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检验检疫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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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附件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1.总则1.1目的为规范和加强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保障进口食品接触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1.2适用范围1.2.1本规范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检验监管条件包括M或R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检验和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与食品或食品添加剂接触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材质及其复合材质的容器、用具和餐具。1.2.2进出口食品包装及预期与食品接触的机械、电器产品的检验监管按照其他相关规定执行。1.3职责1.3.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1.3.2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1.4管理方式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产品备案、产品检验及监督管理等。2.产品备案2.1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实施备案管理。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备案工作。2.2食品接触产品进口商或者进口代理商(以下称备案申请人)可根据需要,持以下资料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1)《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申请表》(附1);(2)备案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公章);(3)备案申请人出具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符合性声明》(附2);(4)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材质说明,应明确主要成分的构成和化学名称。与食品直接接触部分的材质与产品其他部分材质不同的,应对与食品直接接触部分的材质单独进行说明;(5)进口产品的品牌、型号、产地、照片、标签及说明书等资料;(6)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新品种的,备案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供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7)进口食品接触产品追溯制度文件。2.3检验检疫机构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对备案申请人资格及其提供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应签发《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申请受理通知书》(附3),审核不合格的,应及时通知备案申请人进行补正。备案申请人应将与申请内容一致、具有代表性的样品送具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测,并在取得检测报告后,及时将其提交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备案申请人提供的样品数量应当满足专项检测和留样的需要。2.4备案申请人资格、备案申请资料和产品检测报告均通过审核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向备案申请人签发《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附4)。2.5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代码编号规则:采用阿拉伯数字和英文大写字母共10位表示,前两位为产品代码JS,中间两位为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代码(附5),之后两位是年份,最后4位为备案流水号。如北京局2016年第1份准予备案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代码为“JS11160001”。2.6《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备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可取消其《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并在6个月内对申请人备案申请不予受理:(1)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2)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发现申请人申报的备案产品与其《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不符的;(3)经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接触产品安全国家标准的。2.7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每年定期将备案情况及其后续变更情况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3.产品检验3.1进口商或代理商在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报检时,除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外,还应提供《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符合性声明》。已经备案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还应同时提交《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复印件加盖公章)。3.2对已备案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检疫机构应逐批核查进口产品与《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的符合性。检验检疫机构对已备案并经货证核查合格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实施抽查检验检测。同一进口商、同一品牌、材质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年度抽查比例不少于进口批次的5%,每个批次抽查不少于当次进口规格型号种类的5%。3.3对未备案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检疫机构对其实施批批查验,且年度实验室检测比例不低于进口批次的30%。对首次进口的食品接触产品必须进行实验室检测。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检验,可采用包括现场查验、风险评估、合格保证等措施及组合的合格评定方式。3.4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或其销售包装上的标签、说明书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商标,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1)应标注产品名称、材质、生产国家或地区、进口商的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地址;(2)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使用期限;(3)由于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适用条件、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3.5检验依据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按照我国对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和标准实施检验(相关标准目录参见附6)。尚未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3.6经检验不合格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当事人退运或销毁。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4.监督管理4.1质量追溯检验检疫机构应保存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有关备案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检验检疫机构应要求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进口商或者代理商建立食品接触产品的追溯管理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供应商溯源管理制度;(2)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测报告;(3)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详细记录,包括:品名、规格、数量、批号、进口日期、制造商和分销商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4.2风险预警及缺陷召回有关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风险预警和缺陷召回,检验检疫机构应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5.