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合同11—0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行(2011年2月第二版)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小型工程本)发包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行承包方:北京国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名称:北京分行四层报告厅装修改造工程工程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50号建筑面积:350平方米;层数一结构类型:框架檐高/跨度:米批准文号:(有权机关批准工程立项的文号):号工程性质:(指基建、技改、合资等):基建承包范围:详见招标文件、图纸及预算承包方式:包工包料质量等级:(优良或合格):合格工程承包造价(金额大写):伍拾壹万玖仟玖佰贰拾陆元整¥:519926元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小型工程本)是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99---0201)拟定的,适用于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内或承包价在50万以内的建筑工程。(贴印花税票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1条工期1.1本合同工程定于2011年10月日开工;于2011年12月日竣工。合同工期日历天数为60天。工期如需提前,按约定的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合同工期总天数为60天。1.2承包方为提前工期采取的相应措施及因此增加的经济支出:无1.3工期提前或延误的奖罚,由双方协商后在合同中约定。详见补充条款第13.8条之规定。第2条图纸。发包方于2012年2月**日,向承包方提供3套图纸。第3条发包方、承包方驻工地代表。发包方工程师姓名:田恩树;承包方项目经理姓名:杭智新。第4条发包人工作开工前办理完毕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坟地迁移,房屋、构筑物拆迁,地上及架空、地下障碍物清除,将施工所需水、电线路、道路接通至施工现场,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向承包方提供施工现场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提交办理有关证件、批件的合法手续,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承包方,并于现场交验,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及施工扰民问题,合同签订后3天内组织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在收到承包方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后3天内予以确认。凡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时,发包方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经济支出。第5条承包人工作5.1每月25日向发包方报送月度施工计划和已完工程进度统计报表。5.2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负责安全保卫整洁卫生等各项工作,做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发现地下障碍和文物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按有关具体规定处置,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在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后3天内向发包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承包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各项工作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工期不予顺延。第6条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6.1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方自检,并于48小时前通知发包方参加,验收合格,发包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发包方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发包方已经批准,承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因发包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承包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除此以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6.2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和本市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方10天内组织验收。发包方不能按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责任及应支付的费用。发包方、承包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后,发包方于5日内按有关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竣工工程质量备案本合同即告终止。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第7条设计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7.1施工中发包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经批准后,发包方应在变更前10天向承包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否则,承包方有权拒绝变更。承包方按通知进行变更,并于5天内,根据约定的可调整承包方式提出变更价款报告的完整资料,因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承包方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发包方收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5天内予以签认,无正当理由不签认时自变更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5天自行生效,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7.2本工程按可调整的承包方式对承包造价作如下调整:1.设计图纸范围内固定总价,包干使用;2.设计图纸内容不完善部分,但按正常施工工序应包含项目,固定总价,包干使用;3.设计图纸范围以外的变更、增项,执行分行相关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8条工程价款及结算8.1双方按国家和本市有关主管部门现行规定,在合同生效后,发包方按下表约定分次向承包方预付或支付工程款,发包方不按时拨付工程款,从应付之日起承担应付款的利息。拨付工程款时间(工程进度、部位)占合同承包造价(百分比)金额人民币(元)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预付工程款合同总额20%¥103985.2工程进度进行到80%后10个工作日内合同总额50%¥259963验收合格经审计后10个工作日内付至审计后结算总额95%¥*****不填尾款竣工验收合格两年后于10个工作日内结清尾款¥*****不填第9条材料设备的供应9.1发包方按双方约定的《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后)供应材料设备,如与《一览表》不符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9.2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应对各自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如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各自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9.3承包方需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发包方代表批准方可使用,由此增减的费用双方议定。第10条争议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方式解决:第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争议解决方式:向发包方所在地法院起诉。双方约定按第二种争议解决方式解决。第11条违约发包方或承包方不能按本协议条款约定内容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及发生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第12条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分别保存;副本四份。第13条补充条款如下:13.1保修期自交付验收合格后起算,其中结构不得低于设计使用年限:防水不得低于5年,其他均不得低于2年。13.2承包方应严格遵守《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T185-2009)的规定,并按预算书中承诺的设备、材料的品质供货,接受发包方或发包方委托的监理方的监督。13.3承包方不得擅自将本工程项目转包或分包,应聘用有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施工。若承包方违反此约定,发包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承包方退还全部工程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标准不高于工程款项总金额的15%。承包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对由此造成的发包方及第三方损失须承担赔偿责任。13.4承包方应向发包方免费提供3套竣工图。13.5工程竣工结算以发包方审计结果为准。13.6双方确认的工程预算书、本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及承包方投标时出具的书面承诺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3.7承包方应对施工安全及工程质量负责,因承包方施工及工程质量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全部责任。13.8违约责任:承包方未按期完工的,每延迟一日按合同工程总价款的1%支付违约金,如延迟超过15日的,发包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并有权要求承包方退还已支付的工程款项,赔偿发包方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13.9发包方有权按照工程进度要求、工程设计需要、外部监管部门要求等暂停工程的施工。承包方应根据发包方出具的书面暂停施工通知书立即中止工程的施工。暂停期限超过15天(含)的,发包方应提前3天通知;暂停期限超过30天(含)的,发包方应提前10天通知。发包方履行通知义务后,承包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发包方承担误工费、材料上涨等相关费用,停工期间的工地相关管理工作由监理方或发包方承担。发包方要求复工的,应提前3天通知承包方。如工程暂停期限超过30天(含)的,承包方有权更换工程项目经理,但应提前10天通知发包方。13.10发包方按第8条约定付款的同时,承包方应提供同等金额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发票。13.1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序号材料或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备注年月日==============================================本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即日起生效)发包方(章)承包方(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