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企改革1.国有企业从本质上而言是企业,但又具有其特殊性——A.资本来源主要或全部来自国家;B.对财产享有的权利: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C.营利不是唯一目的;D.管理体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E.适用法律:除了一般的外,还有针对国有企业的国有企业特别法;F.性质:组织及行为上具有公法性;G.组织形式:最高权利机关并非股东大会,其组织机关不具有全权决策性2.国有企业——利在国民经济中起到了主导作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中流砥柱我国支柱产业的重要支撑我国出口创汇的重要力量国有企业——弱管理与技术水平相对落后缺乏创新精神和竞争力企业运行不独立“海绵工厂”缺乏监督腐败的滋生,国有资产的流失3.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推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分为三部分:A“下岗分流,减员增效”B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C国有企业重组与上市国退民进——国有资本退出竞争性的行业,这些行业和领域应由民营企业进入;主要发生于1998年二.我国现阶段所采用的商事登记主义&近期正在开展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内容及其意义:新旧营业执照对比商事登记制度改革2012年3月以深圳、珠海为试点进行改革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内容:A简化程序B实缴制到认缴制C对公司注册场所松绑D工商执照不再年检E增减经营范围不再需要变更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意义:(“政府放权、企业减负”)1.充分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和市场机制基础性作用,实现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2.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服务组织的功能作用,实现法律责任社会化和社会经济的有效协调运转。3.创新监管方式,实现政府部门责、权、利的协调统一和商事登记监管总体效能的全面提升。4.尊重商事主体意思高度自治和自我管理,实现公平、规范、自律的市场经济秩序。商业登记的法律意义。(1)商业登记是国家对商主体的商行为进行法律调接的前提。(2)商业登记是维护商主体合法地位、维护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3)商业登记是商法保障社会交易安全和商业秩序的基础(一)、商事登记的概念商事登记,是指商事筹办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而依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被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律行为。(二)、商事登记的种类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三)、商事登记的意义(1)有利于商人公示身份、经营状况、经营能力,确立经营信誉(1)有利于商人公示身份、经营状况、经营能力,确立经营信誉(2)有利于交易相对人和社会公众有清晰的了解,从而明智地选择和决定交易行为。保护交易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3)有利于国家了解商人的经营状态,实现法律调整和国家宏观规划,建立更好的市场秩序。(4)便于征税。(5)保障营利性主体营业活动的规范化实施。(四)、登记的主管机关“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项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五)、登记程序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三、商法的基本原则:(P8)1、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类型法定、内容法定、公示法定)2、强化社会责任原则3、维护交易安全原则(信息披露、强制登记、无因性、严格责任)4、保障交易简便、快捷原则(交易简便、短期时效、定型化交易)四、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P16~17)(—)商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区别1.联系:均为私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关系2.区别:(1)民法与商法得以产生的经济基础不同▲商品经济——市场经济(2)民法与商法的对象不同▲“自由人”的法——“企业主”的法(3)民法与商法的终极目标追求不同▲人格法——人格快乐法(4)民法与商法的制度结构不同▲行为法——行为法兼组织法“一般法与特别法”概括而言,二者“同源不同体”(1)商法是对民法个别规定的补充、变更(2)商法是对民法一般制度的特殊化规定(3)商法创设了民法所没有的特殊规定(二)、商法与经济法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不同调整对象的内容不同调整方法不同法律理念不同(三)、商法与行政法P17一、公司的法律特征:(P19)法定性:条件法定、程序法定、类型法定营利性:从事经济活动,目的社团性: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法人性:财产独立责任独立机构独立二、合伙企业的成立及财产份额的转让:(商法合伙企业PPT)成立:(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财产份额的转让:(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合伙人对外转让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三、现代公司制度的特征1、产权清晰所谓“产权清晰”,主要有两层含义:(1)有具体的部门和机构代表国家对某些国有资产行使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等权利。(2)国有资产的边界要“清晰”,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摸清家底”。首先要搞清实物形态国有资产的边界,如机器设备、厂房等;其次要搞清国有资产的价值和权利边界,包括实物资产和金融资产的价值量,国有资产的权利形态(股权或债权,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权的分布等),总资产减去债务后净资产数量等。2、权责明确“权责明确”是指合理区分和确定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各自的权利和责任。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因此他们的权利和责任也是不同的。权利。所有者按其出资额,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企业破产时则对企业债务承担相应的有限责任。企业在其存续期间,对由各个投资者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财产拥有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的权利,并以企业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经营者受所有者的委托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拥有经营企业资产及其他生产要素并获取相应收益的权利。