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零售网点营业规范(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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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农村商业零售网点营业规范(征求意见稿)××××——××——××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1前言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合作贸易企业协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尧天、于美芝、付斌2农村商业零售网点营业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村乡镇和村级商业零售网点经营设施设备和经营管理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经济成分和各种投资主体设在乡镇和村里的各种零售业态的经营机构组织。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17110商店购物环境与营销设施的要求GB/T23650—2009超市购物环境SB/T10393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GB/T22658—2008流通合作组织分类SB/T10426餐饮业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T21721—2008农产品销售现场危害管理技术规范GB/T21720—2008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22502—2008超市销售生鲜农产品基本要求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3、术语和定义3.1农村商业零售网点指由各种经济成分各种投资主体,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布局,设在乡镇和村里的从事商品零售、餐饮及对零星分散农产品购销业务的经营组织机构(店铺、社、站和交易市场等)。33.2村级商业零售网点指设在行政村或大自然村,以本村居民为主要购销服务对象的农家店,村级综合服务社等。注1:农家店是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中按照SB/T10393——2005《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设立的。注2:村级综合服务社是指符合GB/T22658——2008《流通合作组织分类》D3特征的经营组织机构。3.3乡镇级商业零售网点指设在乡或镇上,以全乡(镇)居民为购销服务对象的乡镇级农家店,基层供销合作社(乡级综合服务社)、农贸市场等。3.4农村生活消费品零售网点指设在乡镇和村里从事生活消费品零售的经营机构。3.5农村农副产品购销网点指设在乡镇或村里既向居民零售从外地进货的农产品,又收购当地小宗、零散农副产品地产地销和向外地批发、配送的经营机构。3.6农业生产资料零售网点设在乡镇和村里,从事化肥、农药、农膜、种子、饲料、兽药、小型农机具及配件销售的经营机构。3.7乡村餐饮业网点指设在乡集镇和村里,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向消费者提供主食、菜肴、饮料、餐饮场所和餐饮设备的经营机构。3.8乡村综合服务网点指设在乡镇或村里,在同一条街或同一场院内,同时设有消费资料、生产资料、农副产4品、餐饮等经营单元,实行统一经营,统一管理和统一开发的商业经营场所和经营组织。4、农村商业网点的分级和分类4.1农村商业零售网点按经营服务责任区域可分为村级商业零售网点和乡级商业零售网点。4.1.1村级商业零售网点营业面积宜在20——200㎡之间,可称微型商店。具体到某村,可按人均商业用地面积1㎡计算。(产业集团村例外)4.1.2乡镇级商业零售网点营业面积宜在200㎡——2000㎡之间。(旅游区和经济发达区例外)4.2农村商业零售网点的分类农村商业零售网点按业种和经营的商品大类可分为:农村生活消费品零售网点(见术语和定义3.4);农副产品购销网点(见术语和定义3.5);农业生产资料零售网点(见术语和定义3.6);乡镇餐饮业网点(见术语和定义3.7);乡村综合服务网点(见术语和定义3.8)。乡(镇)整体上,这五大类农村商业零售网点应布局齐全。(非农业区除外)5.农村商业零售网点营业设施配置基本要求5.1营业场所建筑设施及环境要求5.1.1农村各类商业零售网点都应建成安全、方便、卫生的营业场所。5.1.1.1顶棚、墙壁、地面的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5.1.1.2地面要硬化、平整、不起尘、便于清扫、保持清洁。经营餐饮、水产、食品等网点,地面还要便于清洗,无积水。5.1.1.3墙壁和顶棚的电源线应采用暗装或套管明装,要符合消防法的要求。在墙上或顶棚上进行广告布景等装饰的,应考虑墙壁和顶棚的承重力。5.1.1.4营业厅室要通风、明亮。5.1.1.5各类零售网点的营业场所都应留有通道,营业面积小于200㎡的,通道的宽度5应不小于0.9米以,营业面积200㎡以上的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5米。通道地面要防滑。5.1.1.6食品和餐饮零售网点的经营场所应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5.2营业设施设备配置基本要求5.2.1农村商业零售网点应根据所经营商品种类、经营规模、经营业态、交易方式等因素配置足够用于商品陈列、展示、保质、计量和便于顾客挑选、试穿、试用、结算等需要的设施设备。5.2.2经营场所配置的长度、重量、容量、时间等计量器具与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5.2.3各类零售网点都应配置与其经营商品种类、规模、经营业态相适应的电话、电脑、POS机、条码扫描设备和数字智能终端等信息硬件设备,安装相应的商品进销存管理软件。经营面积在1000㎡以上的大中型商店,应配备可以刷卡结算的POS系统设备。5.2.4乡镇级农产品经营网点应配置相关质量安全的检测设备和设施。5.2.5乡镇级农业生产资料零售网点应配置与测土施肥、配方用药等农技服务相关信息设施设备。5.2.6乡镇餐饮业网点设施设备应符合SB/T10426餐饮业开业专业条年和技术要求中有关规定。5.3消防设施设备要求农村商业零售网点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安全设施、设备或消防器材,并保证消防设施设备或消防器材齐全、完好、有效。6、农村商业零售网点经营管理要求6.1农村商业零售网点应合法经营,依法取得经营商品的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不得经营法律禁止经营的商品。6.2农村商业零售网点宜以连锁经营为主66.2.1鼓励城市商业连锁企业下乡镇开直营店,由总部统一经营管理。