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教学目标:了解掌握本课程的性质、任务、内容、学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学习的方法和要求课时安排:1学时重点难点:学习本课程的重要意义和方法第一节法律基础课的性质、任务和内容(一)从性质上来说,是一门公共必修课,属于思想教育课程的范畴。(二)任务是向大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培养大学生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三)在内容体系上既包括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一般理论又涵盖了我国主要的法律制度。第二节学习法律基础课的重要意义(一)学习法律基础课,有助于深入理解、全面把握邓小平理论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确立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二)学习法律基础课,有助于增强社会主义道德意识,提高思想道德素质(三)学习法律基础课,有助于增强民主法制观念,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四)学习法律基础课,有助于完善和优化知识结构,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总之,大学生学习法律基础课,不仅是时代的要求,也是完善自身的需要。第三节学习法律基础课的方法和要求(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二)切实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三)重在平时积累,乐于亲身体验第一章法的基本理论第一节法的一般原理学习目的:掌握法的一般原理,进入法学之门,为学习后面各章节的部门法知识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子目标:掌握法的概念,探究法这种社会现象产生的根源,解析法的本质,比较法的作用机制与其他社会调控手段的关系;大致了解对每个中国人的生活产生直接影响的法的创制过程,清楚我国司法机关适用法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原则,认识到全体社会成员遵守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熟悉法律关系的概念,弄清法律关系与一般社会关系的区别,意识到法律关系这个概念在法学理论中的重要地位。课时安排:3学时学习进度:第一节法的一般原理1学时;第二节我国法的创制和实施1.5学时;第三节法律关系0.5学时。学习方法:阅读大量法学经典文献,并参加课堂讨论。重点难点第一节法的一般原理重点:法的概念,法的起源,法的作用。难点:法的概念,法的起源。第二节我国法的创制和实施重点:我国法的创制主体;我国法的渊源;我国法的适用范围。难点:我国法的基本精神;影响我国法的创制的因素;影响我国法的实施的因素。第三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建立重点:法律关系难点:法律关系第一节法的一般原理一、法的概念、特征及作用(一)法的概念1.观点分析:(1)西方学者:自然法、神法与实在法。理想法与实在法的关系。注意法的不同使用语境。(2)中国学者:先王之法或圣人之法与后王之法。不存在纯粹的理想法。2.词源分析:中国法字的古体灋字有三层含义:神明裁判、强制性和公平性。3.性质分析:法是公开的、具体的、客观的、确定的标准,是追求有序这个目标的行为规范。4.法的概念(二)法的特征1.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2.法是确定人与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规范。3.法是依靠外部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4.法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三)法的作用1.法的指引作用2.法的预测作用3.法的强制作用4.法的威慑作用5.法的教育作用二、法的起源、发展及本质首先要明确的一点是:法的起源与法的创制主体有密切的关系。国家是法的主要创制主体。追溯法的起源必须首先追溯国家的起源。1.观点分析:(1)西方学者:A.自然起源论:以亚里士多德,阿奎那,博丹,黑格尔为代表。B.社会契约论:以格老秀斯,洛克,卢梭,霍布斯,斯宾诺莎为代表。C.暴力论:以伏尔泰,边沁为代表。(2)中国学者:A.墨家的壹同天下之义论。B.儒家的化性起伪论。C.法家的人口论。儒、墨、法家的国家与法的起源论的实质是暴力论。2.恩格斯的观点:唯物史观。国家与法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法的本质是其阶级性。国家与法的发展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代议制)和社会主义几个阶段。法最终会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三、法与其他社会调控手段的关系1.法与风俗习惯的关系2.法与道德风尚的关系3.法与宗教信仰的关系4.法与政治纲领的关系第二节我国法的创制和实施一、我国法的基本精神我国法的创制和实施必须符合四项基本原则,这四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法的基本精神。二、我国法的创制1.影响我国法的创制的因素(1)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2)我国的立法者的素质(3)我国的立法技术水平2.我国法的创制主体(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2)国务院(3)省、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4)自治地方的人大(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3.我国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7)特别行政区基本法(8)国际条约4.我国法的创制程序(1)提出法律议案(2)审议法律草案(3)通过法律草案(4)公布法律三、我国法的实施(一)影响我国法的实施的因素1.法的质量2.法的适用者的素质3.社会大众的法律意识(二)我国法的适用1.我国司法机关适用法的基本要求:正确、合法、及时。2.我国司法机关适用法的基本原则(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人人平等原则(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3.我国法的适用范围(1)我国法的时间效力A.法的生效时间B.法的失效时间C.法的溯及力(2)我国法的地域效力A.我国法在中国领域内的效力注意:我国法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范围并不是与我国的领土主权范围完全吻合的。由于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一国两制,使得我国法的适用存在多个法域。一部由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可能在民族自治地方被变通适用,在特别行政区则可能完全不适用。B.我国法在中国领域外的效力(3)我国法对人的效力A.我国法对中国人的效力B.我国法对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效力(三)我国法的遵守1.遵守法的必要性2.违法的后果:(1)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的关系。注意:从法的强制作用、威慑作用、教育作用、指引作用等方面来理解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2)法律责任的种类:违宪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第三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建立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注意:法律关系与一般社会关系的区别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都可能成为法律关系中权利(力)的享有者或者义务的承担者。