劳动者按照与企业的合约拥有就业和获取相应收益的权利。责任。与上述权利相对应的是责任。严格意义上说,责任也包含了通常所说的承担风险的内容。要做到“权责明确”,除了明确界定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及其他企业利益相关者各自的权利和责任外,还必须使权利和责任相对应或相平衡。此外,在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应当建立起相互依赖又相互制衡的机制,这是因为他们之间是不同的利益主体,既有共同利益的一面,也有不同乃至冲突的一面。相互制衡就要求明确彼此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要求相互监督。3、政企分开“政企分开”的基本含义是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宏观和行业管理职能与企业经营职能分开。(1)政企分开要求政府将原来与政府职能合一的企业经营职能分开后还给企业,改革以来进行的“放权让利”、“扩大企业自主权”等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2)政企分开还要求企业将原来承担的社会职能分离后交还给政府和社会,如住房、医疗、养老、社区服务等。应注意的是,政府作为国有资本所有者对其拥有股份的企业行使所有者职能是理所当然的,不能因为强调“政企分开”而改变这一点。当然,问题的关键还在于政府如何才能正确地行使而不是滥用其拥有的所有权。4、管理科学“管理科学”是一个含义宽泛的概念。从较宽的意义上说,它包括了企业组织合理化的含义;从较窄的意义上说,“管理科学”要求企业管理的各个方面,如质量管理、生产管理、供应管理、销售管理、研究开发管理、人事管理等方面的科学化。管理致力于调动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其核心是激励、约束机制。要使“管理科学”,当然要学习、创造,引入先进的管理方式,包括国际上先进的管理方式。对于管理是否科学,虽然可以从企业所采取的具体管理方式的“先进性”上来判断,但最终还要从管理的经济效率上,即管理成本和管理收益的比较上做出评判。四、公司设立的原则:(P22~23)公司的设立1、自由设立原则(放任原则)即公司设立完全听凭当事人的自由,国家不加任何干预或限制。2、特许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需要王室或议会通过颁发专门的法令予以特别许可。3、核准主义(许可主义或审批主义),指公司设立除具备法定之一般要件外,还需经政府行政主管机关审查批准。4、准则主义(登记主义)是指公司法事先规定公司设立的要件并将这些要件作为设立公司的指导原则,任何人只要符合此种原则要求,具备公司法所规定的最低条件即可设立公司。五、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条件(细化)性质:前者是人合,后者是资合人数:前者50人以下,后者2人以上200人以下资本:前者3万以上,后者500万以上设立方式:前者是发起设立,后者既可以发起设立也可以募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1.股东资格和人数:除国有独资公司外,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为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2.股东出资要求:⑴最低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⑵出资形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劳务,商誉,姓名,信用,特许经营权)除外。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⑶.授权资本制: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⑷.出资责任: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满足以下六个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股份有限公司对法定人数既有上限规定,为200人,也有下限规定,为2人;而且增加了一个限制条件,即发起人中必须有一半以上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相对而言,股份有限公司的限制条件更多。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出资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此为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法律、行政法规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最低限额以上,关于首次出资额的比例、剩余出资额缴足年限等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相同。出资方式: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相同。出资责任:发起人如果不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这里比有限责任公司多了一份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发起人协议”。募集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最低额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发起设立、募集设立。所谓发起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发行的全部股份来设立公司的方式,所谓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不认购全部股份,只认购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或特定对象募集来设立公司的方式。《公司法》针对募集设立公司的发起人有限制规定,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方式设立公司的,应该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并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股款缴足后即是召开创立大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创立大会由发起人与认股人组成,在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时,由发起人主持召开。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组织机构主要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上市公司还要设立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6、有公司住所。六、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各自的出资方式合伙企业:共同出资。出资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其他财产权,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劳务也可以作为出资形式。有限公司: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