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惠网外贸论坛编辑2011-2-17文档来自于实惠网外贸论坛()欢迎加入外贸交流QQ群:95545465免费外贸b2b平台-实惠网()注册轻松获得美金,机不可失。大量外贸技术性文章尽在外贸博客:()外贸法基本知识一、中国外贸法制建设的三个阶段中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是从新中国成立初开始逐步建立起来的,它的发展可以分为如下三个阶段。1.从新中国建立初期至1979年改革开放止。在这一阶段,由于当时西方国家对中国采取封锁和禁运的歧视与敌对态度,致使中国对外经济交往范围十分有限。当时的对外贸易立法主要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为基础,制定了《对外贸易管理暂行条例》、《进出口贸易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等法规。这些法规仅仅是作为维持和管理当时微弱的进出口业务的基本法律依据。2.从1979年的改革开放后至2001年中国加入WTO。在这一阶段,中国的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中国的外贸事业更是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此阶段是中国对外贸易法律逐步成型的阶段,对外贸易法就是在这一期间颁布并实施的。3.第三阶段从中国2001年加入WTO开始至现在。中国加入WTO的重大意义不仅是使中国经济逐步融入全球经济,而且使中国的法制建设,尤其是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得到了一次良性发展机会。根据入世承诺,中国对以前的整个对外贸易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清理,使之能与WTO的基本原则保持一致,并在全国统一实施。[①]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加入WTO新形势的需要,全国人大确立了到2010年建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目标,并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立法工作:(1)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2)适应社会的全面进步;(3)适应中国已经加入WTO的新形势。为此,原外经贸部早在1999年底就开展了大规模的对外经贸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多双边经贸条约、协定的全面清理工作。2000年初,又在国务院“WTO领导小组”的领导和部署下,成立了“WTO法律工作领导小组”。根据WTO规则和中国加入WTO的承诺,贯彻依法行政的原则,共清理出文件1413份,修订法律文件210件,废止法律文件559件,确定保留法律文件450件。到2003年为止,中国已经基本形成了符合WTO国际多边贸易规则,同时适应本国国情的对外贸易法律体系,外商投资的法律体系也得到进一步完善。[②]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了1994年外贸法,经修订的外贸法自2004年7月1日开始施行。二、中国对外贸易法律体系概述对外贸易活动涵盖的范围十分广泛,调整对外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本身就是一个庞大的体系。中国的对外实惠网外贸论坛编辑2011-2-17贸易法律制度是指国家对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这里介绍的主要是对外贸易管理的法律制度,指国家立法机关、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对各种对外贸易活动进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新中国成立之后至改革开放前,中国的对外贸易立法主要以单行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其重要法规有:(1)《对外贸易管理暂行条例》(1950年);(2)《暂行海关法》和《海关进出口税则》(1951年);(3)《输入输出商品检验暂行条例》(1954年);(4)《外汇管理暂行办法》(1956年);(5)《对外贸易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若干部门规章。1979年之后,随着对外开放、对内搞活政策的实施,中国进出口贸易迅速发展。大量的对外贸易活动和新出现的对外贸易法律关系迫切需要对外贸易法律规范予以调整,但直到1994年前,中国的对外贸易立法仍然大量沿袭过去的做法,主要通过修改或制定新的《条例》或部门规章的方式进行,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1984);《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987);《关于出口许可证制度的暂行条例》(1980);《关税条例》和《海关进出口税则》(198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1980年)等。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7月1日正式生效)。《对外贸易法》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中国对外贸易的法制建设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标志着中国对外贸易管理有了基本法,它为保证中国对外贸易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确立了基本的法律原则,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也是中国对外贸易的管理向国际规则靠拢,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标志。在《对外贸易法》颁布实施之后,中国又依据《对外贸易法》制定、修改和发布了一系列重要的调整对外贸易活动的法律法规,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对外贸易法律体系,保证了中国对外贸易活动的正常进行,促进了对外贸易的发展。目前,中国的对外贸易法律体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基础上,以《对外贸易法》为中心,由包括五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所构建,即:1.宪法。中国的宪法明确把中国实施改革开放基本国策写进了序言,同时还明确规定了国务院负责管理外贸的权力。2.对外贸易法。经过十多年(始于1983年)的努力,1994年5月12日,中国对外贸易法由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正式通过,于同年7月1日正式生效。中国对外贸易法是中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基本法,是整个外贸制度的核心,它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许可证制度、配额关税和海关制度、关税壁垒、检验制度、两反一保制度、货物进出口制度等等。3.行政法规。中国外贸法制度中一个重要渊源,就是由国务院颁布的大量行政法规,可以这么说,中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实施的主要依据,就是内容广泛的行政法规,其内容涉及工商、海关、商检、外汇、税收、原产地、运输等各方面。中国入世以后,根据WTO规则以及中国入世时的承诺,国务院在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及服务贸易三个领域都颁布了行之有效的行政法规。