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玲等涉嫌贩卖毒品案二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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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唐玲等涉嫌贩卖毒品案二审辩护词尊敬的省高院有关领导及本案合议庭法官:我们受唐玲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指派,在唐玲涉嫌贩卖毒品案中担任唐玲的二审辩护人。从侦查阶段介入本案至今,我们对本案的案情已十分清楚,尽管唐玲家庭环境相当困难,但是本着律师的职业道德以及负责的态度,我们仍接手二审的辩护。我们深知二审法官的高尚职业操守,相信你们一定会秉公办案,而不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现我们在一审辩护词的基础上,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法官一并审阅。我们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对唐玲量刑畸重。美沙酮作为一种新型毒品,同时长期被戒毒机构和吸毒者作为戒毒药物使用,有别于其他毒品。而其量刑标准究竟应如何计算,目前《刑法》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但至今为止,以国内发生的类似案件判决结果来看,其刑期都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我们认为一审法院不应机械的依据《刑法》第357条第2款和《关于审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指导意见》来量刑,而应依据美沙酮口服液中所含美沙酮的数量来计算。并且一审法院虽然表示采纳了对唐玲酌情从轻的意见,但在量刑时却并没有得到体现,且唐玲的量刑与犯罪情节更恶劣的刘XX量刑相同,违反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应改判唐玲较刘XX夫妇更轻的刑罚。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定性准确,但对唐玲量刑过重。唐玲涉案贩卖美沙酮口服液触犯了我国刑法,依法应予惩处。但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量刑时应考虑到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行为社会危害性。本案中,从这三方面来讲,一审对唐玲判决的15年有期徒刑,量刑畸重。首先,美沙酮作为一种新型毒品,其毒性极低,并长期被戒毒机构和吸毒者作为戒毒药物使用,其性质完全有别于其他毒品。美沙酮从上世纪60年代就开始在世界上多个国家作为戒毒药品使用,使吸毒者过上正常人的生活,并减少共用针具带来的艾滋病等疾病传播。在我国,目前除北京、广东被国家批准使用“美沙酮”替代疗法用于社区戒毒外,还有云南、贵州、四川和广西等五个省区都在使用,而且这种治疗方法也正在被大力推广。根据《全国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国家管制的刑法为明确规定数量标准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量刑数量,在有关司法解释出台前,审理这类案件时,应由有关专业部门确定涉案毒品的毒效、有毒成分的大小和多少、吸毒者对该毒品的依赖程度,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的刑罚。本案美沙酮口服液虽然属于国家管制的麻醉药物,但口服液中美沙酮含量极低,毒性小,鉴于其亦毒亦药的特殊性,其社会危害性并不大,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较大威胁,与其他麻醉药品也有较大的差别。在这种情况下,应考虑其犯罪性质的恶性程度较轻,从轻处罚。其次,“美沙酮口服液”的量刑标准究竟应如何计算,目前《刑法》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一审法院不应机械的依据《刑法》第357条第2款和《关于审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指导意见》来量刑的。《刑法》作为惩处犯罪的根本大法,但其规定仍然是相当笼统的,并且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也导致其滞后性。对美沙酮这类新型毒品犯罪,应在不违反《刑法》的基础上,参照其他具体法律法规。《刑法》第357条第2款规定:毒品数量以查证属实贩卖的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但根据立法意图,我们可以推断出,此处的毒品所指的是海洛因、冰毒、可卡因等使人形成瘾癖的化学物质本身。