6.2.2鼓励城市商业连锁企业下乡、村改造农村商业零售店铺发展加盟店。统一经营,统一配送。配送率要达到60以上。6.2.3鼓励供销合作社发展乡级和村级综合服务社,支持农村零售店铺自愿组织或加入乡镇级综合服务社以及区域性采购联盟等流通合作组织,开展自愿连锁。6.3农村商业零售网点经营业态应因地制宜,鼓励创新。本规范推荐下列经营业态:6.3.1超级市场超级市场(简称超市),是开架售货、集中收款,满足社区消费者日常生活需要的零售业态。超市按营业面积分为大型超市(营业面积在6000㎡以上)标准超市(营业面积在6000㎡以下)小型超市(营业面积在1000㎡以下)、微型超市面(营业面积在100㎡—200㎡之间)。农村商业零售网点宜选择小型和微型超市业态。超市按商品经营结构可分为综合超市和各种专业超市。6.3.2便利店便利店是满足顾客便利性需求为主要目的零售业态。营业面积在100㎡左右经营商品品种在3000种左右,不少于2000种,还应提供传真、复印、冲照片、代售电话卡、邮票、报纸杂志、网上购物、电话购物等多种代理服务。6.3.3专业店专业店是指以专门经营某一大类商品为主的零售业态。营业面积根据主营商品特点和规模而定,采取柜台销售或开架面售的售货方式,从业人员要有丰富的专业知识。乡镇一般应设农资专业店、家电专业店、服装鞋幅店、医药店、书店等。6.3.4仓储会员店仓储会员店以会员为基础,实行储销一体,批零兼营,以提供有限服务和低价格商品为主的零售业态。仓储会员店采取原包装陈列、自选式销售方式。设有停车场。是乡镇级农家7店或乡镇级综合服务社可采用的业态之一。6.3.5餐饮店餐饮店是指通过即时制作、现做现卖和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饮料、食品、菜肴、消费场所的设备的零售业态。包括饭店、餐馆、面馆、茶馆等。6.4农村商业零售网点商品质量管理要求6.4.1应建立商品准入和可追溯制度,对进货渠道和供货商进行登记管理。6.4.2经营食品的零售网点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具体要求见附录A中的A3。6.4.3农业生产资料零售网点的商品质量管理具体要求见附录B中的B4.3。6.4.4农产品经营网点的商品质量管理具体要求见附录C。6.5农村商业零售网点物价管理要求应执行国家价格管理政策,所有商品都明码标价。6.6农村商业零售网点从业人员要求从业人员应具有与经营的商品相适应的文化和商品知识技能、诚实守信,无传染性疾病。具体要求分别见附录A、附录B、附录C。6.7农村商业零售网点经营设施布置与商品陈列要求。6.7.1根据商店规模、经营范围、按商品性质用途划分若干售货单元,不宜将互相串味、污染和可能改变商品使用性质的相克商品毗邻布置。特别是要将农药、化肥、农产品和生活消费品的营业场地严格隔开。6.7.2超级市场的布置要求要符合GB/T17110附录A2的规定;用柜台售货方式的商店布置要符合GB/T17110附录A1的规定;专业店的布置要求要符合GB/T17110附录A3的规定。8附录A(规范性附录)农村商业零售网点食品经营规范A1农村商业零售网点从事食品经营应具备条件A1.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陈列场所,保持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A1.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和设施。设备设施布局合理。A1.3具有懂食品安全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保证所经营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A1.4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凭此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A2禁止经营的食品A2.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有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A2.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A2.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A2.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光性状异常的食品。A2.5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A2.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A2.7被色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A2.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9A2.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A2.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A2.11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A2.12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A2.13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食品,在食品生产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A3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A3.1应建立全员学习培训制度、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A3.2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患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接触入品食品工作。A3.3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十品安全管理人员。A3.4应当建立供货准入制度和可追溯制度。A3.4.1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证照齐全,方准入供货。A3.4.2食品经营企业和其他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鼓励食品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进行查验记录。A3.4.3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10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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