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药物使用奖惩制度1、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主抓,鼓励优先选择和使用基本药物。2、药剂科专人负责采购药品,财务科专人负责统计上报数据,责任落实到个人,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落实做保障。3、建立基本药物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每半年对各科室使用基本药物情况进行检与评价。4、根据国家基本药物实行零差价销售的原则,杜绝医务人员收入与药品收入挂钩,从根本上杜绝以药养医。5、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纳入医务人员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的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奖惩挂钩。6、开展定期与不定期以及随机考核的原则,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评估,监测评估报告等相关信息。7、在临床用药上优先按照标准使用基本药品,切实保证基本药物的使用数量及所占比例。8、基本药物与非基本药物在处方上分别开具、分别装订。9、对网上集中采购的药品进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与非基本药物按卫计局要求进行管理、报销,同时进行日报、月报、季报,数据准确无误。10、基本药物绩效考核内容包括药品目录管理、药品采购和储备管理、药品使用管理、药品价格管理、药品报销管理、群众评价与监督。11、每月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及时全院公布。基本药物处方点评每月一次。12、考核工作主要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13、按《基本药物制度奖惩制度》的要求,采取标准分(百分制)的考核办法,设不合格、合格、良好、优秀四个等次,计算方法为:得分85分以上为优秀,84-70分为良好,69-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为优秀比例不超过25%。14、在奖励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重点向承担服务和临床一线工作任务的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15、国家药物补偿资金中设立基本药物制度个人绩效考核奖励,根据医务人员医疗服务数量、基本药物使用比例、使用数量、群众满意度等对医务人员进行奖惩。16、对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等次的医务人员全额拨付财政以奖代补资金,并按规定对优秀、良好等次给予奖励。17、考核结果奖优罚劣,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基医务人员,在执行奖惩的基础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18、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将免去该医务人员的职务。19、医院年终获得的奖励经费,分配原则上与负责人和职工奖惩挂钩。20、严禁编造、篡改考核资料,严禁利用考核谋取个人利益,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确保基药考核客观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