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科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2016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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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农业科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院(所)的合同管理工作,预防、减少和及时解决合同纠纷,维护院(所)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院(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院(所)与各法人单位、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或相互之间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协议等,包括但不限于基建合同、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保险合同等。第三条经济合同管理原则:必须遵循依法办事,预防为主,层层把关,跟踪监督,维护院(所)合法权益的原则。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第四条合同编写人员、签订人员、实施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做好合同的编写、签订、履行等管理工作。第五条院(所)的业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有权依照各自的职责对同级和下级单位签订的经济合同进行审查、监督,相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第六条院及下属各单位管理、参与合同工作的一切有关人员,必须为单位保守与合同内容相关的商业秘密。第二章经济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2第七条院(所)对合同实行业务归口、二级管理制度,对重大经济合同实行集体会签和双重管理制度。一级管理部门为院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为院长授权的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分管副院长,负责本归口合同的管理工作,履行相应的合同管理职责;二级管理部门为下属各所,责任人为所长,负责本所合同的管理工作,履行相应的合同管理职责。第八条重大经济合同:主要是指非经营性资产的出租、出借,金额在200万以上;基建、维修合同,金额在500万以上;设备、物资采购合同,金额在300万以上;融资合同等。第九条院经济合同管理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为:(一)条件财务处:负责非经营性资产出租出借合同、基建、维修合同、设施、设备采购合同、大宗物资、融资合同等经济合同的管理。(二)科技产业处:负责院科研成果开发、转让、咨询、控股企业等经济合同的管理。(三)办公室:负责院经济合同章的管理。第十条一级经济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经济合同及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制定本部门经济合同管理实施办法,建立合同管理制度,负责合同管理日常工作;对院本级本部门合同及下属所重大经济合同进行审查,防止签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3(三)协助合同承办人员依法签订合同,参与院本级本部门经济合同的论证、起草、谈判和签订工作。监督本部门经济合同和下属所重大经济合同的履行。(四)统一管理院本级经济合同专用章,建立合同专用章的审批、使用、登记制度;做好合同统计、归档、保管工作。(五)协助院法定代表人办理法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授权手续。(六)处理院本级本部门的经济合同纠纷,参与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仲裁活动和诉讼活动。(七)建立本级本部门经济合同管理台帐,定期向院领导报告院本级合同签订、履行以及合同纠纷处理情况。第十一条二级经济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经济合同及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制定本所经济合同管理实施办法,建立合同管理制度,负责合同管理日常工作;对本所经济合同进行审查,防止签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三)协助合同承办人员依法签订合同,参与本所经济合同的论证、起草、谈判和签订工作。监督本所经济合同的履行。(四)统一管理所经济合同专用章,建立合同专用章的审批、使用、登记制度;做好合同统计、归档、保管工作。(五)协助所法定代表人办理法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授权手续。4(六)处理所经济合同纠纷,参与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仲裁活动和诉讼活动。(七)建立所经济合同管理台帐,定期向所领导报告所合同签订、履行以及合同纠纷处理情况。(八)对所签订的重大经济合同实行双重管理,接受院一级经济合同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二条经济合同管理人员应由熟悉业务,具有一定经营管理经验,受过法律培训的人员担任。经济合同经办人员包括参加签订合同的委托代理人及其他有关的工作人员,有协助合同管理部门和合同管理人员做好合同管理工作的职责。第十三条法律顾问有协助法定代表人管理经济合同的职责,主要任务是:参与本单位重大经济合同的论证、起草、谈判和签约工作,并提出法律意见;接受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第三章经济合同的签订第十四条院(所)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的代理人进行。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院及下属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发“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中明确委托代理的权限和期限,加盖单位的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文本样式附后)5第十五条委托代理人代表单位签订合同,必须在授权范围及期限内行使代理权,禁止越权代理。第十六条签订经济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国家计划要求。坚持协商一致、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第十七条签订合同前应详细了解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对方资信不明的,应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不能与之签约。第十八条经济合同内容涉及单位内部不同部门的,主办部门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再行签约,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必须经过批准后,才能签约。