而之所以规定为不以纯度折算,是因为海洛因等毒品的种类较多,其中的所含制毒物的数量也不同,为了严厉打击犯罪,统一标准,才做此规定。又根据《关于审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指导意见》,贩卖美沙酮100克以上,属于“其他毒品数量大”的情形,从量词“克”的使用也可以看出,这里所指的应当是固体的美沙酮,而不包括液态的美沙酮口服液。例如,将海洛因等可溶于水的毒品融入水以后,不能够将整个水的重量视为毒品的数量,否则就会出现犯罪人将0.1g的海洛因融入1kg水,最后都将可能被判死刑的荒谬结果。本案中的涉案物品美沙酮口服液并不等同于美沙酮,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物质。根据国家药典所列,美沙酮口服液属于麻醉药品中的合成类药物,不是以天然植物为原料,又根据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出版、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原副庭长张辛陶主编《毒品犯罪的认定与案例分析》第220页的记载,美沙酮本为“白色结晶粉末”物理特征,其溶于水后,变成含量极低的美沙酮口服液(见附件)。因此,如果将两者混为一谈,势必导致被告人的重判。因此,我们认为应将美沙酮口服液中所含美沙酮的重量换算出来,进行计算。这和《刑法》所规定的不能按纯度折算并不矛盾,因为提取美沙酮的含量并不等于进行美沙酮的纯度折算。我们只是希望能够将毒品本身的数量作为定案的标准,而不是将毒品非常态下的溶剂作为标准。广州市公安局穗公刑技化字(2006)第59号《刑事化验检验报告书》(下称《报告书》)仅对送检的1000支橙色液体作常见毒品定性分析,得出“送检检品1橙色液体1000支(净重8.5千克)中检出美沙酮(Methadone)成分”的结论,并未对液体中美沙酮的含量作鉴定,这很不科学,这仅仅说明唐玲所持美沙酮口服液含有美沙酮成分而已,并没有说明到底含了多少美沙酮。根据《关于戒毒治疗中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美沙酮口服液的规格是10mg/10ml,含有美沙酮成分10mg。因此,查获唐玲的1000支美沙酮口服液含有美沙酮结晶体数量仅为10克。为慎重起见,我们征询了法律专家的意见及查阅了大量的法律书籍,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于2005年11月24日出台《关于审理若干新型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规定,美沙酮可以折算成海洛因的数量进行量刑。根据该《意见》第1条规定: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暂按以下比例与海洛因进行折算:……1克海洛因=20克美沙酮……因此,唐玲涉案的1000支美沙酮口服液所含的美沙酮折算成海洛因仅为0.5g。(注:按上述方法折算,唐玲案中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以犯罪论处,应属无罪。但我们基于中国司法现状及此前已有相应轻刑、开放刑的判例,我们没有为唐玲作无罪辩护。)根据广东省高院、检察院、公安厅于2006年1月2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审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指导意见》第4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下列毒品的,应认定为刑法第347条第4款的规定的“其他少量毒品”的情形:(一)美沙酮不满20克;……又根据《刑法》第347条第4款规定:……海洛因……不满10g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随着新型毒品犯罪数量的增加,最高院以及省高院已经针对新型毒品犯罪出台了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但是,一审法院仍机械地适用《刑法》第347条第2款之规定,判决唐玲有期徒刑15年,严重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所以对唐玲的量刑,应当把涉案的1000支美沙酮口服液,按含量计算出含有美沙酮结晶体的数量,再与海洛因换算,然后参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贩卖海洛因的量刑标准,得出唐玲的刑期。请二审法官充分考虑。再次,目前法律虽然没有对美沙酮口服液犯罪如何量刑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就至今为止,国内发生的类似案件判决结果来看,其刑期都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通过这些已经判决的案件,我们可以看到在实践中,国内大多数地区的法院对美沙酮口服液犯罪的量刑都采用的是我们上述的观点,而没有直接使用《刑法》第347条。