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州2015年留存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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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火力发电网讯: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近日四川发改委批复3个留存电量实施方案,以下为批复全文:关于凉山州2015年留存电量实施方案的批复川发改价格〔2015〕269号日期:2015年5月4日凉山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四川省藏区留存电量和电价管理办法的批复》(发改价格〔2011〕2950号)以及《四川省三州留存电量分配原则(试行)》,结合凉山州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我们对上报的《凉山州2015年度留存电量实施方案》进行了调整完善。现批复如下:一、调整后的《凉山州2015年度留存电量实施方案》附后,请严格遵照执行,确保2015年留存电量总量控制在18亿千瓦时以内。从2015年起,各州完成年度指标差距较大的,下年分配留存电量时,将在上年指标基础上扣减10%进行调剂安排。各州年度实际完成数少于分配指标5000万千瓦时以上的,视为完成年度指标差距较大。二、水电企业留存电量上网电价和电网公司留存电量输配电价,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1]295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留存电量销售电价应按照国家规定征收基金及附加。三、请州发展改革委、州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实施,确保调整后的实施方案得到全面落实,促进凉山州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附件:凉山州2015年度留存电量实施方案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5年4月29日附件凉山州2015年度留存电量实施方案为满足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电力的迫切需求,支持凉山工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政策规定及省发改委、省经信委要求,编制2015年留存电量方案。一、留存电量范围凉山州内全部统调统分水电厂,均参与留存电量。截止2014年底,统调统分水电厂共计35户(名单见附件1)。二、留存电量实施时间及电量规模留存电量时间从2014年12月25日开始实施,到2015年12月25日截止。电量计划明细见附件1,全年留存电量预计共18.00亿千瓦时,留存依据以下原则:1、参照电站2014年上网电量的20%预安排计划,实际执行中全年留存电量不超过电站全年上网电量的20%。2、按照“以需定留”的原则,电厂留存侧峰、平、谷各时段电量,以用户实际使用留存电量各时段比例进行结算。3、对2014年新投产的卧罗桥、巴基河等电站因省上安排的设备利用小时数较低,作适当减量安排,鉴于久铁、鸭嘴河梯级电站(布西、烟岗、跑马坪)经营特别困难及大桥电站承担有保障农业灌溉的社会责任等,对这些电站作适当减量安排;金洞子电站因补偿四川安宁电力的红星、高坡、白岩坎的电量过大,经研究决定2015年不参与留存。4、在计划留存电量总量不突破18.00亿千瓦时的情况下,凉山州可对全电量使用留存电量企业(攀钢西昌钢钒有限公司、重钢西昌矿业有限公司、凉山矿业有限公司、德昌久源钒钛特种合金有限公司、四川锦宁矿业有限公司、西昌三强工贸有限公司除外)的指标进行相互调剂。三、电力用户参加留存电量的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政策要求;符合我省产业发展规划;对凉山州经济发展贡献较大;对电价依赖程度高;以扶优扶大为重点兼顾中小企业使用为原则,由国家电网凉山供电公司直接供电或其控股县公司供电的凉山州内重点优势工业企业和部分高载能企业。留存电量用户(参加企业名单见附件2),由凉山州政府和国家电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按照上述原则确定。实施过程中出现不符合国家节能减排要求的企业,应立即取缔使用留存电量资格。四、留存电量上网和销售价格留存电量的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标准分别为:2015年6月至10月上网电价0.1947元/千瓦时,输配电价0.105元/千瓦时,销售电价0.2997元/千瓦时;2015年5月、11月上网电价0.2562元/千瓦时,输配电价0.105元/千瓦时,销售电价0.3612元/千瓦时;2015年1月至4月、12月上网电价0.3330元/千瓦时,输配电价0.105元/千瓦时,销售电价0.4380元/千瓦时。以上价格均含17%增值税。购售电价格均不执行峰谷电价浮动。如遇国家电价政策调整,按电价调整文件执行。上述销售电价应按国家规定加收基金及附加0.0538元/千瓦时。国网控股县公司留存电量使用用户的留存电量省电力公司按平移法组织实施。五、留存电量企业的调度、并网和结算方为便于管理,留存发电企业与国家电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的并网、调度关系均保持不变。留存发电企业和用电客户的电量电费由国家电网凉山供电公司统一负责结算。使用留存电量的用户应按凉经电力[2009]248号文的要求与国家电网凉山供电公司签订《电费交纳协议》,对不及时交纳电费的用户停止执行留存电量政策。对攀钢西昌钢钒有限公司、重钢西昌矿业有限公司、凉山矿业有限公司、德昌久源钒钛特种合金有限公司、四川锦宁矿业有限公司,应按照国家电价政策规定全额计收基本电费。留存电量按月结算,不能跨季滚存使用。由于不可抗力因素,用电企业因设备检修等特殊原因导致留存电量无法实施,造成发电企业上四川主网电量,由四川省电力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结算,并按同比例调减发电企业留存电量。实施留存电量的发电企业和享受留存电量的用电企业,必须以电网安全为前提,服从四川省电力公司的统一调度管理。同时参与留存电量的用电客户应纳入凉山州政府制定的有序用电方案管理。国家电网凉山供电公司要按时结算,确保实施留存的电费按时足额兑现。六、留存电量发电设备利用小时数及调度原则参与留存电量的发电企业丰水期合同电量增加100小时,省电力公司要确保执行到位。参与留存电量的发电企业负荷曲线须符合省电力公司的相关要求,并满足电网的安全校核约束,且应与非留存部分的电力电量一并接受省电力公司的考核管理。七、留存电量的实施主体州经信委、州发改委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留存电量方案。留存电量由国家电网凉山供电公司负责具体实施。