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期限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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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期限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合同区别及优缺点序号(区别、优缺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定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关系即告终止,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优点有利于发挥用工自主权(合同期届满终止,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续签劳动合同,也可以选择终止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使劳动者获得职业稳定感具有激励作用。(由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签的不确定性,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的对象肯定是绩效表现比较好的员工。)对用人单位而言,可以保持岗位及团队稳定性,减少员工频繁流动适用范围比较广。(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范围广,无论何种企业、何种岗位、何种类型的劳动者,均可以使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节约经济补偿金。从法律规定来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导致劳动合同的终止,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可以节约用工成本。有利于用人单位用工机制的新陈代谢,防止用工机制的僵化。缺点期满终止可能支付成本。(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必須等到合同中止,否則劳动者的医疗期、病假工资、经济补偿金等都与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挂钩,而且员工容易滋生懒惰心理。签订次数有限制。兩次為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劳动提出或者同意续订、签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工机制受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确定的终止时间,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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