二、唐玲有酌定从轻的情节,一审判决虽然采纳,但在量刑时并未体现。首先,唐玲犯罪主观故意比较模糊。《刑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的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美沙酮”并未被明确地规定在刑法中,而是随后卫生部《关于发布〈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的通知》将美沙酮列入麻醉药品目录中。而且《麻醉药品品种目录》中规定了119药品,美沙酮只是作为其中的一种,并未被广泛地宣传。只有小学文化,而且身处边远山区的唐玲能够知晓《刑法》已经很不错了,更别说详细了解《刑法》中的每一条规定,还要知道未被广泛宣传的《麻醉药品目录》。另外,“美沙酮”替代疗法,作为一种新型的维持治疗戒毒法,在广东和广西地区被媒体大肆宣传,美沙酮口服液已成为家喻户晓的戒毒药,而且在广西地区随处可见,随便买卖,有关部门也未对此严加管制,也没有宣传美沙酮口服液是毒品。因此,只有小学文化程度的唐玲也只知道美沙酮口服液为戒毒药品,其轻信刘XX说要一些“戒毒药”而送“药”,并不清楚是毒品而误入歧途。虽然,我们认为这些不影响对唐玲行为的定性,但考虑到唐玲所生活的广西地区的特殊情况,其的确不知道“美沙酮口服液”是毒品。就如唐玲所言,其有正当职业,有一定的经济收入,不愁生活,如果她知道“美沙酮口服液”是毒品,无论怎样也不会以身试法。可见,唐玲犯罪的主观恶性极小,与那些与贩毒为生的人有本质的区别。其次,唐玲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唐玲虽然在被拘留后才知道美沙酮口服液是毒品,但是其清楚交代了她的犯罪事实,前后交代一致,并且对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所认识后,多次表示后悔,认罪态度好,真诚悔改。再次,唐玲现在仍重病在身,适当从轻处罚,有利于其身体的恢复。唐玲长期患有高血压Ⅲ期,还并发冠心病、肾结石、胆囊结石等多种重病,被羁押以来,已五次入院抢救,虽保住了性命,但病情仍极不稳定,随时有猝死的危险。希望贵院在改判时充分考虑以上从轻情节,考虑到其犯罪情节轻微,人身危害性小,在量刑减轻其刑期。三、一审判决唐玲和刘XX的量刑相同,存在不公,请求贵院改判唐玲较之刘XX夫妇更轻的刑罚。1、刘XX夫妇除参与贩卖1000支美沙酮的行为外,还存在贩卖美沙酮口服液288支、丁丙诺啡液体157克、丁丙诺啡药片40克、地西泮药片65克、咪达唑仑药片179克、氯丙嗪药片171克、氯羟安定药片28克等毒品的罪行;而唐玲涉案毒品仅有美沙酮口服液,其数量、种类远比刘XX夫妇少。2、刘XX夫妇自述从2004年年底就开始贩卖毒品,到2006年1月被刑拘时止,已长达两年之久;而唐玲从不贩毒,只是轻信了刘XX夫妇而送药,误入歧途。3、刘XX夫妇以贩卖毒品为主要谋生手段,长期、固定地从事贩卖毒品的行为,共计牟利9万多元;而唐玲有正当职业,为刘XX带美沙酮口服液也只是一次性的行为,而且从中获利极少,且被公安侦查部门当场缴获。4、刘XX夫妇认罪态度差,口供前后不一致,在押送途中、法庭上串供、翻供,拒绝认罪,态度恶劣;而唐玲认罪态度好,口供前后一致,归案后及法庭上有真诚悔改之意。与唐玲相比,刘XX夫妇贩毒的数量大、时间长、非法获利多、有固定经营场所、认罪态度差等特点,但是一审判决没把唐玲和刘XX夫妇的行为区别量刑,违反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同时,据一些途径了解到,一审宣判后,一审法院合议觉得一审判决对唐玲量刑的确不适当,另外第二被告刘XX贩卖毒品的数量远比唐玲多,却处以相同的刑罚,的确存在错判,试图改判,但“一纸已出,无法追回”,故迟迟不移送上贵院,前后拖延了四个月时间,直至5月19日才予以移送,严重违反了诉讼程序。四、唐玲的身体病况严重恶化,请求二审法院尽快对唐玲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以防不测(注:此前我们已于2007年6月6日向贵院提交了为唐玲申请取保候审的申请书)。特别指出的是,我们2007年6月6日专门到贵院阅卷才知悉:广州市XX区看守所于2007年5月11日针对唐玲的病危情况,书面向广州市中院经办法官提交了《在押人员唐玲病情报告》(详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一审诉讼卷宗(正卷)》倒数3页),并附上武警总医院《诊断证明》,报告详细陈述了唐玲的病情及其入院治疗的情况,报告强调:“唐玲属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心肌度缺血(极易导致心肌梗塞死亡),并伴有肾、胆囊结石。诊断为:1、高血压3级(高危);2、冠心病;3、胆囊结石;4、左肾结石。鉴于唐玲患高血压、冠心病,病情严重,且年老体弱,病情反复迁延,有恶化加重的迹象,随时可能会有生命危险,不宜长期羁押。为确保患者本人及监所安全,建议办案单位与相关部门尽快采取相应措施。特此报告。”。从报告可以看出,唐玲的病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