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5年10月15日,《四川日报》第7版发布中共四川省委印发的《四川省〈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实施细则》。《四川省〈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如下。四川省《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加强和规范我省统一战线工作,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统一战线,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爱国者的联盟。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政治优势和战略方针,是夺取革命、建设、改革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是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法宝,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法宝。四川统一战线具有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面对发展环境的深刻变化和艰巨繁重的任务,充分发挥统一战线的重要作用,扩大团结面,凝聚正能量,对于巩固和发展团结、奋进、开拓、活跃的局面至关重要,对于推进“三大发展战略”、实现“两个跨越”至关重要,对于谱写中国梦四川篇章至关重要。第三条四川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紧紧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2—实,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大团结大联合的主题,坚持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的方针,积极促进全省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和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形成推进“两个跨越”强大力量,共同谱写中国梦四川篇章。第四条统一战线工作范围和对象是:(一)民主党派成员;(二)无党派人士;(三)党外知识分子;(四)少数民族人士;(五)宗教界人士;(六)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七)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九)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十)台湾同胞及其在大陆的亲属;(十一)华侨、归侨及侨眷;(十二)其他需要联系和团结的人员。统一战线工作对象为党外人士,重点是其中的代表人士。第二章组织领导与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设置统战部。乡镇(街道)党组织设置专(兼)职统战委员。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省、市(州)党委派出机构,应当设置统一战线工作机构,县(市、区)党委派出机构和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政府部门党组(党委)应当明确专人负责统一战线工作;协助中央部委管理的在川企事业单位和部属高等学校,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医疗机构党委应当设置统一战线工作机构,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国有企业党委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有关人民团体应当明确相关机构或者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第六条各级党委开展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3—(一)将统一战线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专题研究重大问题;(二)贯彻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工作措施,督促检查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把统一战线工作作为对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三)组织开展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的研究、宣传和教育,把统一战线工作纳入宣传工作计划,把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纳入各级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教学内容,把统一战线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内容;(四)加强对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有关人民团体中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五)发现、培养、使用、管理党外代表人士,尊重、维护和照顾同盟者利益;(六)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统一战线工作部门和统战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加大对统战工作的支持保障力度;(七)向上级党委报告统一战线工作。其他部门(单位)党委(党组)参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应统一战线工作职责。各地、各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统一战线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参加统一战线重要活动,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第七条民主党派工作、党外知识分子工作、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工作,民族工作、宗教工作,港澳工作、对台工作、侨务工作,都是统战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党委统一领导、统战部牵头协调、有关方面各负其责的大统战工作格局,形成工作合力。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应当增强统战意识,开展好分工协作。第八条统战部是党委主管统一战线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了解情况、掌握政策、协调关系、安排人事、增进共识、加强团结等职责,主要是:(一)调查研究统一战线的理论、政策和法律法规,向党委全面反映统一战线情况,提出开展统一战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协调统一战线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检查执行情况,协调统一战线各方面关系。(二)负责联系民主党派,牵头协调无党派人士工作,研究贯彻做好—4—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的方针政策,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帮助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三)调查研究党外知识分子的情况,反映意见,协调关系,提出政策建议,联系党外知识分子代表人士。(四)调查研究民族、宗教工作的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牵头协调检查落实情况,做好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的处理,协调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和相关理论、政策的宣传教育,联系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的代表人士,会同组织、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和宗教界代表人士培养和举荐工作。(五)调查研究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情况,协调关系,提出政策建议,团结、服务、引导、教育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六)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开展港澳台海外统一战线工作,联系香港、澳门、台湾和海外有关党派、团体及代表人士,做好在川台胞、台属有关工作。(七)负责党外代表人士在人大、政协安排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排党外代表人士担任政府和司法机关等领导职务的工作,做好党外代表人士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协助民主党派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反映和解决党外代表人士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八)指导下级党委统一战线工作,协助管理下级党委统战部部长,负责下级统战部负责人培训工作;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统一战线工作,协助做好民族宗教等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推荐工作;领导工商联党组,指导工商联工作;做好有关统战团体管理工作。省委统战部领导省社会主义学院党组,指导省社会主义学院工作。省社会主义学院党组书记担任省委统战部副部长。(九)负责开展统一战线宣传工作,营造全党重视、全社会支持统一战线工作的局面。第九条统战部牵头协调和监督检查统一战线工作。统战部应当加强同政协组织的沟通协调配合,加强对民族宗教部门和参事室、文史研究馆的工作指导,支持配合外事侨务(港澳)、对台等工作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第十条省委统战部部长一般由省委常委担任,市、县两级党委统战部部长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或者兼任。下级党委统战部部长任免应当事前征求上级统战部意见并报备。—5—民族宗教部门主要负责人由中共党员担任的,可以担任同级党委统战部副部长,由党外人士担任的,其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可以担任同级党委统战部副部长。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成立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同级党委统战部,对统一战线贯彻落实中央重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级党委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研究、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第三章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第十二条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无党派人士是指没有参加任何政党、有参政议政愿望和能力、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的人士,其主体是知识分子。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是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无党派人士可以参照民主党派履行职能。第十三条政党协商是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政党协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中国共产党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地方各级党委的有关重要文件;有关重要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建议;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建议人选;关系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大问题;其他需要协商的重大事项。政党协商主要采取会议协商、约谈协商、书面协商等形式。各级党委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政党协商,建立健全知情明政、联系交流和协商反馈机制。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及其他方面的协商。第十四条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政的主要内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重要方针政策、重要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6—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进行考察调研,发挥其在反映社情民意、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开展对外交往方面的积极作用。建立完善联合调研和专项调研制度。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开展“定点合作”、智力帮扶等社会服务活动。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就各级政府拟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和重大建设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民主党派负责人、无党派人士参加重要会议,参与有关政策、规划的制定和检查工作。党委领导同志的考察调研以及重要外事活动,根据统一安排和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民主党派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第十五条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实行互相监督。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和执政地位,更需要自觉接受民主党派的监督。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是指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对中国共产党进行的政治监督。主要有下列形式:(一)在政治协商中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在党委主要负责人召开的专门会议上对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对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向党委及其职能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五)参加党委有关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执行和实施情况的检查,参加廉政建设情况检查、其他专项检查和执法监督工作;(六)受党委委托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专项监督;(七)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中的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中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有关调查研究;(八)在政协召开的各种会议、组织的视察调研中提出意见,或者以提案等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九)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十)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特约人员参加相关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党委应当健全民主监督机制,探索开展民主监督的有效形式,保障民主监督取得实效。第十六条各级党委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不—7—断提高其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合作共事能力、解决自身问题能力。(一)支持民主党派加强思想建设,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二)支持民主党派加强组织建设,做好组织发展和成员教育管理工作;(三)支持民主党派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健全各项工作机制;(四)支持民主党派加强机关建设,提升干部队伍素质,协调解决机构、编制、经费、办公场所、干部交流和挂职锻炼等方面的问题;(五)完善联系无党派人士的机制,为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六)支持社会主义学院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联合党校的作用。第十七条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支持其积极参加统一战线工作和活动,并提供必要保障。第四章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第十八条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重点对象是:具有高级职称的党外知识分子,学科带头人或者重要业务骨干中的党外知识分子,担任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外知识分子,其他有成就、有影响的党外知识分子。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负责本领域、本单位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组织党外知识分子参加统一战线工作和活动。第十九条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坚持充分尊重、广泛联系、加强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