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制中国有产权转让方式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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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中国有产权转让方式的政策解读一、问题描述客户公司是中国某著名电信运营商下属子公司,主要业务领域为电信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公司按照国资委、财政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三部委”)的批复进行改制,属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范围。公司在本次改制中,初步确定国有股全部退出,改制公司将完全由自然人持股。经初步测算,国有净资产在进行了必要的偿付后将有部分剩余,因此这部分国有产权必然要向包括管理层在内的公司职工进行转让,为了简化交易方式,尽早完成改制,那么这部分的股权转让是否可以不进入产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对此,正略钧策项目组在深入分析研究国家相关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客户公司的实际情况,对相关政策进行了分析研究。二、相关政策阐述及分析1、《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5]250号,以下简称250号文件)--政策阐述第一(一)条中规定:“对于改制企业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各项支付和预留的剩余部分,采取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出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具体交易方式可由所出资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单位)决定。具备条件的辅业企业,应尽可能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挂牌交易。”同时,第三条也规定:“管理层要取得改制企业绝对控股权的,国有产权转让应进入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并在公开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时对有关事项进行详尽披露。”--政策分析作为对《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即859号文进行补充规范的政策性文件,250号文明确了在按照859号文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情况下,国有净资产的转让可以有多种交易方式的选择。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以下简称3号令)--政策阐述第四条中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策分析这一政策在明确规定企业国有产权应当进场交易的同时,也允许对部分特殊情况进行例外的处理。3、《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以下简称268号文件)--政策阐述第一条中规定:“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过程中,经国资监管机构及相关部门确定列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范围企业的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及有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对于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各项支付的剩余部分,采取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出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具体交易方式可由所出资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单位)决定。”--政策分析这一文件是对3号令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予以明确的政策文件,其中明确将“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过程中”涉及到的国有产权转让作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的特殊情况而独立出来,并再次重申了250号文中的相关处理办法。三、结论及建议从上述政策分析中可以看出,国家对国有产权的转让进行了越来越严格的规定,但对按照859号文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情况进行了特殊处理,允许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转让方式进行相对灵活的选择。根据正略钧策相关项目案例,在近几年国有企业主辅分离改制的实际运作中,普遍的做法是:中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以及向企业内部员工转让时都是采用协议转让的方式,而大型企业以及向外部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时部分采用了挂牌交易的方式。客户公司本次改制中,国家三部委已经明确批复按照859号文进行主辅分离改制,同时也已初步确定剩余国有净资产全部转让给内部职工,所以在相关主管单位批准的条件下可以采用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国有产权的转让。但由于国家对管理层取得改制企业绝对控股权有相应的限制,因此如果进行协议转让,管理层购买本企业产权后在改制企业中所持股权比例应小于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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