第十九条经济合同文本,应经过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对需政府采购和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按有关程序组织招投标,并制作相关会议文件,作为合同附件。签订重大、法律关系复杂、以及涉外经济合同,从可行性论证到签订合同阶段,应有法律顾问参加。法律顾问要对合同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意见。第二十条签订经济合同,除能即时清结者外,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采用国家相关部门公布的合同示范文本。第二十一条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应查验对方签约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营业执照》,并与对方互换证明书等文件。要注意收集合同谈判、签订过程中的有关文件、电报、图表等资料。6第二十二条签订经济合同时,必须以法人名义进行。除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外,必须加盖双方单位经济合同专用章或公章。严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合同设立了担保条款的,或规定了其他第三人承担权利义务的,担保人或第三人应在合同上签字和加盖公章。第二十三条签订经济合同要做到内容合法可行,主要条款完备,权利义务对等,责任分明,文字表达准确,无歧义。第二十四条对签订数额巨大、涉及不动产、履行期限较长的经济合同和签订法律有规定要鉴证或公证的合同,应当设立鉴证或公证条款,并及时到有关机关办理鉴证或公证手续。第二十五条建立合同审批制度。合同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归口管理部门对合同的可行性、必要性、合理性等内容审查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由归口管理部门和分管院领导审查后,报院长审批。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归口管理部门、分管院领导和院领导审查后,报院党政联席会审批。第二十六条合同承办人应将合同的副本一份及时送交本单位财务部门备案,作为财务部门收付款物的依据。第四章经济合同履行、变更和解除7第二十七条院法定代表人、分管副院长及所负责人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合同承办单位、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其订立合同的履行。第二十八条签订经济合同后,应当全面履行合同。如合同不能履行,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等影响合同履行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收集有关证据。第二十九在经济合同履行期间,依法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经济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说明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经济合同的原因和答复的期限,以达成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协议。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第三十条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经办人员除催促对方继续履行外,应将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及时报主管领导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第三十一条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随时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第三十二条接收标的必须经过严格的验收或商检程序。对不符合制度和合同约定的标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出书面异议。第三十三条我方当事人因故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说明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请求对方书面答复的期限,尽快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8第三十四条合同结算必须通过院及下属单位财务部门进行。对合法有效的合同,财务部门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结算。对未经合法授权或超权限签订的合同,财务部门有权拒绝结算。第三十五条凡与合同有关的来往文书、电传、信函、电话记录都应作为履约证据留存。第五章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第三十六条发生合同纠纷后,签订合同的部门或经办人员应及时通报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和分管院领导。并积极参与纠纷的处理。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处理合同纠纷时,有关部门应给予协助。第三十七条发生合同纠纷后,要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三十八条发生经济合同纠纷后,需经仲裁或诉讼解决的,统一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登记、审查和办理授权委托手续。重大、比较复杂的经济纠纷案件,应由法定代表人授权法律顾问进行代理。第三十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申请书、起诉书、证据、答辩书、协议书、调解书、仲裁书、裁定书、判决书等,在结案后十日内,由承办人送交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备案。第六章经济合同档案的管理第四十条院经济合同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分别对本部门签订的合同按年统一编号进行管理。年度终了30日内,将本年度合同装订成册,送院档案部门统一保管。所经济合同由所管理部9门对本所签订的合同按年统一编号进行管理。年度终了30日内,将本年度合同装订成册,送所档案部门统一保管。第四十一条合同承办人办理完毕签订、变更、履行及解除合同的各项手续后十日内,应将合同档案资料移交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第七章奖惩第四十二条对在签订、履行和管理经济合同工作中成绩显著的,或为避免和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有关人员,应当给予表彰。第四十三条对于签订、履行和管理经济合同工作中失职、渎职或者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以权谋私的人员,应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院职能部门和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本所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农科院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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