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工程名称:承包人:发包人:合同编号:二O年月使用说明一、本合同文本是参照《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04版)》制定,旨在为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双方提供方便、灵活、实用、规范的示范性文本。二、本合同文本主体内容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其中协议书部分由承发包双方协商签定;通用条款部分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及建筑市场惯例制订,无须另行约定的内容;专用条款部分属承发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及双方意愿,予以专门约定的内容。三、本合同文本的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为对应关联关系,可相互解释、互为说明。专用条款内约定的合同内容,从专用条款;专用条款无专门约定的,从通用条款。四、本合同文本未列事项,合同双方可根据工程实际及双方意愿,另行签定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五、复旦大学基建处修缮管理办公室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在20万元(含)—100万元(含)的,施工承发包双方签订合同,须使用本合同文本,在此价格区间需向上海市市级或区级建交委报建的项目合同可使用本合同文本。注:本页无需打印装订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列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按招标文件)资金来源: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按招标文件)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年月日(暂定,以发包人签署的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年月日(暂定)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五、合同价款金额暂定为(大写):元(人民币)¥:元(人民币)(其中包括安全文明措施费元),具体金额以审计结果为准。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招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双方约定:承、发包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以下无正文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略)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1.1发包人:承包人:1.2设计单位:1.3监理单位:1.4跟踪审价单位: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书或合同期内经双方协商签署的协议;2.本合同协议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中标通知书;6.招标文件、答疑文件及补充招标文件;7.投标书及其附件、询标回复;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图纸;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11.与合同有关的其它文件。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使用汉语。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颁发的有关建筑法规、行政条例等,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3.3适用标准、规范3.3.1本工程的技术标准与规范应按照本工程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以及上述设计说明中明确要采用的国家、部颁、地方的施工技术(验收)规程与规范。3.3.2本工程适用标准、规范必须符合上海现行的标准规范;若上海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时,应按国家标准规范执行。3.3.3如以上要求不一致的地方,以上述约定标准的最高要求为准。4.图纸(若有请填写)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套,合同签定后天。承包人若需要增加图纸份数,发包人应代为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职务:项目主管职权:现场管理;施工中有关项目的会签;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实施全面的监督管理,负责技术、经济签证的现场确认,确定支付工程款,协调处理并解决有关变更、施工中的问题;凡需发包人确认的内容均须项目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盖章后生效。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若有请填写)姓名:职务: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委托的职权:(详见施工监理合同)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停工令、复工令、延长工期、增减工程量、核定签证工作量以及监理合同中规定的其他职权。5.3跟踪审价单位委派的工程师(若有请填写)姓名:职务:职权:6.承包人代表姓名:职务:项目经理职权: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文明施工全面指挥负责,并完成承包人应做的各项工作。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7.进度计划承包人应在收到施工图后7天内(或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表。工程师应在收到上述文件后7天内,予以审核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8.工期延误8.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如遇下列情况,承包人应就延误工期的内容在7天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或不确认,或要求进一步提供资料的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报告已被确认。但承包人仍应采取积极措施,确保工期日期完成。(1)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火灾、水淹、爆破等原因;(2)非承包人原因造成连续停水、停电超过二十四小时;(3)双方无法预见的因素,对承包人施工进度确实造成严重影响的,如地下障碍物及文物处理等,一般障碍物拆除不影响工期。(4)非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无故拖延支付工程价款或办理签证手续而影响下一工序施工的;(5)合同中规定或发包人同意给予顺延工期的其它情况;(6)工程按国家政策停建缓建时造成承包人工期损失,政府规定停工工期损失。遇以上情况承包人对有关停工和工期延误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按有关规定向发包人进行费用索赔,工期可按批准顺延。8.2如遇下列情况,承包人不得提出相关工期及费用索赔,并采取措施按期完成该工程。(1)一般的设计变更(累计工期延长不超过10天,但结构作重大调整除外),或因承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以及由于承包人管理不善等方面的原因所造成的停工、误工,工期不得顺延;(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关键线路工期延长不超过10天。