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保护汇报人:李伟伟时间:2014-4-25保护商业秘密案例——可口可乐一、案例背景可口可乐公司是全球最大的软饮料公司之一,拥有超过500个饮料品牌,除全球最有价值品牌[可口可乐]外,还拥有12个每个价值均超十亿美元的品牌。可口可乐之所以有如此大的成就和竞争力,很大程度上在于它的产品“秘方”,法国一家报纸曾打趣道,世界上有三个秘密是为世人所不知的,那就是英国女王的财富、巴西球星罗纳尔多的体重和可口可乐的秘方。•可口可乐的配方自1886年在美国亚特兰大诞生以来,已保密达120多年之久。•1988年,当时中国的可乐市场日益增大,可口可乐坚决不同意中方人员控制原浆的生产。最后达成的协议是:在上海申美公司名下,原浆车间由美方独立控制,主剂和罐装车间由中方负责。•可口可乐公司在技术合作或经济贸易中,只提供用最关键技术制出的半成品给对方,而不告知生产半成品的技术诀窍。被许可生产“可口可乐”的厂家,都只能获得将浓缩的原浆(半成品)配成可口可乐成品的技术和方法,而不能得知原浆生产的配方及技术。•这就是可口可乐百年不倒,基业常青的“定海神针”。•但正是因为“秘方”保护的绝密,才有了对迷茫无止境的猜测。配方给可口可乐带来了不少神秘色彩,成为可口可乐特许经营的一大法宝。面对“热心人”的猜测,可口可乐公司从不予理会。•对于他们来说,“保住秘密,就是保住市场”。目录一.什么是商业秘密?二.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三.商业秘密的保护四.商业秘密的管理一.什么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构成商业秘密的法定条件:•1、不为公众所悉知•2、具有商业价值:•3、采取保密措施:8商业秘密的类型商业秘密类型技术信息:指专业技术、技术诀窍。它主要包括大家熟知的配方、研究开发的文件如会议纪要、实验结果、检验方法等、图纸、改进的机器设备、工艺程序、产品。经营信息主要是指技术秘密以外的能够构成商业秘密的其他信息。它包括客户情报、其他与竞争和效益相关的商业信息,如采购计划、供货渠道、重要的管理方法等图纸产品客户情报供货渠道二.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刑法》第219条10•《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1•《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2•相对上述的手段,正当手段包括以下5种:•1、独立发现•2、通过反向工程得到•3、在权利人许可使用项下改进•4、从公开使用或展出的产品中得到•5、从公开的文献中得到•反向工程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的有关技术信息。三.商业秘密的保护141.商业秘密和专利权的比较商业秘密专利权利产生方式产生即已获得须依申请获得权利产生条件保密社会公开权利客体范围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权利取得要件价值性、秘密性和保护措施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2、商业秘密保护的优势和劣势•优势:•(1)保护对象的广泛性:技术信息、经营信息都可以受到保护;•(2)期限优势:商业秘密保护的期限不确定;•(3)地域优势:商业秘密无地域性特征;•(4)保密优势:商业秘密是不公开的,专利是公开的。•劣势:•1.无排他性:•允许多个权利主体并存。商业秘密法的保护精神不禁止技术的合法取得,因此如果第三人合法发现了某项技术信息,商业秘密的持有人不能对其进行干涉。•2.不排除反向工程:•反向工程在司法解释中被定义为,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折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只要反向工程的前提是对产品的合法取得,对其揭破、分析、模仿属于合法竞争的范围,就为法律所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也就无权干涉第三人对于商业秘密的使用。3、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的选择•1.技术信息本身的性质。•首先是该项技术本身是否能够获得专利,•是否是专利授予的范围,•是否符合授予专利的三个要件,•应该先在企业内部进行初次评估,有一定把握的情况之下再向国家进行申请。