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礼》《乐》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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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四《礼》《乐》文化夏、商有着强烈的“天命”观念,尊天(命)奉神,崇帝重鬼。《礼记•表记》云:“夏道尊命,事鬼敬神。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夏启征有扈氏,作《甘誓》,借“天命”指责有扈氏,而自己则是代天行讨:“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指天、地、人之正道),天用勦绝其命。今予维共行天之罚。”(《史记•夏本纪》)商汤讨伐夏桀,作《汤誓》,也宣扬“有夏多罪,天命殛之”(《史记•殷本纪》)的“天命”观念。周文王蚕食商之属国,商之大臣祖伊告诫商纣王:“维王淫虐用自绝,故天弃我。”商纣王则反驳说:“我生不有命在天乎?”(《史记•殷本纪》)更生动表现了商纣王落后的君权天授思想。此外,商代还从夏代的“天”、“命”,引申、发展出来了“帝”、“上帝”的观念,使“天”、“命”更加形象化,具体化。在甲骨卜辞里,记载了许多有关“帝”的意志:“帝其令风”;“帝其令雨”;“帝其降祸”;“伐贡方,帝受(授)我又(佑)?”等等。商朝信奉天命,商纣王相信“君权天授”,但商朝最后却覆亡了,政权被转移到周人的手上。历史的经验教训让周人清楚地认识到,所谓“天命”,不是一成不变、固定不移的,“天命靡常”(《诗经•大雅•文王》),天命是可以转移的。但天命为什么要转移?转移的依据又是什么?周人认为,“皇天无亲(亲:私也),惟德是辅”,“神所凭依,将在德矣”。也就是说,天命转移的关键在“德”。天命以人德为依归。周人要确保自己所膺受的天命不转移,永远成为人间政治的主宰,就必须“敬德”。何谓“敬德”?一是要“知小人(民)之所依”,能够体察民生痛苦,爱护民众,并惠及那些穷困无依的人。只有这样,才能得到百姓的拥护。这就是“保民”。二是要“明德慎罚”。对于处罚,要依法行使,慎重使用,不能意气用事。三是要“君子所其无逸”。君子要修德,时常努力,不能有丝毫的松懈,“聿修厥德,永言配命”,这样才能永远配得上天命的护佑。四是要“立政其惟克用常人(常人:美德之人)”。为政要用人得当,举贤任能,不能信用小人。以上四条,成为后来“德治”“仁政”的滥觞。这就是西周天命论的核心内容——敬德(天)保民思想。只有始终保持对“天”、“命”的敬畏,修德才有客观的依据,统治者才不会意气用事。只有加强自身道德和政治修养,统治者才不会胡作非为。只有统治者敬天敬德,才能赢得民心,天命才不会转移,政权才能永久稳固,国家才能长治久安。“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左传》哀公三十一年引《泰誓》)周人的天命转移论和敬德保民思想,相比殷商笃信天命、唯占卜是从,是一个伟大的进步。它标志着中华民族从神本主义走向了人本主义,反映了人类在历史创造活动中自主性的增强。“民为邦本”、“民贵君轻”、“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等一系列思想观念的提出,在认识史上是一个巨大的飞跃。“周虽旧邦,其命维新。”天命转移论和敬德保民思想的提出,对外论证了周人克商取天下的政治合法性,形成了后世“天下,有德者居之”的强烈政治信念;对内也给周王包括后世统治者敲响了修德勤政、谨防腐败的警钟。它是造成商周两代文化出现重大差异的思想根源。为了体现敬天修德保民的新思想,西周建立了非常完备的礼乐制度。所谓礼,就是指人们日常生活中一系列行为道德规范。所谓乐,主要指贵族在日常生活中和重要场合下的用乐制度。礼乐主要诉诸道德,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强制性。即违犯礼乐制度,一方面要受到舆论的谴责,另一方面也可能遭致惩罚。礼乐制度在《礼》、《乐》等书中有一定的反映。西周的文化,以礼集古代之大成,是后来政教学习的榜样。有关西周的礼制,记载颇多,后经秦火,仍有许多保存了下来。《汉书·艺文志》说:“《礼古经》五十六卷,《经》十七篇,《周官经》六篇。”后世以十七篇《经》为《仪礼》,六篇《周官经》为《周礼》。而十七篇之外,又有《逸礼》。东汉时,《周官》复亡一篇1。《周礼》、《仪礼》与《礼记》合称“三礼”。关于周代的制度,主要集中在《周礼》和《仪礼》两书中。西周的礼乐制度以血缘为纽带,以宗法为中心,形成了一整套政治伦理思想,奠定了几千年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的文化统治基础。