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租赁合同合同编号NO:甲方(出租方):新疆新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系方式:。乙方(承租方):;联系方式:。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该房屋租赁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一、房屋概况1、甲方将坐落于巴楚县银泰路胡杨人家农贸市场号商铺,面积:平方米,租赁给乙方,供乙方经营使用。2、甲方保证对啥上述出租房拥有完全使用租赁权,不存在任何权利负担或法律纠纷。二、乙方经营项目及规范1、乙方需确定经营项目及范围:,(以营业执照登记为准)。2、乙方后期如改变经营项目的,需提前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变更合同书。3、乙方保证独立经营、合法经营,并承担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以及因经营产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三、租赁日期及条款1、租赁期限:第一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包括乙方装修时间在内)第二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三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2、本合同租赁期满前,如乙方需要续租的,乙方应在合同期满前2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可续签合同,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承租权。3、甲方有权出售乙方租赁的商铺,但应事先通知乙方,乙方对该商铺有优先购买权,如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7个工作日后放弃购买该商铺,甲方有权出售该商铺。4、本合同租期届满或因乙方个人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的,乙方应于合同期满当日或7个工作日内撤离该商铺,否则甲方有权处理乙方未搬离的物品,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四、乙方租赁费用及支付方式1、乙方向甲方缴纳的租金:第一年为:元/平方米/天,合计金额:元/年,大写:元。第二年为:元/平方米/天,合计金额:元/年,大写:元。第三年为:元/平方米/天,合计金额:元/年,大写:元。2、乙方需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元/套。(合约期满后退还)3、乙方需按年缴纳物业管理费元/平方米,甲方有权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政策进行费用调整。4、乙方需承担自行安装电话、网络等产生的费用。5、乙方需承担因使用水、电、暖、气等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如乙方独立安装水电表的,费用以每月第一天抄表计算费用(包括装修期间费用)。五、乙方的改建、装饰及装修1、乙方在租赁期间,如因经营需要对房屋进行改建、装修的,应与甲方及乙方委托的施工单位签订三方装修协议,不得破坏原供电、消防设施和空调系统,不得对房屋做任何结构上的改变或附加建筑方面等。2、乙方应提供装修方案、施工图纸,以及乙方委托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有效资质等级证明,乙方在装修方案、施工图纸经甲方审核并书面同意后方可开工。3、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服从甲方统一安排,并承担有关费用4、乙方须督促施工单位遵守甲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5、乙方应交纳装修押金元(大写元)人民币,施工完毕后,经甲方及物业方验收合格30日内无息退还。6、乙方在施工期间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责任。若甲方因此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7、甲方应改建、装饰及装修致使房屋出现破损、开裂或者隐患的,须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乙方无力修复的,可申请甲方或物业方负责修复,但须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六、乙方的保险1、乙方租赁期间,除甲方应对自己承担责任部分购买保险外,乙方应为其雇员和经营场所可能发生的火灾、财产损失、第三者意外伤害购买保险。乙方按照上述要求投保后,应将所有保险手续的复印件交甲方存留。2、乙方购买保险的保险期间不应短于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3、乙方应对保险公司赔偿后的不足部分承担补足责任。4、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投保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在本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及时与对方协商,并采用书面形式予以确定,未达成一致之前,本合同仍须继续执行。2、乙方在租赁期限届满或者因乙方原因终止合同的,可将用于改建、装饰及装修的材料撤走,但不得破坏租赁房屋的结构、设施及设备,否则,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3、乙方撤场后余留的有效购券及消费卡,由乙方负责兑现、解决,否则,乙方应承担一切后果和责任。八、违约责任1、乙方未能按时交纳租金或延期5日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催款通知书。乙方在甲方书面催款后十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的,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经营场地或区域,直至终止本合同。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甲方有权收取乙方拖欠租金及其他费用每日3%的滞纳金。3、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如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撤场或停止营业,经甲方书面告诫后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自撤场之日或停止营业之日起,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相当于半年租金的违约金。九、免责条款如遇不可抗力或者自然灾害、火灾、战争、政府行为等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可解除合同,且互不承担责任。十、争议解决1、凡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纠纷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意一方可向巴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因乙方原因导致的诉讼,乙方除承担违约或者赔偿责任外,还应承担甲方为解决纠纷所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费用。十一、补充条款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的,双方可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十二、其他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须已经办理了与经营有关的证照,取得了合法的经营资格。2、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同时,须提交以下证件之复印件以供甲方审核及备查:□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明□注册商标(店名)□卫生许可证□法人委托书□法人身份证明□授权代表身份证明□签约人身份证明3、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所有证照均为依法取得,无虚假或者造假情况,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4、乙方在公共区域设置营业标志、标识、宣传广告、临时宣传设施等,需征得甲方同意,并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一切费用。5、按照合同约定乙方经营餐饮行业,根据实际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安装排烟管道设施,自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安装排烟管道设施的,甲方有权对该商铺断水、断电。6、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章起生效。