•其次,如果该项信息是不易为一般的研究工作所发现,且该项信息并不能够很轻易的被反向工程所获得,那么就可以采取商业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反之,应采用专利权的方法进行保护。•2.对于该技术信息的市场考量。•如果该项信息能够使在长时间之内保持先进性,并且在相当长的时间之内均可以得到市场的认可,生命周期较长,则应适用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如果其效力带有一定的时代性,为一个阶段所消费,并且存在的时间较短的话,则对其进行专利权的申请,在专利的期限之内尽可能地完成对于专利技术的运用,以获得最大利润。•如果是一项生命周期较长的技术信息,同时还要考虑到,之后的技术进步会不会对产品产生威胁,在对于该商业秘密的保护过程中是否存在成本不断增大的可能,以及在保持此商业秘密的过程当中可能出现的所有问题。•包括商业秘密的劳动法保护(职工的绝对忠实义务、离职后的合理竞业避止义务以及职务成果与非职务成果的认定)、商业秘密的合同法保护以及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事实上,由于商业秘密本身的灵活性,以及法律所赋予当事人的自由,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贯穿到整个生产的所有过程之中。应当说,商业秘密在较长的运行周期之中存在着较大的风险,但是正是因为这种高风险,为权利人带来了接近于应然的高收益。4、商业秘密与专利权对技术的共同保护•(1)权利人选择将核心的不便于公开的技术方案作为技术秘密保护,对于次核心或者边缘的技术方案作为专利保护;•→维护竞争优势•(2)权利人选择将核心的不便于公开的技术方案作为专利保护,对于次核心或者边缘的技术方案作为技术秘密保护。•(3)交叉保护•商业秘密和专利是可以同时使用在同一项技术里的,比如说有一些周边技术,它容易被人破解进行反向工程,或者其他人容易研制开发,这样的技术可以申请专利。但是申请专利以后,并不等于说所有的技术点都要公开,其中可能还会有一个技术点采用商业秘密保护,是可以这样交叉使用的。交叉保护还有一个阶段性,比如它先保密,到一定阶段,企业认为技术更替以后,把储备的技术申请专利,这也是可以的。四.商业秘密管理•如何对商业秘密进行有效的管理。•划分为两大块,即对商业秘密本身的管理和员工的商业秘密管理。(一)商业秘密管理–对商业秘密本身的管理•管理商业秘密本身的基本思路是将商业秘密与外界进行隔离,它包括从区域管理到电脑管理两个层次的内容。•1.区域管理•第一个层次就是区域管理。多一个不相关的人知道企业秘密就多一分泄密的危险,所谓区域管理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严格的控制接触商业秘密的人数。•第一步:必须对企业的商业秘密进行划分等级;•如可分为商绝密级、商机密级和商秘密级或者商密A级、商密AA级、商密AAA级等;•第二步:需做到重点部位应重点监控;•如重点部位安装电子监控报警,人员身份识别系统等;•第三步:逐步提高技术监控手段。如防复制技术电脑管理:•①设置电脑进入密码;•②对重要文件进行软件加密,将文件设置为禁止复制或更改;•③拆除USB接口及光盘刻录等。•④对计算机与网络设备送交外部人员修理时,必须先拆卸涉密存储设备,防止商业秘密被修理人员窃取;员工商业秘密的管理方式•强化员工保密意识•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签订竞业禁止协议•脱密期的运用“百事可乐公司诉夸克公司、瑞德蒙德”案•在百事可乐公司工作了10年的前加州业务部总经理瑞德蒙德准备跳槽到竞争对手夸克公司那里,而这位高级雇员因为工作关系知悉百事公司未来3年的战略规划、未来一年的市场战术安排及有关的谈判结果等内部信息。如果他被竞争对手所雇用,无疑将会使夸克公司处于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地位,给百事公司带来极为沉重的打击。•考虑到问题的严重性,百事公司向法院申请了禁令,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该雇员加入对方公司。法院认为:“除非瑞德蒙德具有区分信息的特异功能,否则他在做出决定时不可避免地会使用百事公司的商业秘密”,法官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请求,百事公司逃过了一场劫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