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中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讨论稿)第一条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一般由对该机动车具有运行支配力的主体与享有运行利益的主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二条赔偿权利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规定仅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但其他共同侵权人不参加诉讼不能查明案件事实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他共同侵权人追加为第三人;被起诉的部分共同侵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将其他共同侵权人追加为被告的,应当追加;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责任。同一道路交通事故中有多名受害人,其中部分受害人及其相关赔偿权利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其他未起诉的受害人及其相关赔偿权利人在案件开庭前申请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其以原告身份参加诉讼。其他未起诉的受害人及其相关赔偿权利人在案件开庭后申请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可以另行起诉。涉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人与所有权人不同一,赔偿权利人未起诉投保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第三条侵权行为造成流浪乞讨等身份不明人死亡,无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第四条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时,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在判决判项中不再列出。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应适用城镇居民标准,其被扶养人经常居住地也在城镇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也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对成年近亲属为被扶养人的,应从是否丧失劳动能力及有无其他生活来源为标准考量。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可以将法定退休年龄作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一般标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是否丧失劳动能力则应以劳动能力鉴定为准。至于“无其他生活来源”则由赔偿权利人进行举证。被扶养人有数人且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对于各被扶养人所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各自的身份状况适用相应标准;对于赔偿义务人应支付的“年赔偿总额”,依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第五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应将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人民法院在侵权责任已经确定的基础上,应直接判令保险公司在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向赔偿权利人给付保险金。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将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并在认定侵权责任的基础上,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直接判令保险公司向赔偿权利人给付保险金。已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未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进行诉讼的,法院应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当事人拒不申请追加的,法院可以直接追加保险公司为第三人。第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侵权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侵权人选择向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告知其向对侵权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七条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不论机动车一方有无责任,保险公司均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但交通事故是由受害人故意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除外。保险公司在赔偿后有权向责任人追偿。第八条发生交通事故时,凡处于机动车之外的人员,均属于“第三者”;凡处于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均属于车上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人员。第九条未投保交强险或交强险已失效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义务人与行为人不一致的,由投保义务人与行为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该机动车投保商业三责险的,应由该机动车一方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按商业三责险的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第十条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其比例可按下列意见承担:(一)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二)负主要责任的,原则以70%为宜;(三)负次要责任的,原则以30%为宜;(四)负同等责任的,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五)不负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六)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其赔偿责任视具体情况确定;(七)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原则上可由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碰撞,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其赔偿比例可参照上述意见执行。第十一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可按下列意见分担:(一)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无责任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三)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四)机动车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五)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六)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可根据具体案情,机动车一方承担50%以上的赔偿责任。第十二条投保交强险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有责任的机动车无论其责任大小,各机动车在交强险限额内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无责任的机动车也应在其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或与有责任的机动车的保险公司按各自交强险限额比倒分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按各受害人所遭受损害占总损害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交强险机动车与未投保交强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投保交强险机动车的保险公司应先行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承担赔偿后对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可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一方追偿。同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多名受害人且交强险赔偿限额不足以全额赔偿,部分受害人先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为其他受害人保留必要的赔偿份额。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受害人人数平均分配预留交强险赔偿份额,先起诉的受害人赔偿后其预留份额仍有存余的,按剩余受害人人数平均分配预留;也可以根据各受害人的伤情、治疗及善后事宜的迫切程度、家庭经济状况和侵权人赔付能力(包括三者险投保情况)等各项因素,综合认定预留交强险赔偿的金额。第十三条多辆机动车分别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一损害的,事故责任又难以查清,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各机动车在事故发生时给受害人所带来的险情状况的原因力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四条受害人误工期限以实际日期计算(包合法定节假日),其误工收入的确定。1、受害人有固定工资收入的,根据其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减少的证明赔偿。2、受害人属于在职工作人员,除本职工作的收入外,其从事其他工作获取的报酬一般不予赔偿;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允许开展第二职业的在职人员的误工收入,可适当赔偿。3、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按以下几种情形操作:①受害人是城镇居民,其劳动收入不固定的,其误工损失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的人均年收入予以赔偿;②受害人是农村居民,其误工损失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农村居民人均年收入赔偿;③受害人是个体工商户或承包经营户,其误工减少的收入可参照其上一年的税后平均收入或当地个体经营的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来确定。④公司高管等高工资收入人群,收入高于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3倍计算。对虚开收入证明的情况,除审查单位证明外,还应要求当事人提供所在单位的出勤表、工资表及工资条、工资卡等证据。第十五条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侵权人请求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的,应予支持,请求非经营性车辆使用中断损失的,不予支持。被侵权人请求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给付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的,应予支持。车辆停运损失,原则上应当以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为准。关于营运损失的期限问题,应当由法官酌定维修时间的合理性。第十六条受害人请求后续治疗费用的原则不予支持,该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处理。但有下列费用之一的除外:(一)受害人体内固定物取出等必然发生的康复费用;(二)受害人为避免导致残疾、恢复器官功能等所必需的康复费用;(三)受害人用于维持生命体征而必需的辅助费用。上述所需费用的数额需由鉴定机构或医疗机构确定。第十七条因同一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死亡、残疾的可以以相同赔偿标准确定死亡、残疾赔偿金。第十八条驾驶人员因交通肇事受到刑事处罚的,赔偿权利人仅对驾驶人员所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九条受害人户籍登记在农村,但有下列证据之一且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损害赔偿数额:(一)暂住证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所出具的书面证明;(二)相应房屋租赁登记手续或城镇房屋产权证明;(三)在城镇入托、保健、就读等证明;(四)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资领取证明或缴纳社会保险金的证明;(五)从事合法经营的登记又件及相应的纳税证明;(六)其他能够确认城镇身份的证明。对于城乡结合部或“城中村”的农村居民,因其生活状态介于城镇与农村之间,如有的在城区工作,在农村居住,家中还有部分土地,有的土地虽被征收但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故可以按城镇居民标准与农村居民标准的平均值来计算损害赔偿数额。受害人事发时为农业户口,一审起诉前因正常的原因和正当的途径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如赔偿权利人将户口迁移城镇目的是为提高赔偿计算标准,主观上存在恶意,则以原农村户口计算赔偿数额。第二十条无偿搭乘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员损害的,驾驶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驾驶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酌情予以补偿;驾驶人有过错的,可适当减轻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擅自驾驶或者利用与车辆所有人之间有某种便利条件,以及其他未经许可驾驶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车辆所有人存在过错的,车辆所有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雇佣驾驶人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时,造成交通事故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驾驶人员有酒后驾车、被认定为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被行政拘留、吊销驾驶证等重大过失的,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出租人将车辆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在控制、支配该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有过错,而且该过错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由出租人和承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出租人与承租人均有过错的,按过错责任大小承担按份责任。第二十四条借用他人车辆发生变通事故的,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明知车辆有缺陷而出借,且该缺陷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的;(二)明知借用人无驾驶资质或饮酒或有疾病不宜驾驶等因素的;(三)借用人下落不明的;(四)其他明显过错的。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出借人即车主所入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包括商业险和强制险)可赔偿受害人。第二十五条出租、出借的车辆未投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的,出租人、出借人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承包他人机动车在承包期内,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挂靠人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被挂靠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机动车已转让并交付,但转让人怠于履行登记协助义务或者容忍、许可受让人以其名义运行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转让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多次转让车辆未投交强险或已超过交强险有效期发生交通事故,先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未投交强险属转让人有责任的,由转让人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车辆转让后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以此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条以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未全部收回车款前,保留所有权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由购买方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因个人之间有偿代驾出现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代驾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车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其追偿;交通事故造成车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