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审计制度分析(原文)其年九月,比部奏:准太和三年十一月十日赦文,天下州府回残羡余,准前后赦文,许充诸色公用,刺史每被举按,即以公坐论赃。其应合用羡余钱物,并令明立条件,散下州府者,谨具起请条件如后。应有城郭及公廨、屋宇、器械、舟车、什物等,合建立修理,须创置添换者;或有公私使客,兼遇征拜朝官,送故迎新,旧例合有供应,宴饯赠贶者;或官属将校所由等,有巡检非违,追捕盗贼,须行赏劝,合给程粮者;或百姓贫穷,纳税不逮,须有矜放,要添填元额者;或遇年丰谷熟,要收籴贮备,以防灾敝者,并任用。当州所有诸色正额数内回残羡余钱物等,如不依此色,即同赃犯。其所费用者,并须立文案,以凭勘验。敕旨,宜依,仍委御史台准此勾当。选自《唐会要》卷六八(译文)这一年九月,比部上奏:按照太和三年十一月十日赦文,全国各州官府剩余物资有盈余,根据前后赦文,允许充当各种公用,刺史每次接到举报,就以公论脏。他们应该整合节余的钱和物品,并令明确条款,撒下州府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若有城墙和官署、房屋、器具、车船、杂物等,合建立修理,要创建添换的;若有公私客人,同时被征召为朝官,送旧任迎新任,按旧例合有供应,设宴饯行馈赠的;或者官员将校原因等,有巡检违法,追捕盗贼,必须给予奖励,结合给程粮的人;或者百姓贫穷,纳税不到,要有骄傲放纵,要加填元额度的;有时遇到丰年谷熟,要收粮储备,以防发生破旧的,并运用。该州所有各类正数额内剩余钱物等,如果不按这些条款使用,就等同贪污。这些所耗费的,必须立文案,凭藉查验。敕旨,应该依照,并交付御史台允许。(原文)卢坦为御史中丞,举奏前山南西道节度使柳晟、前浙东观察使阎济美违诏贡献,二人皆得罪于朝堂。宪宗召坦对,褒慰久之,曰:晟等所献,皆以家财,朕已许原,不可失信。坦曰:“数令陛下之大信也,天下皆知之。今二臣违令,是不畏法,陛下奈何受小信而失大信乎?”帝曰:“朕已受之,如何?”坦曰:“归之有司,不入内藏,使四方知之,以昭明德。”帝深善其言。(译文)卢坦是御史中丞,举报前山南西道节度使柳晟、前浙东观察使阎济美违反诏书献供,两人都在朝堂上获罪。宪宗召卢坦,夸奖他很久,说:“柳晟他们所献供的都是家财,我已经答应要退还他们,不能失信。”卢坦回答说“说道陛下的大信,天下人都知道。如今两人违反条例,是不畏惧法度,陛下为什么坚守小信而失去大信?”皇帝说:“我已经接受了,怎么办?”卢坦回答说:“把献上来的东西收入有司,不私藏,并使天下人都知道,以显示陛下的明德。”皇帝很认同他的话。唐代审计制度介绍庸朝的审计机构为比邵和御史台,审计之权较隋朝更加独立。唐朝比部,隶属于刑部,由三省乃至宰相所辖,比部主要管理审计工作。从记载来看,比部掌管着内外(即皇室与国家、中央与地方)一切收文的审计.此外,还有军事开支,以及实物库存和经挤活动等方面,均由比部审计核对。比部的设置,一方面超脱于管理财政的户部之外,具有独立性;另一数面因归属于刑部乃至宰相,故具有政治上的权威注。田此可见,审计部门—比部,主要职责是稽核国家财赋。由于唐朝比都政治上独立性,所属部门的司法性,以及稽核过程中的专门性,这就使得审计权比以往历朝历代都大。唐朝的御历台作为全国的最高监察机关,可与皇帝直接会面,由它负责一部分审计工作,,并且它又与比部机关密切配合,相互分工,各有侧重,共同管理全国审计工作一一比部主管审计,御厉台主食稽查,比部侧重于中央,御史台侧重于地方;比部主要审计财赋,而御史台主安审计国库。唐朝的地万州、县并没有设立审计机构,地方审计工作,主要借助于节度使一级行政长官,井依仗监察御史和比部来完成。唐朝也是绝财政或财赋作为审计对象的,这一点与以前的朝代没有什么不同。审计的内容无外乎围绕审计对象进行,主要针对财赋收支活动的结果—数量计内容。据记载“殿中侍御使九人,从七品下。掌殿庭供奉之仪,京几诸州兵皆隶焉。”