甲方:乙方:代表人:代表人:电话:电话: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胡杨人家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合同新疆新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杨人家农贸市场营销中心制订合同编号:签订地点:胡杨人家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合同经营管理方(以下简称甲方):新疆新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租赁方(以下简称乙方):为规范市场经营管理活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市场开办方、管理者、场内经营者三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新疆省商品交易市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市场基本情况市场名称:胡杨人家农贸商城,位置:位于建筑面积:㎡,设置布局见附件:市场设置布局平面图。第二条经营管理期限及费用(一)经营管理期限乙方经营管理期限自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内,乙方可就续约问题与甲方协商,并另行订立合同。第三条履约保证金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日内一次性向甲方足额交纳履约保证金元(大写:元)。当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市场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不履行合同约定时,甲方可按合同约定数额扣除乙方保证金。当履约保证金不足本条约定金额时,乙方应当在日内予以补足。第四条甲方权利义务(一)甲方开办市场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并依法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经营权;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的,必须办理市场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甲方必须审查乙方从事市场经营管理的相关资质,保证乙方亮证亮照经营。(三)甲方必须对乙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督促乙方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有关规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和自律约定。(四)甲方必须对乙方经营管理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并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处理乙方违法违规行为。第五条乙方权利义务(一)乙方须确定经营项目及范围:,乙方必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经营许可证照,并承诺保证严格按照许可证的经营品种经营。(二)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与入市经营者签订《农贸市场入市经营合同》及相关责任书等,制定落实市场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履行好市场食品安全、肉菜溯源、商品质量、清洁卫生、环保限塑、治安消防等“第一责任人”职责。(三)乙方负责市场内的配电、供水、计量、消防、卫生、环保和安全防范等设施设备的建设和日常维护,不得随意变更市场用途和布局。(四)乙方必须为入市经营者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与培训,协助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处理入市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第六条自律约定为降低经营风险,避免因违法违规导致的经济损失或承担的法律责任,实现互惠互利,甲乙双方就主动承担食品安全、肉菜溯源、商品质量等法律责任作出以下自律约定:(一)甲方责任:⒈必须保证交付乙方的场内建筑及其他附属设施设备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⒉必须为乙方正常开展肉菜流通追溯、农残快检等市场经营管理活动提供便利与服务。⒊必须督促乙方严格履行市场“第一责任人”职责,执行肉菜溯源、食品市场准入等制度。(二)乙方责任:⒈在合同签订期间,乙方严格履行市场经营条例规范,维护公共配套设施,保证公共区域公共财产不受损害,一经发现的予以2000元/处罚,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后期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2.乙方须确保在签订经营期限内的正常经营,如有其它情况超过5天无法经营的须提前向甲方申请,无其它重大事件原因,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暂停经营,由乙方单方面暂停经营的,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收回乙方所营业商铺,并处每户5000元的处罚,乙方不得有异议。3.“第一责任人”职责,建立健全和落实好食品市场准入制度、肉菜溯源制度、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度、重要商品进货查验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消费纠纷调解处置制度、消防安全制度等。乙方不履行上述责任,未建立食品协议准入制度、经销商管理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购销台帐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14条之规定,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乙方不履行上述责任,未严格执行食品市场准入制度,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未审查入市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的资格,未对入市经营者所售食品进行查验,或者发现入市经营者所售食品不符合法定要求,但未制止并报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由食品安全主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90条之规定,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或者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6条之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乙方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乙方不履行上述责任,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未设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人员、设施设备)、未对入市经营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测、未按规定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的,由食品安全主管部门依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35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乙方不履行上述责任,未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和重要商品的市场准入制度,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未审查入市经营者从事食用农产品经营的资格,未对入市经营者所售食用农产品进行查验,或者发现入市经营者所售食用农产品不符合法定要求,但未制止并报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由食品安全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6条之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乙方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乙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市场经营管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14条之规定,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