(1)在货物贸易和技术贸易领域内,国务院先后颁布的主要行政法规有: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2)在服务贸易领域,中国政府根据承诺颁布了一系列新的行政法规,主要有: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外贸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际海运条例、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所有这些行政法规,基本上涉及到服务贸易的各主要领域,为逐步实施中国入世承诺,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4.部门规章。与外贸有关的各部委,尤其是主管外经贸的原外经贸部,在处理外贸具体工作时,往往根据具体问题,颁布了规模专门的部门规章。这些规章的特点是:(1)可操作性强;(2)针对性明确;(3)颁布和废除都较方便;(4)与法律、法规保持一致。例如,外贸代理暂行规则、关于进出口经营权管理规则以及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等。原对外经贸部会同其他相关部委关于对外经贸方面的部门规章,对维护中国外贸正常秩序,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起到了直接的推动作用。5.对外贸易地方性法规: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等地方的立法机构和政府制定的调整地方对外经贸活动的法规/规章。可以说,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演变与发展,中国对外贸易的法律体系已日臻完善,基本适应了中国现行对外贸易管理的需要。但毋庸讳言,这一体系与WTO规则和市场经济的要求仍尚存在一定的差距,需要进一实惠网外贸论坛编辑2011-2-17步的清理、修改与完善。三、《对外贸易法》(1994)的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1994年《对外贸易法》共8章44条,规定了中国对外贸易制度和对外贸易管理关系的基本原则,从事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的基本规范、准则和促进对外贸易的主要措施及违反外贸法的法律责任等。该法是中国管理货物、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的一部基本法,具有上位法的性质,对于调整中国对外贸易管理关系和制定对外贸易管理方面的法律及外贸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一)适用范围《对外贸易法》的适用范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1)外贸法所适用的主体范围;(2)外贸法所适用的贸易范围;(3)外贸法所适用的管理行为;(4)外贸法所适用的经营行为;(5)外贸法所适用的地域范围。[③]事实上从法律性质分析,中国1994年《对外贸易法》只是调整对外贸易管理关系的一部法律,具有公法的性质。该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所以说,1994年《对外贸易法》调整的对外贸易管理关系主要包括货物进出口关系、技术进出口关系和国际服务贸易关系。换言之,《对外贸易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的管理。1994年《对外贸易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单独关税区不适用本法”。该条为《对外贸易法》适用的地域范围例外规定。所谓“单独关税区”是指一个国家之中的某一部分在贸易上保持单独税率或特别贸易规范的特定领土。中华人民共和国除大陆之外,尚有香港、澳门和台湾三个特别区域。根据香港和澳门基本法的有关规定,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为“单独关税地区”,“实行自由贸易政策,保障货物、无形财产和资本的自由流动”。另外,香港和澳门已先于中央政府加入GATT并成为WTO的创始成员,成为国际上公认的“单独关税区”。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台湾一直实行单独关税制度,也有自己独立的对外贸易方面的法律,并且台湾也以“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简称中国台北)的名义于2002年1月1日正式成为WTO的成员。因此,《对外贸易法》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上述三个地区,即便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回归祖国和统一之后的相当长一个历史时期内,其有关外贸方面的法律制度及单独关税区的法律地位仍然会保持不变。此外,1994年《对外贸易法》还对边境贸易的管理排除在其调整范围之外。第42条规定:“国家对边境城镇与接壤国家边境城镇之间的贸易以及边民互市贸易,采取灵活措施,给予优惠和便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该条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从实际出发,方便边境地区边民的生产和生活,有利边境城镇的贸易活动,促进边境地区的繁荣和发展。(二)基本原则1994年《对外贸易法》规范和体现了一系列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中国制定、实施各项外贸法配套法规的依据和基础,也是对外贸易法主体管理对外贸易活动的基本行为规则和指导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几项:1.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原则。1994年《对外贸易法》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制度”。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是指由中央政府统一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的制度,包括对外贸易方针政策的统一,法律法规的统一,各项外贸管理制度的统一等。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对中国今后长期稳定地发展对外贸易,开展公平、公正的对外贸易活动,履行国际间双边或多边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义务等都是至关重要的。同时,WTO也要求成员应以统一的方式实施国内对外贸易方面的法律,保证各自国内外贸法律的统一性。2.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原则。1994年《对外贸易法》第4条同时规定,国家依法维护公平的、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公平、自由的秩序是实现对外贸易公平、自由的前提条件,国家维护一个良好的对外贸易秩序是对外贸易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这一原则的制定既符合中国国情,也体现了当时GATT的宗旨。它要求国家在政策和法律上为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供平等、自由的竞争环境,尊重并维护企业的独立自主经营地位,维护公平的进出口秩序,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3.货物与技术贸易的自由进出口原则。1994年《对外贸易法》第15条规定:“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实惠网外贸论坛编辑2011-2-17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货物与技术贸易的自由化是国际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原则之一,对外贸易的客观现实要求对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奉行更加开放、更加自由的贸易原则。所以,在当时从法律上确定货物、技术自由进出口的原则是十分重要的,它要求政府各级主管部门减少行政干预,为外贸经营者创造宽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