“检校文物亏失者。一人同知东推,监太仓出纳;一人同知西推,监左藏出纳,二人为廊下食使;二人分知左右巡;三人内供奉。”“监容御史十五人,正八品下。掌分察百宾、巡按州县、府出纳皆位焉;知朝堂左右厢及百司纲目。”从这些记栽中可以看门到各地方,审计所涉及的内容和还有中央各部门,尤其是财政部(户部)把会计帐日与库存出纳数字、报告等送比部,比部统一审计。一般问题由比部处理,重大经济问题则交御史合处置。另一方而由御史台经常派御吏深入地方道、州、旦各级政府及中央各部门进行监察稽核。唐朝审计方法采取定期审计与不定期审计、经常审计与临时审计、帐簿审计与延伸审计等互相结合的方法。这些审计方法与唐朝的财政经济发展状况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它对于促进唐朝审计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案例分析案例中明确规定了诸州使用盈余钱物的条款,如违反这些条款使用盈余钱物,当以脏罪论处,并且严格规定使用盈余钱物必须登记备案,以备检查。唐朝是我国历史上一个政治强盛、经济繁荣、疆域扩张的黄金时代。唐朝的审计工作对该朝代的兴盛起有巨大作用。唐代除了比部的帐目审计之外,还涉及各个经济领域(包括货币价值方面和粮粮食财物等实物万面),不仅审计财赋、库藏、军资,还涉及朝臣百官的俸禄与行为等方面。并且还明确了殿中侍御史与监察御史分工合作地充当审计官吏,以审计中央财赋与地方财斌。这是唐朝审计工作的一大进步。唐朝两种审计机构密切配合、分工负责,为后世树立了典范。从唐朝审计业务的分上看,御史台的重要职责是监察国库及地方财赋,或者说是侧重于监察国库的出纳与中央百官的公款支出,而比部的重要职责是监察中央地方财赋的各个方面,或者说是侧重于监察财政的收支状况。二者所属机构的性质也有所不同,比部属于行政司法部门所辖,而御史台则属于监察审判部门,由皇帝直接控制。尽管它们所属部门性质不同,主管上级各异,侧重有别,但是二者却能密切配合地共同审计中央与地方的财赋收支及库府出纳,这为财政经济的各方面都受到审计监督发挥了积极作用。启示:唐代的财政监督工作,主要是通过审计实现的。比部的设置,其实最早可以追溯到魏晋时期,但彼时的比部属于法检部门,归属执法工作。而在唐太宗时期,比部成为专职负责审计业务以及财政监督的职能部门了。但是,让人刮目相看的是,唐代的比部,并不归属负责财政工作的户部统辖,而是归属于刑部统辖。这种职官体系设计,保证了比部能够独立行使审计与财政监督职能,不受户部掣肘。这种制度设计,按照现在的行政体系来讲,相当于在司法体系中成立一个专职负责财政监督与审计业务的职能部门,对全国财政工作进行财政监督,其权威性可窥一斑。唐代的御史也是中央政府层面财政监督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监察御史的财政监督职责,类似现行中央财政监督部门外派各地的财政监督专员。唐代以勾检制度为代表的财政监督制度,对我国改革和完善现行财政监督制度有较大的启示和借鉴作用。唐代比部属于刑部管辖,而刑部属于司法部门体系,可以认为唐代的司法部门对财政监督工作拥有主导权。就我国现行制度而言,我国的财政监督是多层次、多主体的监督体系。它包括立法机关的监督(人大监督)、审计监督、财政监督(含税务监督)以及社会中介机构监督等。我国正在积极推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方略,司法对财政工作的监督是必不可少的。我国司法对财政工作的监督体现为对财政违法案件的侦查、公诉以及审判等方面,但这种司法监督多数属于事后监督。司法对财政监督的力度有待加大,可在财政司法宣传教育、设立专业执法队伍等方面,提升司法部门对财政工作监督的力度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