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5.魏玛宪法:魏玛宪法是1919年德国宪法,是1919年德国制宪会议在德国南部城市魏玛制定的。这部宪法规定了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体制和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带有浓厚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和社会改良主义色彩。与自由资本主义的宪法相比,其突出特点是规定了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反映了资本主义福利国家的特点。6.苏俄宪法:苏俄宪法,全称为《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根本法)》,它是1918年7月在第五次全俄代苏维埃代表大会上通过的,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它确认了苏维埃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以及十月革命的胜利成果,规定了国家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鼓舞了俄国和全世界革命和进步人士为捍卫和争取社会主义而斗争。7.钦定宪法大纲:是清政府在革命形势的压力之下预备立宪,于1908年9月颁布的。它是一部具有浓厚封建性质的宪法性文件,它一定程度的分权,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等,并规定了臣民的权利义务,所以略具资产阶级民主色彩。但是,该法的重心在于维护君上大权,确定了皇帝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利。该宪法规定了9年以后实施,所以并未在实际中生效。8.1919年重大信条十九条:也称为十九信条,是1911年11月3日清政府公布的宪法性文件。1911年10月10日,辛亥革命爆发以后,清政府面临覆亡的命运,于匆忙之中起草了该宪法,并宣布立即执行。该宪法性文件迫于形势压力,对皇权作出了一定的限制,确认了君主立宪政体。但是,这部宪法其意依然在于坚持和维护皇权,对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只字未提。十九信条是清王朝颁布的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9.共同纲领:共同纲领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是1949年9月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各党派的共同政治纲领,是一部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宪法性文件。它规定了新中国的国体、政体、政权组织形式、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的各项基本权利。10.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也称临时约法,是1912年3月中华民国南京政府孙中山以临时大总统的名义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是中国历史上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临时约法记载了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成果,确认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和基本原则,规定了国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这部宪法带有民主性和革命,是我国历史上仅有的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性文件。11.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是1931年6月,国民党在召开的国民会议上通过并颁布的一部法律。该法确认了国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的个人独裁,以宪法的形式赋予国民党党政合一的合法性。该法是国民党统治时期一部重要的宪法性文件,其效力一直延续到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的公布和实施。12.`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1931年11月由全国第一次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并颁布的,规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政权的性质、任务、根本政治制度和劳动群众的基本权利,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人民代表机关正式通过并公布实施的宪法性文件。13.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是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的宪法性文件。它规定了抗日民主政权的任务和抗日人民的各项权利和自由,并且确认了抗日政权的更为广泛的民主基础,确认了著名的“三三制”原则,是我国抗日战争时期边区政府的一部宪法性文件。14.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是1946年4月,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通过的。它规定了建立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基本原则、政权组织形式和各项基本政策,有力地推动了解放区民主政权建设工作的进展。15.1954宪法:1954年宪法是1954年9月20日由第一届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该法确认了我国的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确认了我国的国家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确认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并规定了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但是,这部宪法不是完全的社会主义宪法,而是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第三章国家性质1.国体: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性质,体现一定阶级的专政,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2.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在我国的一种具体形式,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有机统一,是新型的专政的结合。3.爱国统一战线:爱国统一战线是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它包括两个联盟:一个是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的联盟,即工农联盟,是爱国统一战线的基础;一个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包括一切爱国者的极为广泛的联盟。4.经济制度:经济制度是指经济基础或经济结构。它是指在人类社会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占统治地位的生产资料归谁占有,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形成的人与人的关系,劳动产品的分配方式三个方面。其中生产资料所有制是起决定性的因素,它决定着经济制度的性质。5.全民所有制经济:是生产资料归社会全体所公有,由代表全体人民的国家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6.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经济,这种经济形式是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种重要组成部分。7.人体经济: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由城乡个体劳动者占有少量生产资料和产品,以自己从事劳动为基础的一种经济方式。经营的范围主要是农业、手工业、运输业、商业和其他服务行业。经营的方式有作坊、店铺、摊档、货担等。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8.私营经济:私营经济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由私人雇工经营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9.物质文明:指人类改造自然的物质成果,表现为人类物质生产的进步和人们的物质生活提高。10.精神文明建设:指人类在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中,不断改造和丰富自己主观世界所取得的精神成果,它表现为教育、科学、文化知识的发达和思想道德素养的提高。第四章国家形式1.政权的组织形式:政权的组织形式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支组织旨在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政权机关。2.单一制:单一制是由若干行政区域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3.国家组织形式:国家组织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所采取的、按一定原则来划分国家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和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相互关系的国家外部总体形式。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它是指: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民主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行使国家权利的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5.国家形式:国家形式主要指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6.复合制:复合制国家是指由两个或多个成员国联合组成的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近代复合制国家主要有邦联和联邦两种形式。7.邦联:邦联是几个独立的国家为了一定的目的而结成的比较松散的国家联合。8.联邦:联邦是由两个或多个成员国(邦、州、共和国等)组成的复合制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