附则5.1本工作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5.2本工作规范自2016年4月10日起施行。5.3《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质检检〔2010〕683号)自本工作规范施行之日起废止。附:1.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登记申请表2.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符合性声明3.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申请受理情况通知书;4.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5.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代码表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参考目录附1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申请表申请号:申请单位名称(加盖公章)申请单位地址联系人电话/手机收货单位名称(加盖公章)收货单位地址联系人电话/手机申请备案产品品名(型号/规格)制造商及产地品牌出口国/地区材质(多种物质应注明所占比例)随附资料:□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标签及说明书□收货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产品照片□进口食品接触产品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产品的材质说明□食品接触产品进口、销售和使用记录制度文件□其他资料:备注:申请人:申请日期:附2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符合性声明本单位于年月日从(国家或地区)进口的食品接触产品为、材质为、数量为,该批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无有害有毒物质,并经自我检验合格。上述内容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愿承担全部责任。特此声明!法定代表人(签字):收货人(盖章):年月日附3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申请受理情况通知书受理号:(企业名称):你(单位)提出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申请号:)的申请及所提供(出示)的材料,符合该项目申请条件。根据《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决定予以受理。备案单位印章年月日经办人:联系电话: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申请受理情况通知书(企业联)受理号:(企业名称):你(单位)提出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申请号:)的申请和所提供(出示)的材料,符合该项目申请条件。根据《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决定予以受理。备案单位印章年月日经办人:联系电话:附4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经审核,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你单位备案产品符合备案要求,予以备案。备案编号为JS备案有效期至年月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证日期年月日备案产品情况说明1品名:材质品牌型号/规格产地制造商2品名:材质品牌型号/规格产地制造商3品名:材质品牌型号/规格产地制造商4品名:材质品牌型号/规格产地制造商备注:备案产品多于4种时可另附页。附5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代码表北京局11福建局35珠海局48天津局12江西局36四川局51河北局13山东局37贵州局52山西局14厦门局39云南局53内蒙古局15宁波局38西藏局54辽宁局21河南局41重庆局55吉林局22湖北局42陕西局61黑龙江局23湖南局43甘肃局62上海局31广东局44青海局63江苏局32广西局45宁夏局64浙江局33海南局46新疆局65安徽局34深圳局47附6食品接触产品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参考目录(本目录仅供参考,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应搜集、使用最新发布标准。)1、卫生和产品标准食品包装材料相关标准目录(国家标准)序号标准号名称1GB31603-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2GB4806.2-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奶嘴3GB4803-94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聚氯乙烯树脂卫生标准4GB4804-84搪瓷食具容器卫生标准5GB4805-94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醛涂料卫生标准6GB4806.1-94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标准7GB4806.2-94橡胶奶嘴卫生标准8GB7105-86食品容器过氯乙烯内壁涂料卫生标准9GB7189-2010食品级石蜡10GB8058-2008陶瓷烹调器铅镉溶出量允许极限和检测方法11GB9680-1988食品容器漆酚涂料卫生标准12GB9681-1988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13GB9682-1988食品罐头内壁脱膜涂料卫生标准14GB9683-1988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15GB9684-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锈钢制品16GB9685-2008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17GB9686-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内壁环氧聚酰胺树脂涂料18GB9687-1988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19GB9688-1988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20GB9689-1988食品包装用聚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21GB9690-2009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三聚氰胺-甲醛成型品卫生标准22GB9691-1988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树脂卫生标准23GB9692-1988食品包装用聚苯乙烯树脂卫生标准24GB9693-1988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树脂卫生标准25GB10457-2009聚乙烯自粘保鲜膜26GB11333-1989铝制食具容器卫生标准27GB11676-2012食品容器有机硅防粘涂料卫生标准28GB11677-2012水基改性环氧易拉罐内壁涂料卫生标准29GB11678-1989食品容器内壁聚四氟乙烯涂料卫生标准30GB11680-1989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31GB12651-2003与食品接触的陶瓷制品铅镉溶出量允许极限32GB13113-1991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成型品卫生标准33GB13114-1991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树脂卫生标准34GB13115-1991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不饱和聚酯树脂及其玻璃钢制品卫生标准35GB13116-1991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碳酸酯树脂卫生标准39GB14147-1993陶瓷包装容器铅镉溶出量允许极限41GB14934-199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42GB14942-1994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聚碳酸酯成型品卫生标准43GB14944-1994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瓶盖垫片及粒料卫生标准47GB15204-1994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偏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卫生标准49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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