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各级海事机构海事工作职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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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各级海事机构海事工作职责规定(暂行)一、省地方海事局海事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提出贯彻意见和措施。负责拟定全省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和有关船舶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和管理规定,并指导实施。二、制定本省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布置季节安全工作和特殊时期的安全工作。三、负责管辖范围内一等技术船员发证,负责本机构发证船员的再有效审验和换证工作。拟定本省三等以上技术船员考试年度计划,负责二等以下技术船员发证机构授权工作,负责组织长江干线三等以上统考工作。负责包装危险化学品、散装液体化学品船舶船员的特殊专业培训工作。四、负责本省内河B、C级安检员培训考试和考核工作。五、受理重大以上事故的报告工作,并按规定向省交通厅、省安监局和部海事局报告,对重大以上事故按规定实施跟踪,对市级海事机构处理的事故进行结案批复。受省政府指令(定)开展特别重大水上交通事故(死亡10人以上)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本省初级海事调查官的培训发证工作。六、负责建立省级水上安全应急机制,接受水上运输事故险情报告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负责特大水上运输事故险情的响应工作。七、负责组织本省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人员的考核工作,受上级指令组织船舶重大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八、负责协调本省船舶载运重特大物体(资)跨省运输的护航工作,审核省内各市州制定的通航特别规定,按规定组织开展通航水域的认定工作。九、组织开展全省性的水上交通安全检查。排查和上报省级水上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并按规定进行跟踪,督促整改。十、组织全省性的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十一、负责全省海事统计报表汇总和上报工作。十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二、市(州)海事局海事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提出贯彻意见和措施并指导实施。二、制定本市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布置季节安全工作和特殊时期安全工作。三、负责辖区内船舶登记的受理、审核、发证和登记通报工作。负责辖区船舶最低配员证书的签发工作。负责辖区跨县船舶的定期签证审核、公告工作。四、负责部、省授权范围等级内机动船船员考试发证工作,负责本机构发证船员的再有效审验和换证工作,负责辖区机动船船员服务簿签发和管理工作,负责客船船员专业培训和其他授权的专业培训工作,负责辖区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工作。五、按规定开展通航水域认定工作。负责辖区内跨县区的禁航区、交通管制区等功能水域划分的审核公布工作。负责办理辖区通航水域内固定永久性建筑物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行政许可工作。根据辖区水域管理的需要,对特殊水域制定特别管理规定。负责跨区域载运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船舶的审核工作。负责发布航行通(警)告。六、负责辖区特定水域多航次船舶运载危险货物过驳作业和洗舱作业的审批(核)。负责本船籍港150总吨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上非油轮的《油类记录簿》签发工作,负责150总吨以上的油轮、油驳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非油驳的拖驳船队《船上油污应急计划》、《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应急计划》批准工作。核发《油类记录本》,负责辖区水域拆船作业的审批工作。负责船舶重大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七、负责组织开展辖区水上交通安全检查工作和各类专项整治活动,定期对辖区重点水域进行巡查。依法对违法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所有人或经营人按规定实施处罚或采取强制措施。排查和上报市级水上重大事故隐患,并进行跟踪,督促整改。八、受理水上交通事故报告并按规定上报,负责辖区内重大水上交通事故(死亡3至9人)的调查处理工作,对重大以上事故按规定实施跟踪,对县级海事机构调查处理的事故进行结案批复。九、负责建立辖区水上安全应急机制。接受水上运输船舶事故险情报告并按规定向本级政府和省海事局报告,负责较大以上水上运输船舶险情救助的响应工作。十、组织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十一、负责辖区海事统计报表汇总和上报工作。十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县(市、区)海事处海事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结合本辖区实际贯彻实施。二、制定本辖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布置和实施季节安全管理工作和特殊时期安全管理工作。三、负责实施辖区通航水域的巡查工作。对辖区水域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按规定实施处罚或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停止作业、拆除动力装置等强制措施。接受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委托作出或者实施相应海事行政强制措施。排查和上报县级水上重大事故隐患,并进行跟踪,督促整改。四、负责辖区船舶登记的受理前审查工作。五、负责辖区非机动船员的考试发证工作。负责辖区非机动船船员服务簿签发工作,负责辖区船员违法记分的实施工作。六、负责对辖区通航水域的船舶实施船舶安检工作。七、负责辖区通航水域船舶进出港口签证工作。负责辖区内航行船舶的定期签证审核、公告工作。八、负责辖区通航水域禁航区、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停泊(作业)区划定、公告工作。根据辖区水域情况和上级要求,实施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负责辖区通航水域内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的许可工作。负责辖区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船舶航行航路、时间核定和申请护航的现场维护工作。九、负责办理辖区通航水域内采石采沙等临时施工和非永久性建筑物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行政许可工作并发布航行通(警)告。受理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情况报告,并督促其所有人和经营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和打捞,负责辖区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受理航道、航标等异常情况的报告,及时发布航行警告,抄告航道管理部门。十、负责通航水域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申报的审核工作。负责辖区一般水域单航次船舶运载危险货物过驳作业、洗舱作业的审批和航行通(警告)工作。十一、实施辖区水域船舶水域防污染的监督管理。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和组织实施港口油污应急计划。负责400总吨以上的船舶和经核定可载客15人及以上且单次航程超过2公里或者航行时间超过15分钟的船舶《船舶垃圾记录簿》的签发工作。负责一般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重大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由市局负责)。十二、负责渡口设置或者撤销审批前的审查工作。十三、受理水上交通事故报告,按规定向县有关部门和市地方海事局报告事故。负责辖区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重、特大事故除外)。协助省、市海事机构做好事故处理的跟踪工作。十四、建立辖区水上安全应急机制,发生险情时积极组织力量救助遇险船舶和人员,并向遇险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负责险情的响应工作。十五、负责对辖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十六、完成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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