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国内动物检疫《动物防疫法》2008.1;《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3国内动物检疫是指为了保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免受动物疫病的侵袭,防止疫病蔓延扩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检疫监督机构对进入、输出、路过本地区以及原产地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检疫及动物卫生监督。产地检疫(动物生产地区)屠宰检疫国内动物检疫检疫监督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检疫检疫审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动物及产品等)宰前检疫宰后检疫一、检疫监督概述1、概念检疫监督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官方兽医,依法对饲养、屠宰、流通运输、市场经营环节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或做出处理、处罚决定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第三节动物检疫监督2、特点:检疫监督的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监督的执法人员→官方兽医;检疫监督的法律依据→《动物防疫法》(2008年1月1日施行)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检疫监督的原则→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3、主要内容:运输检疫监督和市场检疫监督。二、运输检疫监督1、何谓运输检疫监督?运输检疫监督是指对通过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在运输前、运输过程中及达到运输地后的检疫情况检查、监督并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或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2、运输检疫监督的作用?(1)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动物及动物产品在流通过程中,有可能使当地的畜禽疫病通过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运输,造成疫病的传播。加强运输检疫可以及时发现疫情,迅速采取措施,尽快消灭传染源,有效防止动物疫病的远距离、大范围传播。(2)促进产地检疫工作:凡是未经过动物产地检疫运出省境时,为不合格,要给与处罚。因此,运输检疫监督可以促进经营者主动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明,使产地检疫工作得到保证。3、如何进行运输检疫监督?运输检疫监督的程序合格合格了解疫情.查证验物----→群检.抽检-----→准运不合格不合格------→重检.补检----→换(签)发检疫合格证明不合格禁运.隔离.移交.通报.处理合格(1)运输前的检疫监督要求: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及检疫标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查验证明、检疫标志,对动物产品进行采样、留验、抽检,但不得重复检疫收费。内容:(1)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是否佩戴畜禽标识,动物产品是否有规定的检疫标志,以及证明的有效期。查验物证是否相符合,对物证相符的准予运输。(2)对未检疫的动物进行补检,并依法处罚,补检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合格的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处理。(3)依法应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依法进行补检和依法处罚。补检合格的(货主在5日内提供产地非疫区证明)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合格的,予以没收销毁。(4)依法应检疫而未检疫的精液、胚胎、种蛋等,由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进行补检和依法处罚。补检合格的(货主在5日内提供产地非疫区证明)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合格的,予以没收销毁。(5)依法应检疫而未检疫的肉、头蹄、脏器、脂、血液、筋等,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进行补检和依法处罚(动物防疫法第78条)。补检合格的(货主在5日内提供产地非疫区证明)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合格的,予以没收销毁,并依据动物防疫法第76条进行处罚。(6)货主或承运人应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以及饲养用具、装载用具等,按照农业部有关的技术规范,进行消毒,并对清除的垫料、粪便、污物进行无害化处理。(2)车站装卸动物或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要求及内容:官方兽医的职责:对于车站发出或到站的动物及产品的车辆,进行监装、监卸;检查车辆是否装载动物或产品;车辆是否消毒,是否符合卫生要求;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证物是否相符;途中或到站后有无病、死动物,凡符合要求者,准予卸载。对过境停留车辆,应检查检疫证明、核对证物,并登车检查有无病、死动物,如有应进行无害化处理。(3)运输途中的检疫监督要求:为了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派人在当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艰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任命政府批准,设立临时性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内容和程序:(1)使用停车指示牌;(2)执法人员主动出示执法证件;(3)查看《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证物是否相符;(4)查看动物是否佩戴畜禽标识;(5)查验运载动物数量是否与检疫证明的标注一直;(6)查验动物、动物产品是否合格,途中有无病、死动物和其他异常现象;(7)查验动物、动物产品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是否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8)查验动物、动物产品运载工具及饲养用具、装载用具等是否符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了消毒。(一)何谓市场检疫监督?市场检疫监督是指对市场交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在进入市场前和市场交易过程中的检疫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或做出处理、处罚决定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三、市场检疫监督(二)市场检疫监督的特点与作用特点:由于市场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具有由分散到集中、再由集中到分散的,畜禽疫病和染疫畜禽产品容易通过市场交易而扩散,畜禽疫病通过市场流通而传播,给人、畜造成损害。作用:1、及时控止人畜共患病、畜禽疫病的传播和流行;2、防止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上市交易;3、控制动物性食品源头安全,保护人类健康。(三)市场检疫监督的程序与方法1.市场活畜禽检疫监督程序合格合格查验检疫证明或畜禽标识→视检上市畜禽→上市交易↓无检疫合格证明(失效或无畜禽标识)↓(可疑)病畜禽补检.重检补免疫注射个体检疫→病畜禽按章处理2.市场畜禽肉类产品检疫监督程序抽检.补检.重检索验证件→证物相符→胴体检查(外观.放血程度.头蹄.淋巴结.肾脏等)→旋毛虫及囊虫检查→综合判定→盖印.登记→按章处理↓(必要时)↑细菌镜检.理化检验3、方法——验证查物是否相符(1)查证对活畜禽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畜禽标识;对肉类产品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及检疫标志;对肉类经营者必须查验《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健康检查合格证》.《动物防疫合格证》(2)验物检查动物、动物产品的种类、数量、肉尸的检验刀痕,核实是否证物相符。(3)处理证物相符的准予出售;未经检疫的动物及产品给予补检;证物不符的动物给予补检、重检;依法处理应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产品;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非法所得。(4)登记和记录(四)市场检疫监督发现问题的处理1、不符合卫生要求肉类的卫生处理(1)病死畜禽肉的处理:不论任何原因所致的病死畜禽肉尸及其产品,一律不准上市交易,必须按照国家标准GB16548-2006进行处理。(2)中毒畜禽肉的处理:此类肉一经查出,禁止上市,登记后集中作销毁处理。(3)注水肉的处理:禁止注水肉上市,查出后予以没收,按假冒伪劣产品处理。(4)色泽、气味异常肉的处理:如黄脂、黄疸、气味异常肉2、畜禽及其产品违章销售的处理(1)违章销售的范围:凡是染疫的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检疫检验证明的或伪造、涂改检疫证明、无统一格式的验讫印章的,来自封锁疫区的畜禽及其畜禽产品,均属违章销售范围,一律不得经营销售。(2)违章销售的处理:对于违背上述条款的经营者,应停业整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已出售的畜禽及其畜禽产品,并依法进行处罚。根据《动物防疫法》:对于经营染疫的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责任人,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根据《动物防疫法》:经营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对未出售的畜禽及其产品,依法补检,检疫合格的加盖或加封验讫标志,并出具检疫证明。检疫不合格的由经营者在检疫员监督下作防疫消毒和其它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给予销毁。如发现疑似恶性传染病的畜禽及其产品,立即按规定处理,并追查疫源,同时报告上级动物防疫监督部门。对固定摊点销售病死畜禽肉的,除按规定处理肉类外,还应协助工商执法人员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若因此而引起食物中毒致死人命,还应追究法律责任。