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食品登记处理制度一、目的为规范本市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消除超过保质期食品引发的社会危害,杜绝超过保质期食品上市流通。二、范围所有关于本公司生产的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管理。三、食品保质期的标注公司上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管理食品标签,清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不得标注虚假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更改食品真实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四、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1)下列期限内的食品属于临近保质期食品:(一)保质期为1年以上的,期满之日前45天;(二)保质期为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期满之日前20天;(三)保质期为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期满之日前15天;(四)保质期为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期满之日前10天;(五)保质期为15天以上不足30天的,期满之日前5天;(六)保质期为5天以上不足15天的,期满之日前2天;(七)保质期为2天以上不足5天的,期满之日前1天。保质期不足2天的食品,不设置临近保质期。(2)应当独立存放回收的临近保质期食品,并施加显著区分标识,不得作为原材料用于食品生产加工,或者以改换包装等其他形式销售。(3)应当做好食品回收或者退货记录,列明食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数量,回收或者退货的日期和地点。食品回收记录还应当包括存放场所、负责人、退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回收或者退货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五、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处置(1)定义:超过食品标注的保质期限的属于超过保质期食品。(2)自行销毁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应当采用染色、毁形等措施销毁食品及其外包装,并建立销毁记录,列明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以及销毁的时间、地点、销毁方式、承销人、监销人等内容。销毁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3)委托销毁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应当与有资质的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签订委托处理协议。受委托单位收集、运输、处置超过保质期食品,依照本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4)向受委托的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移交超过保质期食品,应当填写移交清单,列明食品的名称、条形码、规格、数量、价值、移交时间、接收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移交清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