关于甘孜州2015年留存电量实施方案的批复(川发改价格〔2015〕267号)日期:2015年5月4日甘孜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四川省藏区留存电量和电价管理办法的批复》(发改价格〔2011〕2950号)以及《四川省三州留存电量分配原则(试行)》,结合甘孜州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我们对上报的《甘孜州2015年度留存电量实施方案》进行了调整完善。现批复如下:一、调整后的《甘孜州2015年度留存电量实施方案》附后,请严格遵照执行,确保2015年留存电量总量控制在26.6亿千瓦时以内。从2015年起,各州完成年度指标差距较大的,下年分配留存电量时,将在上年指标基础上扣减10%进行调剂安排。各州年度实际完成数少于分配指标5000万千瓦时以上的,视为完成年度指标差距较大。二、水电企业留存电量上网电价和电网公司留存电量输配电价,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1〕295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留存电量销售电价应按照国家规定征收基金及附加。三、请甘孜州发展改革委、州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实施,确保调整后的实施方案得到全面落实,促进甘孜州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附件:甘孜州2015年度留存电量实施方案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5年4月29日附件甘孜州2015年留存电量实施方案为保证甘孜州电力生产要素供给,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政策规定及省发改委、省经信委要求,编制本方案。一、留存电量基本原则1.一年一定,以用定留;2.厂网互动,合理分摊,共同支持甘孜州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民生;3.甘孜州内50个统调统分水电站全部参与留存电量(见附表1)。二、留存电量使用范围优先安排与省网实现互联的康定、泸定、丹巴、九龙、雅江、巴塘、道孚、炉霍、色达、甘孜、石渠、德格、理塘、乡城、稻城、得荣、白玉、新龙18个县的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其次安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减排政策、环境保护政策要求的工业企业生产用电(见附表2)。三、留存电量实施规模2015年计划确定留存电量共26.6亿千瓦时,其中:民生用电(居民生活、中小学及养老院)4.538亿千瓦时,工业用电22.062亿千瓦时(其中:州内0.66亿千瓦时,甘眉工业园区21.402亿千瓦时)。已按协议承担了向地方供电等的,在留存电量计划中予以扣除。四、留存电量上网、输配和销售价格(一)上网电价:发电企业留存电量上网电价按核定上网电价实行丰枯浮动后的90%执行,上网电价不执行峰谷浮动。工业用电上网侧实行丰枯浮动,不执行峰谷浮动;民生用电上网侧不实行丰枯峰谷浮动。发电企业承担工业用电和民生用电按相同比例分配。(二)输配电价:按0.105元∕千瓦时(含线损)执行。(三)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工业用电执行0.0438元∕千瓦时(农网还贷0.02元/千瓦时、库区移民基金0.0088元/千瓦时、水利基金0.007元/千瓦时、可再生能源附加基金0.008元/千瓦时);涉及民生用电(居民生活、中小学及养老院)执行0.0368元/千瓦时(农网还贷0.02元/千瓦时、库区移民基金0.0088元/千瓦时、水利基金0.007元/千瓦时、可再生能源附加基金0.001元/千瓦时)。(四)销售电价:销售电价由上网电价和输配电价及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民生用电量仅由0.288元/千瓦时电厂承担。五、留存电量的调度、并网和结算关系为便于管理,发电企业与省电力公司的并网、调度关系均保持不变。四川省电力公司甘孜公司负责留存电量统一归口购销和结算。州内工业用户留存电量月计划按照每月峰段电量不超过月电量计划的1/3执行,甘眉工业园区留存电量应满足峰、平、谷各时段电量1:1:1的比例,民生用电量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安排。在不突破核定指标的前提下,期段内可调节使用留存电量,但枯期结算电量原则上保持月均衡。六、实施时间2015年留存电量实施时间为2014年12月26日至2015年12月25日。关于阿坝州2015年留存电量实施方案的批复(川发改价格〔2015〕268号)日期:2015年5月4日阿坝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四川省藏区留存电量和电价管理办法的批复》(发改价格〔2011〕2950号)以及《四川省三州留存电量分配原则(试行)》,结合阿坝州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我们对上报的《阿坝州2015年度留存电量实施方案》进行了调整完善。现批复如下:一、调整后的《阿坝州2015年度留存电量实施方案》附后,请严格遵照执行。2015年安排阿坝州留存电量总量35.4亿千瓦时,其中:计划留存电量26.6亿千瓦时,调剂留存电量8.8亿千瓦时。从2015年起,各州完成年度指标差距较大的,下年分配留存电量时,将在上年指标基础上扣减10%进行调剂安排。各州年度实际完成数少于分配指标5000万千瓦时以上的,视为完成年度指标差距较大。二、水电企业留存电量上网电价和电网公司留存电量输配电价,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1]295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阿坝州留存电量中的水电企业从2016年起统一按水电上网电价的90%执行。留存电量销售电价应按照国家规定征收基金及附加。三、国网阿坝州供电公司(阿坝州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不得拖欠发电企业留存电量电费,如2015年再发生拖欠情况,将依法查处。四、请阿坝州发展改革委、州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实施,确保调整后的实施方案得到全面落实,促进阿坝州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附件:阿坝州2015年度留存电量实施方案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5年4月29日附件阿坝州2015年度留存电量实施方案为满足阿坝州2015年经济社会发展和藏区稳定电力保障需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省相关政策精神结合阿坝州实际,编制本方案。一、留存电量原则、总量2015年,阿坝州45座统调统分水电站全部参与留存电量,按照“以需定留,以丰补枯”原则,确定实施总留存电量354000万千瓦时和留存水电企业年度留取量(见附表1)。二、留存电量使用范围及实施规模优先安排民生用电25533万千瓦时,其中:九龙电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