(1)血缘宗法制度(宗法制):西周建立了完备的宗法制度。所谓宗法制度,就是以血缘为纽带,以男性为中心,确立家族各成员之间的关系。如以男性某一个祖先为始祖,祖以下以长子为大宗,其余各子为小宗,以此类推。大宗有继承祖宗爵位、财产等权利和率宗族1《经典释文序录》:“河间献王开献书之路。时有李氏上《周官》五篇,失《事官》一篇,乃购千金不得,取《考工记》以补之。”25祭祀祖宗的权利,有庇护、帮助小宗之义务;小宗则要听从大宗的指令。在西周,天子为大宗,同姓诸侯为小宗。(2)嫡长子继承制(世袭制):西周礼法规定:在皇位或爵位的继承上,“立嫡不立庶,立长不立贤”。嫡长子继承制与宗法制紧密相连,都是为了维护大宗的利益。嫡长子继承制结束了殷商兄终弟及的继承方式,成为了民主革命前统治阶级在利益分配上主要的继承制度。(3)分封制:西周又通过分封制进一步巩固自己的统治。在这种政治结构中,周天子为最高统治者。诸侯则可以分土建国,以藩屏天子。卿、大夫可以有采邑,以拱卫邦君。(4)爵位制:周朝把爵位分为五等:公、侯、伯、子、男。在诸侯爵位上,宋国最尊,为公爵。鲁、齐、晋、卫、蔡、滕、陈、薛,侯爵。曹、郑、燕、秦、杞,伯爵。吴、楚、邾、小邾、莒,子爵。许,男爵。(5)官吏的等级和职责:贵族任职的官吏等级是:卿、中大夫、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此六等官职由朝廷任命(朝命)。六命之上为诸侯之等级。下级官吏为府、史、胥、徒。他们由正吏任命或招募(辟除),职责主要是基层管理和提供徭役。(6)宗庙祭祀制度(庙数制):天子七庙,诸侯巫庙,大夫三庙,士一庙。又制定了与之相适应的典礼仪式、行为规范以及表示爵位身份的宫室车马、服饰旌旗、器物(如天子九鼎)、乐队(天子用八佾)的礼仪。如果超越定额,便是僭越,便是违礼。(6)周礼:分吉(12项)、凶(5项)、军(5项)、宾(8项)、嘉(6项)共5类,其中比较常用和重要的有8项,都记载在《周礼•仪礼》中。一曰冠。男子二十而行冠礼。二曰昏(婚礼)。周朝的婚礼,先使媒人通言,女方答应后,男方使人纳采、问名、纳征、请期。及期,男方到女方家迎娶,回男方家行合卺之礼。次日,新妇拜见男方父母,三月告于宗庙。三曰丧(丧礼)。周朝的丧礼比较繁复,而且有严格的等级规定。四曰祭。。祭必卜日,先期斋戒。以所祭者之孙或同姓者为尸。祭之日,尸入座,主人一献,主妇亚献,宾三献。五曰射。射礼有三,曰大射、宾射、燕射。士不大射。六曰乡。乡指乡饮之礼,以乡大夫为主人,以士贤者为宾客,设饮馔以飨。七曰朝。就是朝见天子的礼仪。八曰聘。就是出使邦国之礼。至于乐的制度,古有《乐》经,至西汉时已经亡佚。《书》有六律、五声、八音的说法,但未详细举出其条目。《吕氏春秋》有《古乐篇》,以为“黄帝令伶伦作为律”,共有十二律调,都属附会。但是,周人以乐辅礼,对用乐有各种严格细致的规定,则是在很多古典文献中都可以看到蛛丝马迹的,如《周礼•春官•大司乐》:“两君相见,升歌《清庙》,下歌《象》。”《周官·大宗伯》有《大司乐》章,被后世视为《乐经》,从中可以推测古乐的大概。《周官·大师》有六律、六同之说:“掌六律、六同,以合阴阳之声。阳声:黄钟、大蔟、姑洗、蕤宾、夷则、无射;阴声:大吕、应钟、南吕、函钟、小吕、夹钟。”这里的“阳声”、“阴声”,就是古代的十二律调,又称“六律、六吕”。又有“五声”、“八音”之说。《周官·大师》:“皆文之以五声:宫、商、角、徵、羽;皆播之以八音:金、石、土、革、丝、木、匏、竹。”这里的“五声”,实际上是指音阶或声调;“八音”指锣、鼓、琴、笙等古乐器。有乐必有舞。《周官·大司乐》云:“以乐舞教国子。舞《云门》、《大卷》、《大咸》、《大磬》、《大夏》、《大濩》、《大武》,以六律、六同、五声、八音、六舞,大合乐。……乃奏黄钟,歌大吕,舞《云门》,以祀天神;乃奏大蔟,歌应钟,舞《咸池》,以祭地祗;乃奏姑洗,歌南吕,舞《大磬》,以祀四望;乃奏蕤宾,歌函钟,舞《大夏》,以祭山川;乃奏夷则,歌小吕,舞《大濩》,以享先妣;乃奏无射,歌夹钟,舞《大武》,以享先祖。”以上可见周代乐的制度:乐有不同的等级和祭祀功用。它和礼构成了周朝完整的礼乐制度和文化。东周后期,许多强大的诸侯国僭越自己的等级,使用只有周天子才能应用的礼仪和乐舞;同时,衰弱的周王朝也无力供养庞大的司仪、司乐人员,许多乐师流落到诸侯国,被诸侯使用。这样就造成了社会等级混乱的现象,史称“礼乐崩坏”。而周代繁盛的文化成果多数被儒家学派继承了下来。礼与乐共同构成了周代礼乐制度。它不仅是对夏商文化的改造,而且对整个华夏文明的发展都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礼乐文化的一些理念在今天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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