2.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最大量的客体(2)行为(3)精神财富(4)各种合法权益注意:在现代文明社会,人不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3.法律关系的内容需要强调的是: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必须是法律上确定的或者认可的权利和义务。三、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这里要讲的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法律事实。它包括:1.事件:客观性的法律事实。2.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注意:一个法律关系可能是由数个法律事实引起的,一个法律事实也可能产生数个法律关系。第二章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重点难点学习目的:总目标:邓小平是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的法制理论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习邓小平法制理论有助于我们了解中国现代法制建设的基本历程,洞悉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成因。子目标:了解邓小平法制理论产生的历史背景,结合历史背景把握他的法制理论的基本精神。用邓小平理论把握社会主义民主的含义,认识到社会主义民主与资本主义民主的本质区别;体会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弄清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深刻理解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关系;把握邓小平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总体设计,意识到搞法制建设不是一个单一的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建设,认识到法制建设与党风建设、经济建设和教育的综合联系。了解一国两制构想提出的历史背景,对一国两制的内容有个基本的认识,深刻领会一国两制构想对解决国际争端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课时安排:2学时学习进度: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分别0.5个学时学习方法:读《邓小平文选》,比较邓小平的法制理论与邓小平的经济、政治理论等的关系;联系实际,领会邓小平法制理论对中国法制建设的深远影响。重点难点第一节邓小平法制理论产生的历史背景重点:把握改革开放基本国策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关系。难点:改革开放的必要性;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关系。第二节民主是什么:邓小平对十年文革的反思重点:大民主的实质;社会主义民主与资本主义民主的区别;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难点:怎样理解社会主义民主只能逐步地发展;怎样理解社会主义民主比资本主义民主优越。第三节十六字方针:邓小平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重点:四项基本原则的内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理解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与党风建设、经济建设和教育的关系。难点:怎样理解搞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怎样才能正确处理人治与法制、党和政府的关系。第四节一国两制:邓小平对解决国际争端的理论创造重点:一国两制构想提出的历史背景;一国两制的内容;一国两制的现实和理论意义。难点:怎样理解一国两制构想对解决国际争端的现实和理论意义。第一节邓小平法制理论产生的历史背景一、改革开放基本国策的提出——四个现代化建设必须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中国几十年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经验说明,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发展生产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才是真正符合社会主义要求的,当前最大的政治就是搞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建设四化需要一个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这样一种政治局面,不能靠搞政治斗争来获得和维持,而要靠遵循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必须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严厉打击经济犯罪。二、封建主义残余的持续影响——必须处理好人治和法制、党和政府的关系党和国家领导干部制度中残余的封建主义现象表现为以下几种:1.官僚主义现象2.权力过分集中现象3.家长制现象4.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现象5.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封建主义的实质是人治。要肃清封建主义残余的影响,重点是切实改革和完善党和国家的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要继续制定和完善各种符合社会主义原则的制度和法律来清除这些影响,处理好人治和法制、党和政府的关系。三、文革对社会主义民主的巨大破坏——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干革命,搞建设,需要一批勇于思考、勇于探索、勇于创新的闯将;解放思想是改革开放成功与否的关键,而民主是解放思想的重要条件。鉴于文革的教训,要调动人民的积极性,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四、常年无法可依的现状——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普遍很淡漠,国家法制建设也是一片空白。这是由于我国有着几千年的封建人治的传统,而新中国成立以后,也没有有效地进行法制建设。因此,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第一节民主是什么:邓小平对十年文革的反思一、无政府主义不是真正的民主——对大民主的批判大民主的实质是无政府主义,它只会带来内战、混乱和灾难,没有任何建设性。二、社会主义民主只能逐步地发展——对照搬资本主义民主的批判资本主义民主的实质是垄断资本的民主,它不能代表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中国不能照搬西方的多党制、三权鼎立和两院制,中国要根据自己的实际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因为它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西方国家指责中国不讲人权是没有道理的,人权的标准不是由西方国家单方面制定的,国权比人权重要得多。中国的民主同现代化一样,要一步一步地前进。三、法制是民主的保障——正确处理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是相辅相成的,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四、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民主集中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不可缺的组成部分。所谓民主集中制,是指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集中指导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