(3)由于材料价格的确认或由于变更工程量价格的确认发生争议,发包人(或造价咨询单位)与承包人无法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时,承包人的指示进行材料采购及施工,不应由于上述原因影响正常施工;由此而造成的工期的延误发包人将不予认可。四、质量与验收9.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按政府部门要求执行9.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视工程具体情况约定)10.试车:(视工程具体情况定)10.1试车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五、安全文明施工承包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家及上海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规进行施工。承包人必须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有效的围护、安全设施,确保封闭安全施工,不得干扰公共秩序。六、合同价款与支付11.合同价款与调整合同价款计价的方式可采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固定费率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计价方式。本工程采用第种计价方式,执行上海市市场管理总站《关于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沪建市管〔2008〕12号)有关规定。(1)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双方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作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另行约定。)(2)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在约定风险范围内,单价不作调整。在约定风险范围外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另行约定。)(3)采用固定费率计价方式:本工程结算套用□《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00)》综合费率、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分别为%、%;□《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0)》综合费率、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分别为%、%;□《上海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2000)》综合费率为%;□《上海市园林工程预算定额(2000)》综合费率为%;□《上海市市政工程定额(2000)》综合费率、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分别为%、%;□其他:。人工费取施工期间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编制的《上海建筑工程造价信息》中对应人工要素价格区间的值,总造价审计后下浮%。(4)双方约定的其他计价方式:12.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在合同生效后的10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造价50%的款项,合计人民币元作为工程预付款(其中包含安全文明措施费的50%,金额)。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时间、比例:开工后预付款不扣回,充作工程价款。13.工程款(进度款)支付13.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天内发包人应支付合同总造价的25%款项,合计人民币元;审价结束7天内,发包人应支付至承包人实际结算总造价的95%款项,两年保修期满后支付除五年质保金之外的工程款,五年保修期满后支付剩余质保金。13.2保留金的提留比例:5%;其中4%为两年保修期质保金,1%为防水防渗漏的五年保修期质保金。七、材料设备供应14.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甲供材料设备清单由发包人提供,承包人根据甲供材料设备清单,按工程计划进度要求,将甲供材料设备、数量、质量、标准和到货时间的计划提前相应时间提交发包人,发包人根据承包人的计划要求及时做好供应工作;承包人应对甲供材料设备、数量、质量、规格进行验收并在书面验收文件上签字认可,验收后即由中标单位负责妥善保管,有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若发生丢失、损坏等,由承包人负责。凡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结算时按暂定价格扣回给发包人。甲供料的核销:工程完工后,发包人将对甲供材料的供应量与工程实际进行对比:如供应量大于实际使用量的,则承包人须将多余实物返还给发包人。15.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15.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承包人必须负责完成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除甲供清单以外的)材料、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并保证所有的材料设备均符合设计要求及技术规范。(1)承包人应在收到施工图纸后的7天内将需采购的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的申请计划(主材应含厂家、品牌、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级等)提交发包人核批,并向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提供如质保书、合格证、准用证、生产许可证及上海市规定的有关资料,否则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有权不予验收进场,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满足有关质量标准,并提供有关产品合格证明和质量保证资料及上海市规定的相应资料,并对采购的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负责。承包人采购的对影响工程造价、质量、外观等的重要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在采购前应当取得甲方的认可,在采购前7天向发包人推荐若干(至少三家)采购厂家,由发包人审核其产品的技术、质量标准、询价招标、择优选择供应商。经发包人书面认可后由承包人签订购货合同,结算时按实调整。推荐过程中,如发现承包人与供应商串通价格的,发包人将对承包人予以处罚,具体数额视具体情况而定。(2)对招标时暂定品牌(厂商)的设备、材料,如实际施工中,发包人要求更换品牌(厂商)的按上述第(1)条进行,承包人的原暂定品牌(厂商)的设备、材料的投标报价与更换品牌(厂商)后设备、材料的价格的差价在结算中调整(管理费及利润等费率不作调整)。15.2若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设计部门和工程师的认可后才能使用,若导致费用增加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5.3材料的确定和核价:由施工单位根据设计或业主要求,提前7天提供需采购材料的清单和样品(包括产地、厂商、规格、品牌、价格等技术经济指标),经业主、设计、监理对所提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