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1建筑施工场界噪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噪声2铁路边界噪声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T12525-1990噪声3工作场所噪声GBZ/T189.8-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8部分:噪声噪声4公共场所噪声GB-T18204.1-2013(7)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1部分:物理因素A声级:用A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用LA表示,单位dB(A)。等效连续A声级:简称为等效声级,指在规定测量时间T内A声级的能量平均值,用LAeq,T表示(简写为Leq),单位dB(A)。除特别指明外,本标准中噪声值皆为等效声级。噪声敏感建筑物: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最大声级:在规定测量时间内对测得的A声级最大值,用LAmax表示,单位dB(A)背景噪声:被测量噪声源以外的声源发出的环境噪声的总和。稳态噪声:在测量时间内,被测声源的声级起伏不大于3dB(A)的噪声。非稳态噪声:在测量时间内,被测声源的声级起伏大于3dB(A)的噪声。每次测量前、后必须在测量现场进行声学校准,其前、后校准的测量仪器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5dB(A),否则测量结果无效。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为5m/s以下时进行。测量结果修正:背景噪声值比噪声测量值低10dB(A)以上时,噪声测量值不做修正。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在3dB(A)~10dB(A)之间时,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的差值修约后,按表进行修正。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小于3dB(A)时,应采取措施降低背景噪声后,视情况执行;仍无法满足前两款要求的,应按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建筑噪声和铁路噪声需修正,工作场所噪声和公共场所噪声不进行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场地边界或建筑施工过程中实际使用的施工场地边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限值:昼间70,夜间55。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当场界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其室外不满足测量条件时,可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并将相应的限值减10dB(A)作为评价依据。测量仪器时间计权特性设为快(F)档。测点布设:根据施工场地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位置和声源位置的布局,测点应设在对噪声敏感建筑物影响较大、距离较近的位置。一般情况测点设在建筑施工场界外1m,高度1.2m以上的位置。当场界有围墙且周围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测点应设在场界外1m,高于围墙0.5m以上的位置,且位于施工噪声影响的声照射区域。当场界无法测量到声源的实际排放时,如:声源位于高空、场界有声屏障、噪声敏感建筑物高于场界围墙等情况,测点可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1m处的位置。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时,测点设在室内中央、距室内任一反射面0.5m以上、距地面1.2m高度以上,在受噪声影响方向的窗户开启状态下测量。测量时段:施工期间,测量连续20min的等效声级,夜间同时测量最大声级。背景噪声测量:要在不受被测声源影响且其他声环境与测量被测声源时保持一致。稳态噪声测量1min的等效声级,非稳态噪声测量20min的等效声级。噪声测量时需做测量记录。记录内容应主要包括:被测量单位名称、地址、测量时气象条件、测量仪器、校准仪器、测点位置、测量时间、仪器校准值(测前、测后)、主要声源、示意图(场界、声源、噪声敏感建筑物、场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间的距离、测点位置等)、噪声测量值、最大声级值(夜间时段)、背景噪声值、测量人员、校对人员、审核人员等相关信息。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T12525-1990铁路边界:距铁路外侧轨道中心线30米处。铁路边界噪声限值:昼间70,夜间70。测点原则上选在铁路边界高于地面1.2米,距反射物不小于1米处。测量仪器时间计权特性设为快(F)档,采样间隔不大于1秒。四级风以上停止测量(四级风风速为5.5-7.9m/s)测量时间:昼间夜间各选在接近其机车车辆运行平均密度的某一个小时,测量一小时的等效声级。必要时昼间夜间分别进行全时段测量。测量报告应包括:测量仪器,测量环境(测点距轨面相对高度m,几股线路,测点与轨道之间的地面状况,车流密度,背景噪声声级,1h等效声级。)GBZ/T189.8-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8部分:噪声积分声级计或个人噪声剂量计设置为A计权、“S(慢)”档,取值为声级LpA或等效声级LAeq;测量脉冲噪声时使用“Peak(峰值)”档。工作场所声场分布均匀(测量范围内A声级差别﹤3dB(A)),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工作场所声场分布不均匀时,应将其划分若干声级区,同一声级区内声级差﹤3dB(A)。每个区域内,选择2个测点,取平均值。劳动者工作是流动的,在流动范围内,对工作地点分别进行测量,计算等效声级。测量:传声器应放置在劳动者工作时耳部的高度,站姿为1.50m,坐姿为1.10m。传声器的指向为声源的方向。测量仪器固定在三角架上,置于测点;若现场不适于放置三角架,可手持声级计,但应保持测试者与传声器的间距>0.5m。稳态噪声的工作场所,每个测点测量3次,取平均值。脉冲噪声测量时,应测量脉冲噪声的峰值和工作日内脉冲次数。测量应在正常生产情况下进行。工作场所风速超过3m/s时,传声器应戴风罩。应尽量避免电磁场的干扰。测量记录应该包括以下内容:测量日期、测量时间、气象条件(温度、相对湿度)、测量地点(单位、厂矿名称、车间和具体测量位置)、被测仪器设备型号和参数、测量仪器型号、测量数据、测量人员及工时记录等。实际工作中,对于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h时的工作场所,也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和测量(或计算)的等效声级,按照接触时间减半噪声接触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根据表B.1确定噪声接触限值。非稳态噪声的工作场所,根据声级变化(声级波动≥3dB)确定时间段,测量各时间段的等效声级,并记录各时间段的持续时间。8h等效声级(LEX,8h)的计算:根据等能量原理将一天实际工作时间内接触噪声强度规格化到工作8h的等效声级每周40h的等效声级:通过LEX,8h计算规格化每周工作5天(40h)接触的噪声强度的等效连续计权声级:在工作过程中,凡接触噪声危害的劳动者都列为抽样对象范围。抽样对象中应包括不同工作岗位的、接触噪声危害最高和接触时间最长的劳动者,其余的抽样对象随机选择。每种工作岗位劳动者数不足3名时,全部选为抽样对象,劳动者大于3名时,按表A.1选择,测量结果取平均值。GB-T18204.1-2013(7)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1部分:物理因素布点要求:对于噪声源在公共场所外的,室内不足50㎡的设一个测点,50-200㎡的设两个测点,200㎡以上设3-5各点。一个点的设置在中央,两个点的设置在室内对称点上,三个点的设置在室内对角线四等分的三个等分点上,5各测点按梅花布点。对于噪声源在公共场所内的,设三个点。在噪声源中心至对侧墙壁中心的直线四等分的三个等分点上。测点距地面高度1m-1.5m,距墙壁和其他主要反射面不小于1m。对于稳态噪声,用声级计快档读取1分钟指示值或平均值。对于脉冲噪声,读取峰值。对于周期性噪声或其他非周期性非稳态噪声,用声级计慢档每隔5秒读取一个瞬时A声级值。一个区域的测定结果以该区域内各测点等效声级的算术平均值给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